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附录D(规范性附录)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精彩书摘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C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C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84—2001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2007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哕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99—2007同其它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目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3.4镀锌
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镀铬
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镀镍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
前言/序言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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