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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是“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之一,该书分14个章节,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运输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借贷法等。该书中在每一章都包括有案例,旨在对传统的大陆法“概念法学”的教学模式进行适度的调整,引入普通法系重视判例的教学方法。书中所选案例涵盖甚广,既有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国际商事判例,也有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典型案例,还有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影响的裁决。在案例的讨论上,不但陈述案情,也言及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并将法官、仲裁员的法律解释与推理和盘托出。相信《国际商法(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的案例对本课程的学习一定有不小的帮助。
内容简介
《国际商法(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的意趣和内容与目前同题材教科书有所不同,在如下方面展现独特之处:一,根据国际学术界的通行做法和趋势,强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分野,仅探讨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私法,不涵盖调整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公法。第二,强调国际商法是统一法和实在法,并分章详细阐述国际商法所涵括之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第三,强调案例的运用,凸显“以案释法”的重要意义。所选案例涵盖甚广,既有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国际商事判例,也有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典型案例,还有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影响的裁决。
本次新版,作者阵容、体例结构、理论观点、制度及判例等方面都作出了充分更新和调整,更适于教学及自学使用。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质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协商和调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第三节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总则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和内容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不履行
第五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三节 《电子签名示范法》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第六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一节 贸易术语及相关惯例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第三节 其他贸易术语
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变更和终止
第八章 国际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有关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的法律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节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三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第十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票据法及其相关法律
第二节 汇付
第三节 托收
第四节 信用证
第五节 国际保理
第六节 国际电子支付法
第十一章 国际借贷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借贷协议
第三节 国际银团贷款制度
第四节 国际项目贷款制度
第十二章 国际融资租赁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三节 我国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现状及问题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担保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关独立担保的国际立法
第十四章 移动设备国际担保统一法:《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约的主要法律内容
第十五章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法
第一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
第三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第四节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第六节 国际许可合同
第七节 国际特许经营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由临时仲裁庭进行的仲裁称为临时仲裁(ad hoc aitration),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称为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庭,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其设立目的在于专门解决当事人之间某一特定争议。
临时仲裁庭没有固定的组织、规则和仲裁员等,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因而由其来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临时仲裁曾经是仲裁的主要方式,现在仍被广泛采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都对临时仲裁作了规定。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未作规定。
常设仲裁机构,指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办事机构和健全行政管理制度的用于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故又称为有行政管理的仲裁。现在,机构仲裁已是仲裁的主要方式。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未作规定,当事人在我国仲裁必须选定常设仲裁机构。
应当指出的是,常设仲裁机构具有管理机构的性质,他本身并不直接进行仲裁,而只是接受仲裁申请,并在其主持下,帮助争议双方组成仲裁庭,提供仲裁场所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服务,如记录、送达文件等。
国际上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包括:
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隶属于国际商会,秘书处设在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主席1人,副主席5人,秘书长1人,每个参加国国家委员会指派成员1人。我国于1996年参加国际商会。在国际商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巴黎以外的其他地点仲裁,仲裁适用的法律如果没有选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将是仲裁地的法律。
2.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
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由于瑞士所处的地理上的优势和中立国地位,1937年苏黎世商会公布了包含有受理国际案件的仲裁规则以后,在苏黎世仲裁逐渐增多。
4.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原名为伦敦仲裁会,1903年改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为伦敦国际仲裁院。它是全世界最早创立的全国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伦敦市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负责。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能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它备有一份包括三十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仲裁员名单。通常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院倾向于从以上名单中任命仲裁员,并且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庭主席总是由中立国国籍的人士担任。
5.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其总部设在纽约市,并在美国的其他24个主要城市设有分会。它是一个非政府的、非盈利的、独立的组织,由从全国各行业和各种社会集团中选任的董事会管理。它有四百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备有一份六万多名能处理各种案件的仲裁员名单。协会制定有国际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成立于1993年,于1994年10月正式运作,设在瑞士日内瓦。中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一个机构,设有仲裁协会和仲裁咨询委员会。中心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备有调解员名册和仲裁员名册。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mm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下属的一个民间性全国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4.年,于1956年正式开始工作。总部设在北京,受理各类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另外,还专门设立了仲裁员名单,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自成立以来曾数次修订其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而且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近几年的受理案件数量已跃居世界主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前列,而且其裁决的公正性也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公认。
8.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一个专门的民间性全国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成立于1959年,主要受理海商海事争议。仲裁规则曾数次修订,现行规则为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
9.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ir)。成立于1985年,是按照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理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商界、律师界和其他各界的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事务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和秘书长管理。秘书长由一名律师担任,同时还是中心的行政负责人。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既是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一般要求用书面形式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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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1998年,本书作者之一在其论文“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中提出了“国际法四部门说”的观点,认为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外,国际法还应该有另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2005年该作者又发表了“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一文,进一步界定了国际商法的内涵与外延,廓清了国际商法与相邻学科的分野与关联。目前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即是上述学术观点的践行。
尽管我国法学界一直未能确定国际商法的独立部门地位,法科学生也只是在“国际经济法”学科中学习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但是在商学院国际商法一直是一门独立的课程。书店也不乏国际商法教材。但本书的意趣和内容与目前的国际商法教材有较大的不同。
首先,本书强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分野。本书仅讨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私法,不涵盖调整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学部门或在法学院开设新的课程。欧陆、英国和日本学者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出发,选用“国际法”、“经济法”、“商法”等关键词组合成“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其表述相当清晰,与传统的法律部门也没有重叠。美国学者的用语相对多样化。目前主流的做法是使用了“国际商事交易”这一特定用语来同时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美国有的学者也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主要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这与欧陆、英国和日本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时所指称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中国学者没有将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分别指称,这与美国相同而与欧陆、英国、日本不同,但中国的关键词是“国际经济法”,与美国使用的“国际商事交易”一词迥异。仅就“国际经济法”一词所指称的范围而言,美国与欧陆、英国、日本基本相同,均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中国与美国、欧陆、英国、日本均不同,中国的指称范围要广泛一些,既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也包括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本书将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分立为独立的学科,比较符合国际学术界的通行做法和趋势。
其次,本书认为国际商法是统一法和实在法。第一,国际商法是实在法,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渊源形式并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它不是存在于理论形态的比较法。第二,国际商法是统一私法,是独立于国内民商法、专门而且统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国内民商法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第三,从范围上看,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将上述领域的法律规范纳入国际商法的范围,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而在公司法等领域,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因而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将国际商法视为统一私法,是以国际商业社会的存在为前提,以国际商业社会要求统一的法律为逻辑起点的;从学术上看,与施米托夫教授的“新商人法理论”和戈德曼的“商人自治法”理论是相近的。强调国际商法的统一法性质,必然以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国际商法的核心渊源,必然将国际统一条约和国际商事法律重述视为与国际商事惯例密切关联的两类渊源。这样的学术理念在全书一以贯之,读者可以用心揣摩。
最后,本书强调案例的运用。本书在每一章都包括有案例,旨在对传统的大陆法“概念法学”的教学模式进行适度的调整,引入普通法系重视判例的教学方法。本书所选案例涵盖甚广,既有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国际商事判例,也有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典型案例,还有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影响的裁决。在案例的讨论上,不但陈述案情,也言及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并将法官、仲裁员的法律解释与推理和盘托出。相信本书的案例对本课程的学习一定有不小的帮助。
本书是集体合作的结晶。全书的撰写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至十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一至四节及第六节,由左海聪撰写;第四章第十一节、第十一章,由吴思颖撰写;第十章、第十三章第五节,由张海燕撰写;第十二章,由罗洁撰写;第十四章,由孙占利撰写。
本书作者感谢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号:NCET-05-0629)。我们也热忱期待学术界同仁和实务界人士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以不断完善本书。
左海聪
2008年8月于南开西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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