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诉法学典存:证据法学》是当时东吴大学证据法学教科书,全书225页。作为大学通用教材,该书对中国法、英美法、罗马法、大陆法进行广泛的比较,不仅将世界几大法系的证据法尽收眼底,一览其利弊得失,还有大量实例相配套,熔法理论证、比较研究、案例分析于一炉,充分体现了东吴法学教育与法学学术的鲜明特色和优秀传统,是当时中国证据法教学与研究的集大成者。
作者简介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剐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内页插图
精彩书评
东吴大学法学院编著出版了《证据法学沦》一书作为大学通用教材,该教材实为盛振为《证据法学论讲义》的修订本。……全书浑然一体,结构完整,脉络清晰,逻辑严谨,论证周详,视野开阔,功力雄厚,对中国法、英美法、罗马法、人陆法进行广泛的比较,不仪将世界儿大法系的证据法尽收眼底,一览其利弊得失,还有大量灾例栩配套,熔法理论证、比较研究、案例分析于-炉,允分体现丁尔父法学教育与法学学术的鲜明特色和优秀传统,足当时中国证据法教学与研究的集人成青,代表了当时中闺证据法教学和研究的高水平,足当时巾阂证据法学方面具有专业性的教科书和学术专著。
——高积顺《盛振为——培养法律精英的教育家》
该捧楚当时吴奖大学法科学生的证据法学教科书。著者通过借鉴荚闽证据法学理论、参酌中国制度传统,构建了一个较为成熟的证据法学体系,是当时中国证据法教材的代表作之一。
——Timothy Webster(魏天熙)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前任研究员 惠蒂尔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
目录
点校说明
绪论
一、证据法学之意义
二、证据之性质
三、证据法定义
四、证据法上各种术语
五、事实证据法律之联系性
本论
第一编 证之通则
第一章 举证责任
第一节 证责之性质
第二节 诉讼法上一般事实之证责
一、民诉上形式举证责任
二、刑诉上实质举证责任-
第三节 实体法上特定事实之证责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明定问题
三、除外规定
四、声请事项
五、权利行使问题
六、债之发生与给付
七、损害赔偿问题
八、雇佣赔偿问题
九、代理权及所有权问题
十、亲属关系问题
十一、继承关系问题
十二、票据法上问题
十三、公司法上问题
十四、海商法上问题
十五、保险法上问题
十六、商标法上问题
十七、刑事责任问题
十八、国际私法问题
十九、国际公法问题
第四节 证责之移转
一、主张责任之设定不变
二、供证责任之相互转换
三、举证责任之合意约定
第五节 证责之效用
第六节 法制史上证责之比较观
一、吾国古昔律例关乎证责之学说
二、罗马法关于证责之规定
三、大陆法制关于证责之规定
四、英美法关于证责之学说
第二章 免证限度
第一节 事实为法院已知者
一、显著事实
二、职务上已知事实
第二节 事实为当事人承认者
一、民诉上之自认(Admissions)”
二、刑诉上之自白((:onfessions)
三、自白于法制史上之比较
第三节 事实为法律或他事实推定者一
一、法律上之推定(f~resumptiones1uris et de Jure)
二、事实上之推定(f~resumptiones Facti)
三、推定之例解
第四节 推定之效用
一、特殊推定与普通推定
二、自然推定与偶然推定
三、有效推定与无效推定
四、无辜推定与有罪推定
五、合法推定与违法推定
第五节 推定于法制史上之比较观
第三章 证据调查
第一节 调查之权限
一、不必要之证据
二、必要证据之职权调查
三、已举证证据之调查
四、释明证据之即时调查
第二节 调查之程序
一、实施调查之机关及人员
二、实施调查之期间
三、实施调查之处所
四、实施调查之笔录
五、实施调查时当事人之到场
第三节 调查结果之辩论
第二编 证之方法
第三编 证之保全
第四编 政之辩论
附录一:上海租界临時法院刑事判决(初字第二七六九号)
附录二: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决(卅五年度刑诉字第二九四八号)
附录三: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三十六年刑特字第一一六三号)
附录四: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决(卅六年度刑诉字第三六一号)
附录五: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决(卅六年度刑诉字第一一四号)
附录六: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三十五年度自易字第五四一号)
附录七:上海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三十四年度诉字第五七号)
附录八:江苏武进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二十五年刑诉字第六十二号)
精彩书摘
5.指纹人之指纹,各不相同,且其绉纹系终身不变者,用以识别人之是否同一,必无错误,故其证力殊强。
第三,尸体之检验与解剖。
凡检验或解剖尸体时,得将该尸体或其一部,暂行留存。检验时,应先查明尸体有无错误。倘尸体已入葬,并得开棺及发掘坟墓。惟检验尸体,应命医师或检验吏行之。解剖尸体应命医师行之。检验或解剖尸体及开棺发掘坟墓,应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较近之亲属,许其在场,备以讯问尸体之有无错误等(《刑诉》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条)。又遇有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该管检察官应速相验,如发现有犯罪嫌疑,应继续为必要之勘验。(《刑诉》第一百六十条)
第四,案情有关物件之检查。
检查此种物件,范围甚广。呈验时,有碍善良风俗、公共治安及法庭尊严者,得屏除之。物之识别,应注意其特殊现象,如形状、颜色、温度、动静、质料等,且更须研究其原有状态及变形后情状,以资参考。诉讼中有关土地、界限或损害情形之争执时,法院如认为必要与适当者,得直接就其处所为履勘。
(二)实施之报告
为明察及保存真迹起见,法院于勘验后,应即作成笔录,记明实施之年月日、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且其笔录,应由勘验之检察官或推事署名、盖章。于必要时,得制作图画,或以照片,附于笔录。(《民诉》第三百六十六条)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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