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这是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根本问题。本书试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践,系统地阐释和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
李步云,男,1933年8月出生,汉族,湖南娄底人,宪法学家。1965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南大学宪政与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2002年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专家。出版独著、合著30余部,发表论文200余篇,13项科研成果获奖。著有《法理探索》、《走向法治》、《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宪法比较研究》等。
//李步云,1965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现任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二十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出版著作30多部,发表论文300余篇,有l7项科研成果获奖。。//高全喜,1988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搏士学位。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政治哲学和宪政理论,出版专著《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休谟的政治哲学》《论相互承认的法权——(精神现象学)研究两篇》《何种政治?谁之现代性?》《现代政制五论》《立宪时刻》等,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李步云 曲相霏】/1
第二章 法的基本范畴【吕世伦 李英杰】/42
第三章 法的功能与作用【陈根发】/79
第四章 法与法律意识【张永和】/117
第五章 法的制定【周旺生】/181
第六章 法的适用【陈春龙】/230
第七章 法与利益【付子堂】/270
第八章 法与正义【张恒山】/301
第九章 法与自由【卓泽渊】/346
第十章 法与人权【曲相霏】/373
第十一章 法的人本观【李步云 韩 阳】/412
第十二章 法的发展观【冉井富】/441
第十三章 法与经济【高全喜 张 伟】/480
第十四章 法与政治【程燎原】/507
第十五章 法与文化【赵 明 褚 蓥】/542
第十六章 法与社会【高全喜 张 伟】/566
第十七章 依法治国【李步云 韩 阳】/595
前言/序言
序 言
李步云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科学。它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科学体系。一般说来,它可以划分为以下部门:一是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伦理学、经济分析法学、比较法理学等;二是历史法学,包括法律制度史学与法律思想史学;三是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社会法学、劳动法学、诉讼法学等;四是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五是应用法学,包括立法学、司法学、法解释学、法政策学等;六是边缘法学,包括法心理学、法社会学、法医学等。
“法学原理”是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它的核心内容主要是现今国际和国内学者通常公认的“法理学”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即探究法律最一般的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它的功能在于为其他法学部门提供一般的理论基础、价值指引和共同的概念、原理、原则。
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法学原理,是一种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而得名的法学派别。它是伴随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出现而产生的,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它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经由各国共产党人以及无数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继承、丰富和发展。它为千百万马克思主义者所信奉,也为无数同马克思主义者具有相同或类似思想理论信仰的人士所赞许。自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法学原理一直在指导与影响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也一直在指导和影响着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共产党人的革命实践。
自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和无数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家,为继承、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基本原理,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自中国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别是其法学原理,一直在指导和影响着民主革命时期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制建设实践。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里,由于各种复杂的主客观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甚至出现过“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治、人权遭受肆意践踏的民族悲剧,但它不能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学不科学,而是有力地说明了那场“文化大革命”浩劫的出现正是由于彻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后的30年里,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举世公认的迅速进步和重大成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科学的,具有无限的生机与活力,有着鲜明的特色和光辉的发展前景。
为了在现今与未来更好地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与作用,正确认识与处理以下几个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一、必须把握好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哲学基础。这是它同其他类别法学原理的本质区别,也是它的最大优势所在。历史上的和现时代的任何一种法学原理都有自己的哲学基础,都有一定的世界观、方法论、历史观和价值论作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论和人本价值观,是迄今为止人类认识史上最严谨、最科学、最进步的世界观、方法论、历史观和价值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尤其是它的法学原理,就是以其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自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各国共产党人及法学家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作为理论武器,先后提出过有关法学原理的各种见解和论断,可以成为构建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体系的思想来源、理论依据、构成要素,但最为根本的还是其认知工具和价值指引的哲学基础自身。恩格斯说过:“马克思主义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9卷,第406页)我们之所以将我们所赞同的法学原理以“马克思主义”命名,其主要根据就在这里。未来,随着世界形势的发展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具体国情的演变,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态需要也必然会进一步发展、丰富、完善,其主要理论依据、指导思想也在这里。
二、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亦可称其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又可将其纳入“马克思主义”这一范畴中,是其“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虽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其他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但法学是一门有自己特殊研究对象的学科,就像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一样,都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而不能将其视为“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我们今天提出这个问题,有利于彻底克服以往曾经存在过的严重的“法学教条主义”和将法学“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法学实用主义”倾向,有利于在法学研究中尊重各种法律现象自身的本质和规律,保持法学的科学性。同时,需要强调,法学原理不仅要直接从各种法律现象中进行科学抽象,而且要善于从部门法学、法律史学等法学学科研究成果中吸取营养以丰富自己。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才能提高自身的科学水平,更好地发挥其指导法治建设全局,指导其他法学学科建设和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应有功能。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应当是一个发展的体系。它的理念和原则必须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各国法治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政治家们与法学家们认识的提高,而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各国法治文明的提高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法学及其基本原理的丰富与完善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另作他论,自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原理传入中国以来,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开始至今,中国共产党人及无数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已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基本原理的丰富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80余年的实践中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取得了后30年举世公认的迅速进步和成就。这一事实和过程昭示人们,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必须随着社会现实和法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思想理论僵化和法学教条主义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坚决摒弃。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这是因为,任何一门科学,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不能离开前人(包括已故的和当下仍然健在的)的思想成果而凭空产生;任何一位思想家、科学家也总是要以前人留下来的思想资料为前提,来建立自己的新学说、新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也不例外。德国费尔巴哈与黑格尔的古典哲学、英国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就是它的三个主要思想来源。列宁说得好:“在马克思主义里绝没有与‘宗派主义’相似的东西,它绝不是离开世界文明发展大道而产生的固步自封、僵化不变的学说。”(《列宁选集》第2卷,第441页)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严谨的法学理论,但并不否认也不可能否认世界历史上几千年文明发展中无数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家所创造的各种法学理论的科学价值和社会贡献。批判地吸收人类以往的与现代的一切优秀的法治建设经验与法学研究成果,是建设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使命。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看成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一概否认或拒绝接受和吸收各类法学流派中合理的因素与科学的成分来充实和丰富自己的体系,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尤其是它的法学原理,就不可能取得长足的进步和飞跃的发展。当然,我们在反对“土教条”的同时也要反对“洋教条”。对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特别是对现代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理论要进行科学的分析,既要汲取其精华,也要剔除其糟粕;既要继承其有益的成分,又要扬弃其不合理的因素。对于那些违反科学的、唯心主义的和形而上学的观点和方法,对于那些有害于人民大众的封建主义的毒素和已经过时的废物,不加拒绝和否定却顶礼膜拜,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必须实现普世价值和具体国情的有机统一。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一条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自身是这样,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法学原理也不例外。法的一般特征、形式、本质、结构、功能,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必然会有各种区别,但也必然会有其共同点,否则“法”将不成其为“法”;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们也就不会共同使用“法”或“法律”这一共同称谓。蕴含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之中的法的“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利益等,虽然受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不同民族、宗教、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差异会很大,但从应然与实然的两个层面讲,它们都具有一定的共性。作为法或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理论表现形态的法学尤其是其法学原理,也必然是或应当是普世价值及具体国情的有机统一。一切具有科学价值的“法学原理”都必然体现和反映这一哲学原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反对两种错误思想倾向。一是只承认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法治、人权是普世价值的体现甚或是最佳模式或唯一途径;不承认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法治、人权等普世价值充分而合理的体现,是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与愿望的,是符合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这种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它们在不同国家和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必然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的实现方式和具体途径。人们不能说,它们只是西方的“专利”;当然同样不可说,它们只是东方的“专利”。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原理,也应当作如是观。二是认为根本不存在“普世价值”。这在理论上也是根本站不住的。不把认识论价值同价值论价值、事物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做出统一的理解,而是将其割裂开来,这是其哲学上的错误根源。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同理,“邓小平理论”则是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否认存在“普世价值”,就势必将自己置于全人类文明发展大道之外,而成“另类”。
六、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不是哪一个人的思想,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虽以马克思命名,但不是他一个人的研究成果。马克思与恩格斯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创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指导思想,但全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是各国无数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共同创造。其中,许多共产主义运动的领袖人物如列宁、毛泽东、邓小平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共产党的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世界各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以及各社会主义国家中千百万从事法制建设实践的工作者,也对这一法学的丰富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共产主义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占全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80多年的实践所产生“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有关法学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它们也不是毛泽东和邓小平个人的研究成果,而是无数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人和非党人士的共同创造。它们不仅反映在政治家和著名学者的有关言论和著述中,也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各种重要文献中。这些“主义”“思想”“理论”之所以用个人的名字命名,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由于他们个人为此做出了最杰出的贡献;同时也是用以表达某一重大思想理论体系基本特征的需要。与此相关,我们还必须将“马克思主义”同“马克思的思想”、“毛泽东思想”同“毛泽东的思想”、“邓小平理论”与“邓小平的思想”加以区分。任何伟人的言论绝不可能都是正确的。有的言论在当时可能就是错误的;有的言论在当时并不完全正确;有的言论当时正确,后来由于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再适用;有的言论的科学性则具有超时空的性质。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不应包括这些领袖人物的错误思想或已过时的思想。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命名,是因为本书所有作者都是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力图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有关问题做出自己的理解。前面提出的观点,是作者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主要特征所持有的基本共识。
本书系一史论结合的专著,每一章的前三部分以史为主,第四部分以论为主。每章的第一部分,讲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言论,苏联共产党的文件与国家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包括毛泽东、李达、李大钊、陈独秀、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谢觉哉、彭真、张友渔等人的言论,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党的文献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包括改革开放新时期30年,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言论以及党的主要文献和国家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是本书作者依据前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吸取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对该专题做出概括、归纳、论证、分析。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结构安排,是想做到“正本清源”和“原汁原味”。这样做,难度很大,难免“挂一漏万”,评析也难以达到准确、恰当。这是要请读者见谅的。
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重点研究课题。参与写作的除本院的科研人员外,还有国内一些著名的中老年学者和年轻才俊。我对他们的共同参与表示敬意。对法学研究所李林所长等领导给予本课题研究的指导与帮助以及王伟光副院长等院领导的关心与鼓励,表示衷心感谢。
李步云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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