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2015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讲座(2):刑法》与微课结合,会讲课的专题讲座。
内容简介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丛书,为满足司法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
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全国拥有34所直属学校,累计培训学员20余万人,帮助8余万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名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目录
导论部分导论
——兼论刑法的复习方法 / 2总则部分专题一
刑法概论 / 6专题二
刑法基本原则 / 21专题三
刑法适用效力 / 29专题四
犯罪构成一般理论 / 38专题五
构成要件该当性之一——主体 / 44专题六
构成要件该当性之二——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 52专题七
违法性阻却事由 / 70专题八
责任之一——罪过的基本形式 / 85专题九
责任之二——目的犯与事实认识错误 / 97专题十
责任之三——责任阻却事由 / 108专题十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119专题十二
共同犯罪(一)——共犯的成立及分类 / 137专题十三
共同犯罪(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 152专题十四
共同犯罪(三)——共犯的特殊问题 / 162专题十五
罪数 / 170专题十六
刑罚的种类(一)——主刑 / 184专题十七
刑罚的种类(二)——附加刑 / 194专题十八
刑罚的裁量(一)——量刑情节 / 201专题十九
刑罚的裁量(二)——量刑制度 / 218专题二十
刑罚的执行 / 228专题二十一
刑罚的消灭 / 236分则部分专题二十二
刑法分则的一般原理 / 242专题二十三
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 / 247专题二十四
侵犯财产罪(二)——盗窃罪 / 261专题二十五
侵犯财产罪(三)——诈骗罪 / 272专题二十六
侵犯财产罪(四)——侵占犯罪 / 283专题二十七
侵犯财产罪(五)——敲诈勒索罪 / 296专题二十八
侵犯财产罪(六)——其他若干罪名 / 301专题二十九
侵犯人身权利罪(一)——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 309专题三十
侵犯人身权利罪(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 319专题三十一
侵犯人身权利罪(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 326专题三十二
侵犯人身权利罪(四)——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335专题三十三
侵犯人身权利罪(五)——其他若干罪名 / 342专题三十四
贪污型犯罪(一)——贪污罪 / 353专题三十五
贪污型犯罪(二)——挪用公款罪 / 366专题三十六
贿赂型犯罪(一)——受贿罪 / 377专题三十七
贿赂型犯罪(二)——行贿罪 / 396专题三十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 / 403专题三十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 / 419专题四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上) / 437专题四十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 / 456专题四十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交通肇事罪 / 472专题四十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其他若干罪名 / 480专题四十四
渎职罪 / 491专题四十五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 498
精彩书摘
一、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 所谓目的犯,是指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刑法在分则中明文规定的目的犯中比较重要的罪名可归纳如下: (1)第126条第1、2项规定,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2)第152条规定,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3)第175条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4)第192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第193条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7)第217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8)第218条规定,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9)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0)第239条规定,构成绑架罪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除外);(11)第240条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须以出卖为目的;(12)第265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构成盗窃罪须以牟利为目的;(13)第276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须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14)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须以营利为目的;(15)第326条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须以牟利为目的;(16)第363条第1款规定,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须以牟利为目的,等等。 目的犯也存在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盗窃罪等。 二、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换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实施A罪的犯意实施预备行为,却以B罪的犯意实施实行行为。如预备抢劫,到达犯罪地点后却发现无人,于是实施盗窃行为。此时的处理有按照吸收犯处理和按照数罪并罚处理两种意见。目前通说采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如在杀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伤害。此时的处理方式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可以发现,能够从A罪犯意转化为B罪的,二罪之间都有紧密的包括与被包括关系,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如果不具备这种紧密关系,则会出现另起犯意。 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如意欲强奸,却发现对方奇丑,自己不喜欢,于是放弃强奸另起犯意实施抢劫。此时应以强奸中止和抢劫罪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 【例9.1】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问:甲成立何罪?[
【答案】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其仍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 【例9.2】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侵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问:甲成立何罪?[
【答案】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的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 【例9.3】甲意欲强奸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强奸了丙女。问:甲成立何罪?[
【答案】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强奸罪中止和对丙女的强奸罪既遂。] 【例9.4】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问:对甲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
前言/序言
总序 聪明的学生选择会讲课的书 一种思维,一种文化,抑或是一种产业,一种媒体,正在深深影响和改变着我们这代人,甚至是未来几代人,几乎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全部,给我们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是:移动互联网。 当大数据挖掘省却了人力和时间成本;当电子商务盘活了一个又一个濒临破产的传统企业;当淘宝颠覆零售行业、微信颠覆通信行业、大众点评颠覆餐饮行业……移动互联网的浪潮正在改变与颠覆着当下的经济与生活。无论是旅游、租车、零售等典型消费经济,还是电信、金融、医疗等传统高壁垒行业,互联网由浅入深,改变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行业在移动互联网的冲击下不得不开始思考变革的方向,寻求新的发展模式,移动互联网“基因”正在加速渗透和重构传统行业。 教育培训也不例外。正是因为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导致中国的教育培训再不可能正襟危坐、一成不变。曾经,街上有多少小学生,背着个大书包、戴着小眼镜,眼睛里写的是麻木与疲惫。你一和他说学习,他马上就烦了;你让他报个班补补,他瞪着眼睛摔门跟你说不去。为什么?因为你把他当机器了,一味地进行灌输和存储。人其实都是有求知欲的,可惜很多老师、家长及教育方式都已经把孩子的求知欲磨灭了,磨没了。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教育。 但是,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作为影响人类行为模式的一种极具活力的力量,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环境,当然也包括学习环境。在当前Web2。0与移动互联的网络环境下,学习者的学习环境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高度强调社会化、娱乐性的学习环境,学习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和管理个人学习的能动性,交流、分享、随机、应用,极大地调动了学习者的积极性。 所以,未来教育的模式可能会多种多样,但最普及、最容易为学习者所接受的,一定是把线上线下都打通的教育模式。并且这种模式,将适合于任何领域的教育。 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全国拥有34所直属学校,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先行者,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万国在长期的经营管理实践中,总结提炼出了用以引领万国发展的“法文化”。“法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遵循市场、商业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不断进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因此,在教育产业互联网化的大背景下,万国当仁不让应该走在时代的前列,在教育产业的“O2O”方面继续锻造和擦亮自己的品牌。 其实,万国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开拓式的尝试,早在2004年就成立了万国远程教育中心,是第一家创设专业网站的培训机构;开设了可随时学习的网络课堂;建立了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以更加通俗的语言、故事化的案例讲解和传播司考要点,吸引了数万名粉丝。也许,在不久的万国在线教育平台上,将不再有“考生”的概念,而是数以万计从被动“司考”转变为主动“思考”、善于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社交“粉丝”! 经过18年的锤炼,此次,万国学校重磅推出的“会讲课的”专题讲座,集合了司法考试大纲内的所有考点,最大限度地将考试要点展现给考生朋友们。具体而言,本书的特色: 【独创】1000讲微课与专题讲座完美融合,看书过程中若有任何不解,只需扫码,名师即刻来到你身边,真正做到走到哪学到哪,实现移动式学习,灵活你的Learningtime。 【智能】书中重点难点的归纳,均基于万国司考App、iStudy学习平台20万考生学习进度掌握,历年真题百万级的大数据分析。 【极致】36位万国名师,48名法学专业编辑,6个月5轮组合式审校,错误0容忍。 【雕琢】18年知识体系的锤炼升华;8年命题方向的深入剖析;3600道真题与考点的精确匹配;4000考点图表与文字的完美融合;241组名师金题的磨砺。 让我们张开臂膀,接受时代赐予我们的最好礼物,尽情拥抱互联网的到来! 2015年1月
201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深度精讲系列:民法、商法、经济法专题讲座(卷一) 本书聚焦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民法、商法及经济法核心考点,旨在为广大法律学子提供一套全面、深入、实用的应试辅导材料。 第一部分:民法精要解析与实战演练 一、民法总则:基础理论的夯实与重构 本部分详尽梳理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理论等基础性内容。特别针对2015年司法考试可能出现的理论前沿与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 1. 民事权利体系的变迁与适用: 重点阐述用益物权、居住权等新型财产权的法定化趋势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边界。对私法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进行了深入探讨。 2. 意思表示的效力障碍与救济: 详细解析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认定,并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梳理了撤销权、可撤销行为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 3. 代理制度的深化理解: 区分一般代理、法定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着重分析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关于代理权限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以及特别法领域(如证券、保险)中权限的特殊限制。 二、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实操难点 物权法部分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本书采取“理论框架—最新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分析”的递进式讲解: 1. 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登记: 深度解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严格限制,重点辨析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正式登记的衔接冲突。针对“一房二卖”现象,详细阐述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分离原则。 2. 占有与相邻关系: 对占有的保护力度进行了细致梳理,尤其关注了占有的抗辩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相邻关系部分,结合环境法要求,分析了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范围与限缩情形。 3. 担保物权: 系统梳理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效力与优先受偿顺位。特别关注了“活的担保”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以及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问题。 三、合同法:交易安全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控制 合同法是法律实践的基石,本书侧重于合同的订立、效力与违约责任的综合运用: 1. 要约与承诺的精准把握: 区分了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迟到承诺”的法律地位。对于电子合同、数据电文合同的订立规则,结合最新的信息技术发展进行了阐释。 2. 合同效力障碍: 针对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详细对比了其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特别是“部分无效的效力延续”进行了深入剖析。 3.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深入研究了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机制(包括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调减过高的违约金),以及可预见规则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重点讲解了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中止履行与拒绝履行之间的区别。 四、侵权责任法:过错认定与新型侵权形态的应对 侵权法部分注重从传统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的扩展趋势进行分析: 1. 过错责任的认定: 细化了过错的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尤其关注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转移。 2. 特殊侵权行为: 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中,重点区分了作为义务的违反与注意义务的违反。 3. 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梳理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并针对部分法律(如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专门解读。 第二部分:商法与经济法核心专题突破 五、公司法:组织机构、股权变动与公司治理 本部分紧密围绕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争议展开: 1. 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 详述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差异,重点分析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边界与决议的效力瑕疵。 2. 股东权利的实现与救济: 全面梳理了股东代表诉讼、知情查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的防御性权利。对“僵尸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与退出机制进行了深入研讨。 3.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详细列举了“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情形,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外情形。 六、证券法与经济法前沿 针对经济法领域对市场规制的要求,本部分侧重于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1. 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 阐述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区别,以及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与赔偿范围。 2. 公司债券与集合投资计划: 辨析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与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制度。 3. 反垄断法: 详细分析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重点解析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与限制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书特色: 紧贴2015年法考大纲调整方向: 确保内容的前瞻性和时效性。 案例导向式教学: 每一个知识点后均附带精心设计的模拟案例,训练学员的法律思维和解题速度。 条文与司法解释互参: 将法条原文与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紧密结合,避免理解偏差。 本书适用于正在备考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以及需要快速掌握民商法与经济法核心知识体系的法律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