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专业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职业病定义】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
第四条【劳动者权利及工会组织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标准及职业病监测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和奖励措施】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源头预防】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有关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特殊管理】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职业有害因素替代制度】
第二十五条【告知警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报警和应急救援制度】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有关设备的警示说明】
第三十条【有关材料的警示说明】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不得违法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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