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案例来自审判实践,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案例指导的作用日益突出。她具有“解释性、示范性、确定性”的特点,体现了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规则和技术,是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效手段,也是弥补既定法律规范缺陷的重要措施。与指导审判工作的其他方式相比,她还承载着展示审判成果、宣传司法理念、总结审判经验、传递司法信息、提高司法能力等诸多功能,一直受到成文法国家的普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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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篇
0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件
002 陈斌、谭勇、陈勇钢盗窃案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003 叶国飞盗窃案
——“租车典当盗回”行为的定性
004 史继良、吴健、王银桥、胡江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滥用职权案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房产权证行为的定性
005 阿穆隆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与量刑
006 余建军、赵德夫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认定
007 严洪炳、邓浩共同强奸案
——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能否并存
008 李建江诈骗案
——以租车抵押借款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009 余志程故意杀人案
——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010 徐朕良受贿案
——贿赂财物“私收公用”不影响受贿行为的定性
011 邹晓霞诈骗案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罪
012 康小建、叶凤婵、许振纯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及共犯问题
013 郎惠平、应国光、陈建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犯罪的身份识别与共同故意的认定
014 吴顺陆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如何认定集资犯罪中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和“向社会公开宣传”
015 沈水根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016 黄富有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有特殊情况也可适用缓刑
017 徐定锦受贿、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问题
018 梁跃文、柳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碰瓷”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019 粟永军合同诈骗案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民事篇
001 邓虎诉孔春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国家实行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
002 余贤明诉姚卫军、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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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篇
执行篇
优透调解案例篇
能动司法篇
精彩书摘
第三,这种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要求。自动投案本质上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自己有效彻底地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犯罪行为人在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并未将自己有效地、彻底地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犯罪行为人在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侦查机关赶至现场后,虽然没有实施任何反抗,从表面上看,犯罪行为人确实自动将自己交于侦查机关控制,有“自动投案”的形式。但是,由于被告人在报警之后又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人身危险性仍未消除,社会危害仍在继续,犯罪行为尚未彻底结束,也就还没有将自己有效地、彻底地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我们认为要认定被告人已有效地、彻底地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必须要以被告人已暂时失去人身危险性、不会再继续造成社会危害为前提。被告人在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表现,完全可以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抗拒抓捕的反抗行为,因此也就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要求。
第四,认为应当将被告人行为认定为自首的第三点理由中所称的假设情形,其实与本案不认定为自首并不矛盾。假设被告人余志程在实施完本案全部犯罪行为后,在侦查机关赶至现场前逃离,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完全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本案中,行为人已经报警,如果被告人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警察到达现场前逃跑的,被告人事实上已经失去了自首的机会,因为侦查机关已经派侦查人员前往现场,一旦发现被告人已经逃离现场,肯定会及时增派力量加以追捕,被告人很难逃离。在现场追捕过程中就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而只能是被动归案的问题。即使被告人成功逃离追捕,一段时间以后,被告人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及其从轻的幅度是严格控制的。从形式上看,对这种情况认定为自首,并可能加以从轻判处,但对于被当场抓获因缺乏自首情节而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好像有些不公平。事实上,这一问题的确存在,并非只是本案中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被抓获而不具备自首情节,得不到从轻处罚,而如果其逃离现场后又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一样,任何犯罪都存在这样的情况。但这些不能成为违背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自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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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案例指导(2011年卷)(总第4卷)(含调解、能动司法案例)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