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清华法学》主编。1999年初调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同年获博士生导师资格,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英雄模范”称号,国家政府津贴获得者。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评聘为教授,同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独著:《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修订版)(2007)《民事诉讼法》(第二版)(2009)《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2005)《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992)《破产程序导论》(1993)《诉讼构架与程式》(2000)《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2003)《守望想象的空间》(论文集)(2003)《琐话司法》(随笔集)(2005)《那门是窄的》(讲演录)(2005)《知向谁边集》(随笔集)(2006)《推开程序理性之门》(讲演录)(2008)《法学蓝调》(随笔集)(2009)。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评分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评分根据2012年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评分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2]
评分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评分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评分订单详情页做的确实不错,但购物车做的不够理想。每次退出购物车又重新进去或者是添加新商品,系统默认选择购物车里的全部商品,可实际情况是只是购买购物车里的部分商品。个人觉得应该增加购物车里德收藏功能,把暂时不买但又想买的物品,放到购物车里,就像亚马逊和当当那样的设计,比较人性化。或者是像淘宝那样,系统默认的选择应该是客户自己的选择,不管进去或退出多少次,系统保留的都是客户自己的选择,而不是系统默认的全部。
评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评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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