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书的出现,无疑为正在深入学习法学研究的研究生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参考。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宪法制度,对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学人才至关重要。《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这个书名,预示着它将带领读者深入到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中去。 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包含一些最新的、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判例,并且对这些判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评析。这不仅能够帮助研究生们了解最新的宪法发展动态,更能够引导他们思考如何运用比较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现有的法律问题,从而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智慧。
评分坦白说,在拿起这套书之前,我对“比较宪法”的认知还停留在比较模糊的层面。我可能知道美国有违宪审查,德国有基本法,但具体的制度设计、历史演变以及各国的实践细节,都知之甚少。这次选择阅读《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完全是抱着一个学习者的心态,希望能够系统地梳理一下不同国家在宪法制定、实施和解释方面的经验。 我尤其关注书中对不同宪法模式的分析,比如英美法系的宪法传统与大陆法系的宪法传统,它们在权力分立、人权保障、司法审查等方面存在哪些显著差异?这些差异是如何受到历史、文化、政治因素影响而形成的?我希望作者能够通过案例的梳理,将这些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看到不同宪法模式下的具体运作方式。
评分这套书的出版,无疑填补了国内法学研究生教材领域的一个空白。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比较宪法时,往往感到资料零散,难以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而这套书作为“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中的一员,其学术严谨性和前沿性是可以预见的。我期待它能为法学研究生提供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案例资源,帮助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选择“21世纪”这个时间节点,意味着本书必然会关注当下和未来的法治发展趋势。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各国宪法制度的互动和影响越来越大。研究比较宪法,不仅是为了了解他国的制度,更是为了反思和借鉴,以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我非常好奇作者是如何将这些前沿的理论和实践融合到书中的。
评分这本书简直是宪法学爱好者的福音!我一直对比较宪法这个领域充满好奇,但苦于找不到一个系统性强、内容丰富的入门读物。市面上相关的书籍不少,但很多要么过于理论化,要么案例 selection 过于狭窄,难以窥见世界各国宪法实践的全貌。当我看到《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这个书名时,内心就燃起了希望。这套书的出版,就像在一片迷雾中点亮了一盏明灯,为我指明了方向。 首先,我特别欣赏其“案例与评析”的定位。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抽象的宪法原则,只有通过鲜活的案例才能变得生动有趣,才能真正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价值。而“评析”则意味着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案例,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案例的判决理由、法律适用以及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启示意义。这种“案例+评析”的模式,极大地降低了理解门槛,使得像我这样的非专业人士也能逐步深入到比较宪法学的殿堂。
评分我一直认为,学习法律,尤其是宪法,离不开对现实的深刻洞察。《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这个书名,立刻抓住了我的眼球。原因很简单,我需要的不只是理论的梳理,更需要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宪法是如何在各个国家落地生根,发挥作用的。 我尤其对书中对一些经典宪法案件的评析部分充满期待。比如,关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等基本人权保障方面的判决,不同国家是如何平衡这些权利的?在面临社会变迁和新兴挑战时,宪法是如何进行自我调适的?我希望通过阅读这些评析,能够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并从中汲取对我们自身法治建设有益的经验。
评分作为一名对法学理论有浓厚兴趣的读者,我一直认为比较法学是拓展法律视野、深化理论认知的重要途径。而比较宪法,更是法学研究中一个极其重要且富有挑战性的领域。《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这本书,光听名字就让我感到内容的厚重与深入。 我特别看重“案例与评析”的组合。理论固然重要,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深入剖析,读者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才能把握法律原则的精髓。而“评析”部分,则更是考验作者的学术功底和分析能力,它能够帮助读者提炼出案例的核心价值,理解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裁判思路。
评分我一直坚信,学习和借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这套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平台。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互借鉴和学习变得尤为重要。 我期待这本书能够通过大量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不同国家在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方面的经验。尤其是我对书中关于人权保障、民主实践以及权力制衡方面的案例分析充满好奇。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我们不仅能够开阔视野,更能从中汲取智慧,为我们自身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评分在我看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比较宪法则是理解不同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一把钥匙。《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这本书,听其名便知其内容的重要性。我非常希望能通过这本书,系统地了解世界上不同国家在宪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异同。 我特别欣赏“案例与评析”的撰写方式。我一直觉得,干巴巴的理论论述容易让人感到枯燥乏味,而鲜活的案例则能够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变得生动起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案例的深度评析,读者能够学习到如何分析法律问题、如何运用法律原则解决实际争端,这对于提升法律素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评分作为一名对法律发展保持高度关注的读者,我对《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的出现感到非常兴奋。在信息爆炸的时代,能够有一本高质量的、专注于比较宪法的书籍,无疑是一件幸事。特别是“案例与评析”这个模式,能够帮助读者从实践层面去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 我猜测,这本书的案例 selection 必然是经过精心挑选的,能够代表不同国家在宪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这些判决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具象化,更是对宪法原则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应用的生动展现。我非常期待能够通过这些案例,深入了解不同司法体系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时的独特视角和方法。
评分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浓厚的兴趣。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运行机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这个书名,让我看到了一个深入了解各国宪法制度的窗口。 我尤其看重“案例与评析”的组合。我希望通过阅读书中精心挑选的案例,能够了解不同国家在处理诸如公民权利、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等关键问题时所采取的不同路径和策略。而“评析”部分,则希望能帮助我理解这些案例背后的法理依据,以及它们对国家治理的深远影响。
评分25日收到的包裹,外包装没有破损。打开包裹后发现少了一本书——《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套装共2册)》的上册没有。 我估计是订单拣货时,没有注意上下册而遗漏了。请速解决!!!
评分发货快 质量好 内容精辟
评分这本书奉行“问题中心主义”——以实在和具体的宪法问题为中心,通过问题阐述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只不过这本案例教程更方便和自然地实现了我们的愿望而已。既然是案例教程,就必须以案例为主线,譬如本书开宗明义地从马伯里诉麦迪逊开始,和美国宪法案例教程颇有点类似。但是这并非是因为我们刻意模仿美国教材,而是因为宪法学的案例教程还得以宪法案例的始祖开始。没有马伯里诉麦迪逊,恐怕也就不会有以后的这许多宪法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案例毕竟只是手段,我们最终关注的还是读者从案例中学到什么。我们期望初学者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学到丰富的宪法学知识。因此,我们每个案例之后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评论,以说明案例的历史背景、理论依据以及以后的发展,并在每一章最后附加了思考题,帮助读者理解、总结。事实上,我们希望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就带着这些问题去思考,并注意挖掘每个判例的逻辑和理据。一般的法律规定离实际状况都有一段距离,因而如何解释与适用法律就成了一门大学问。我们希望读者通过阅读这些判例掌握——至少大概了解——这门学问。
评分从而提高刑辩质量。 一、概述 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变革,摒弃了以往纠问主义(或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庭审方式而吸收了许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因素,如庭前审查由实质化向形式化的转化,法官采中立立场,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等,如刑诉法第155、156、157条的规定,《解释》 第130至 170条的有关规定。 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既然强调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则如何举证质证就成了该庭审方式的核心内容。换言之;控辩双方能否真正被调动起来,积极地举证质证,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新的庭审方式的运作成败。而交叉询问无疑是此种庭审方式中举证质证的最重要的机理和制度。 交叉询问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国家(包括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国家)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甚至可以说,当事人主义国家(包括混合式)证据调查的方式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交叉询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庭审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一些规则,包含了一些交叉询问的味道。但由于我国无论是理论研究、立法还是实践操作,对此均显生疏,很多实践部门的同志对此不知为何物,即便知道,庭审中亦很难贯彻,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庭审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似乎成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交叉询问”一词经常被学者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同时使用着:一是指英美法系对抗制庭审模式中由当事人双方主导的,包括主询问 (Examination-in-Chief,又被称为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反询问 (Cross Examination)、再询问(Re-examination或再主询问:Re-direct Ex- amination)、再反询问(Re-cross Examination)等几个阶段共同组成的法庭调查程序的主体;二是指英美法系对抗制法庭调查方式的一环,即由提出证人的相对方对证人所进行的发问,也即反询问。 笔者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交叉询问一词的,即指整个法庭调查程序。在西方国家,证人也包括鉴定人,故本文中的证人也包括鉴定人。 交叉询问制度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其主要功能或者价值就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有学者指出,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戴维林法官曾说英国人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让各方寻找能够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然后双方展示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材料……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漏掉的东西少得多。 二、交叉询问的询问顺序 询问顺序是以把证人划分为控方和辩方证人为基础的。 在实行对抗制的国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自行传唤,所以,控方传唤的证人由控方首先询问,辩方传唤的证人由辩方首先询问。 在本文中,笔者将所有的人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为叙述方便,统称为“证人”,按传唤其出庭的主体及其出庭目的不同分为两种:控方证人与辩方证人。据此,笔者将被告人作为辩方证人、被害人作为控方证人。 按此划分,交叉询问的询问顺序原则是谁传唤的证人谁先询问,即主询问。主询问完毕,对方进行反询问。然后再主询问,再反询问…… 我国法院《解释》第143、145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以此类推,被害人、附带民诉原告人应当先由控方提问,被告人、附带民诉被告人应当先由辩方提问。 三、交叉询问的范围 范围,指向证人发问时的发问内容限制,即可以问什么,不可以问什么。一般来说,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时,范围没有什么限制,凡是有助于证明主询问方诉讼主张的事实均可询问。但也不是毫无限制、漫无边际,也要注意避免主询问范围.过大或过小的问题,主询问的范围过大或过小都是不适宜的,均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主询问范围过小可能会使一些本来为证人所知悉的有利于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问范围过小而无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当该证人是了解某一特定事实的惟一证人时,范围过小就会给查明案件真相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当然,范围过大,也为对方的反击留下了较大的缺口,因为主询问的范围大,则反询问的范围也大。所以主询问的范围适当才能既保证有利本方的事实得到全面揭示,又不给对方留下从本方证人处获取有利信息的机会。 颇有争议的是关于反询问的范围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看,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反询问不能超过主询问的范围。
评分众所周知,在普通法国家,法律就是案例;如果宪法也是法,那么宪法教程也是案例教程。即便现代议会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法院的判例法,法律教学的这个特点并没有改变。宪法或法律的文本只是提供了一个骨架子,案例才是法的血和肉;没有案例的充实和展现,法就成了一堆没有生命的枯骨。事实上,法是通过案例才实现的,因为法律只是写在纸上,判例才使之成为现实;没有案例,也就没有法治,更不用说宪政。这是为什么美国各大法学院自哈佛的朗代尔(Langdell)院长以来一直沿用案例教学的结构与方法,但是案例教学的逻辑显然并不仅限于普通法国家。它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尽管我们的法律并不具备普通法体系的判例传统。事实上,我们早已饱尝了法条式教育的苦果;由于没有实际案例作为支撑,宪法学课程几乎成了一种另类的思想政治教育。虽然案例教学还没有成为中国法律教学的主流,但是它的重要性已经不容质疑。即便中国宪法仍然缺乏实际案例,因而编写一本纯粹的中国宪法案例是困难的,但是宪法的案例教学时代已经降临了,不由得我们不欢迎。没有案例,宪法教学注定是空洞和枯燥的,因而我们在讲课过程中必须融入一定数量的案例。当然,中国宪法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案例”,而只有一些具有宪法意义且在性质上可以转化为宪法案例的“事例”,因而我们不得不较多引用国外的经典判例来说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
评分好评
评分张千帆的书,我一直都很喜欢看,他的思路很新颖,喜欢的买本看下
评分这本书的基本目的就是从比较的视角为中国宪法的案例教学提供便利。首先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这样做——将中国宪法的资料和其它国家的判例放在一起——是否可行?提出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中国宪法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性决定了中国宪法和其它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及其判例是不可比的,因而外国宪法的资料不可能说明中国宪法的问题。我们否定这种自我封闭的看法。固然,法是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现,宪法也是如此,而不同社会可以选择不同的基本价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和需要,从中演绎出一些共同的基本价值和原则,而这些基本需要、价值或原则并不随着社会的不同而发生根本变化。这就是比较法的基础。否则,如果不同人种和语种的人成了完全不同的动物,那就无法交流,也谈不上比较了。“比较”强调不同国家的个性,但是比较的基础却在于它们之间潜伏在深层的基本共性。事实上,比较不同国家的特性往往也是为了说明一个共同的主题。譬如美国和德国对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平衡各有不同,而这种区别处理本身就很有启示,但是比较者最后一般都会根据一个普遍接受的价值框架(譬如言论一般不应侵犯私人名誉,但是对言论的限制不应削弱民主和政府责任以及媒体监督政府的能力)给予一定的评价。这种评价的依据是各国普遍接受的一般价值标准,因而尽管各国实现这种价值的手段不同,但是不同手段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仍然是可比的。中国宪法选择和西方宪法不同的价值和模式,并不能证明中国宪法和西方宪法的不可比性。其实,它们的价值取向在许多方面是基本一致的——如民主和人权保障;即使经济体制不同(西方宪法一般并不规定特定的经济体制),这种区别也正在消失。至于不同的宪法模式——譬如特定的单一制、联邦制或人大制度,只能作为实现这些共同价值的手段,而手段对于实现共同价值的有效程度是可比的。因此,中国特殊性不应被夸大,因为归根结底,中国人和其他人种一样具有对权利和自治的基本需要与追求。在这个大前提下,实现这种追求的途径可以是多元的,而中国必定能从其它国家那里学到许多有益的宪政经验。
评分一百多元的套书,竟然没有外包装膜,倒也罢了,关键是上下册一套的竟然只发来了下册,怎么搞得?上一单货发丢了,这单货到了竟然缺货,太恶劣了!投诉中,看处理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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