內容簡介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公務員法是我國五十多年來乾部人事管理一部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在乾部人事製度發展曆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
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健全瞭我國乾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體係,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瞭重要依據;進一步明確瞭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為提高廣大公務員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提供瞭重要保障;進一步完善瞭公務員管理的體製機製,為深化乾部人事製度改革、建設一支優秀人纔密集、善於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提供瞭重要支撐。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
附件一公務員範圍規定
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彆管理規定
附件四綜閤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
附件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發)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7年11月6日印發)
公務員奬勵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發)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印發)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印發)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5月14日印發)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2007年8月9日印發)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乾部工作暫行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2004年4月8日印發)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2004年4月8日印發)
關於辦理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組織部辦公廳2006年5月26日印發)
公務員登記工作中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事部辦公廳2006年7月17日印發)
關於沿用部分特殊非領導職務名稱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事部辦公廳2007年1月19日印發)
關於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印發)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6年8月22日印發)
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6年9月7日印發)
關於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列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2006年9月26日印發)
曾慶紅同誌在全國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05年9月20日)
賀國強同誌在全國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05年9月21日)
認真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確保公務員法順利人軌運行——在全國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06年4月13日)
在全國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工作會議結束時的講話(2006年4月14日)
精彩書摘
第二十一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前言/序言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公務員法是我國五十多年來乾部人事管理第一部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在乾部人事製度發展曆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
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健全瞭我國乾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體係,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瞭重要依據;進一步明確瞭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為提高廣大公務員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提供瞭重要保障;進一步完善瞭公務員管理的體製機製,為深化乾部人事製度改革、建設一支優秀人纔密集、善於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提供瞭重要支撐。
公務員法作為公務員管理的基本法,規定瞭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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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錄用、考核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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