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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2014年版)(精)》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编。全书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等。
目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0年版)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精彩书摘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2014年版)(精)》:
4.0.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4.0.7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
4.0.8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4.0.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有关规定;
4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4.0.10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4.0.1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4.0.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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