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迅速提高,我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便捷舒适生活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一起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如何预防、处置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反复思考的问题,目前,国内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专业书籍,多呈两种态势,一种是案例式选编,寄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于典型事故案例中予以阐述;一种是于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之外,将机动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研究。前者实用性较强是其优势,但难以对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给予系统全面的论述,缺乏理论的整体美感;后者则相反,囿于体例的限制,对于机动车损害赔偿原理的描述往往过于虚华、浅尝辄止,难以满足非专业人士的实用性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试图于二者之间予以调和,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侵权法原理及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阐释,满足普通民众的阅读要求。
作者简介
杨曙光,男,1970年生,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1992年获烟台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律师资格,具有近十年专职律师的执业经历,拥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2002年调入山东工商学院工作,现为政法学院副教授。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三十篇。主要社会兼职: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导论 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一节 机动车与人类社会
第二节 交通事故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灾害防范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中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第三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演进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第一节 我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第三节 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
第四节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问题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内容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
第三节 残疾赔偿金
第四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五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六节 其他主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第七节 财产损失
第四章 受害人过错与过失相抵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注意义务
第三节 事故责任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
第四节 被害人过错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
第五节 交通事故中的损益相抵问题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
第四节 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
第五节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制度
第一节 交通事故处置现状
第二节 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三节 当事人责任认定制度的反思
第四节 认定当事人责任的程序性保证
后记
精彩书摘
通事故的概念
1.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概念。
交通事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交通事故,是指包括飞行器、船舶、铁路机车、路上交通工具造成的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如2009年2月11日一颗美国商业通信卫星与一颗已被废弃了的俄罗斯卫星发生碰撞。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的首次卫星碰撞事件,有科学家称由于“太空垃圾”的不断增多,这样的太空事故概率将会大幅提高。但是,我们习惯中谈论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车辆、行人在城市交通和公路运输中发生的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即狭义的交通事故,又可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实务中对交通事故的理解也多采狭义的定义方式,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当包括空中、铁路、陆路和水陆交通管理安全,但是由于《刑法》在第131条、132条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罪,所以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仅限陆路和水路交通安全;同时,由于水路运输一般都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所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调整的交通事故实际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本书所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显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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