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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第四版)/新编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Nwely Compil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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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祖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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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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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4239
版次:4
商品编码:1164533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编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外文名称:Nwely Compil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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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新编国际商法(第四版)/新编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每章都有不同程度的内容增删,包括对有关段落作了重新调整、充实或改写。择其要者,各章具体修订如下:
  第一章增补了按年代顺序排列的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英国上诉法院与上议院的司法职能,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及其暂停实施的有关法律;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这部分内容单独成为一节,更正了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异同之一的内容;对最后三节的排列顺序重新作了调整;在“法律窗口”中增补了有关国际商法的形成与发展的内容。
  第二章增补了修订后中国《公司法》的12个要点,以及“法律窗口”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内容。
  第三章增补了“准合同”的具体说明;更正了关于日本承诺方式的内容;删除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介绍其中的一条;增补了情势变迁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以及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的异同;增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非所能控制的障碍”的内容介绍;对最后两节的排列顺序重新作了调整。
  第四章删除了其中的两张表,增补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以及一张一览表;改写了“复习思考题”中的全部问题;修改了“法律窗口”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增补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责任法律特征不同的比较,美国严格责任原则的新发展,以及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内容;删除了美国有关产品责任的具体法规与管理机构这部分内容;对《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内容稍作调整;删除与改写了产品责任新发展的有关内容;删除了“法律窗口”的全部内容,改为中国《侵权责任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文的摘录。
  第六章增补了委任与授权行为的区别,行纪与居间的区别,以及复代理和特约代理的内容。
  第七章删除并重新改写了课文的最后两段,简要陈述了中国票据电子化的有关内容。
  第八章删除了两个欧洲专利公约;增补内容较多,主要是下列7个条约与议定书的介绍:《商标法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此外,还增补了中国参加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一览表,“法律窗口”中关于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有关条文摘录。
  第九章增补了仲裁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以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内容介绍;删除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全部内容。对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内容作了简要介绍;根据新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一节中有关规定内容的条文作了相应调整。

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第三节 两大法系的比较
第四节 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
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概念
第六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第二节 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其他商事组织
第五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第五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六节 中国的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五节 中国的票据法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精彩书摘

  《新编国际商法(第四版)/新编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合同的证据力。该公约(也译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明确地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证言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该公约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特点,因为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以现代通信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形式合同。但是,该公约为了照顾某些国家把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条件作为重要的政府政策的现状,允许缔约国对第11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如果订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营业所处于作出保留声明的缔约国内,则第11条的规定将不予以适用。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这一条提出了保留,声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
  四、合同必须合法
  西方各国都强调订立合同的自由主义。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契约自由”(freedomofcontract)与“意思自主”(autonomyofwill)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契约自由,是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以自由地与订约对方商定合同的内容。为了表示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还明确地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订立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当然,契约自由并非没有限制。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西方各国对契约自由都加以一定的限制。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一)大陆法
  大陆法系各国都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法、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情况及其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国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法国民法典》在总则中原则性地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然后,把违法、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问题,同合同的原因(即约因,下同)与标的联系在一起作出规定。例如,该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得为合同标的之物件以许可交易者为限。”该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接着,又在第1133条对什么是不法原因作出定义。该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根据法国法,构成合同非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进行交易的物品,例如,贩卖的毒品与其他违禁物品等。另一种情况是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例如,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愿意为某甲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承诺给予报酬,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是驱使他人为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区别在于,德国法不具体规定是合同的标的违法还是合同的约因违法,而是着重于法律行为与整个合同的内容是否有违法的情况。《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篇第二章“法律行为”中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者,无效”,并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亦无效。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
  以上所说的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属于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范畴。在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中,何谓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要由法院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以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一项有效的合同必须具有合法的目标或目的。凡是没有合法目标的合同就是非法的(illegal),因而是无效的。在英美法中,违法的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文法所禁止的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违反普通法的合同。但是由于英国、美国没有成文的民法典,因此,英美法不像大陆法那样,以法律行为等抽象概念对违法的情况进行高度的概括,而只能根据某些单行法规的规定与判例法所确立的原则,对各种违法的事由作出列举。根据某些英美法学者的分类,以下三种合同属于非法。
  1.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公共政策是英美法的概念。所谓违反公共政策(contrarytopu blicpolicy)的合同,是指损害公众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公共政策这个概念非常广泛、灵活,其内容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在美国,各州之间对公共政策的解释往往也有分歧。这是因为各州的经济利益对其公共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起重大的作用。因此,在研究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时,不仅要分析法院的判决或有关的法规,而且要注意探求隐藏在背后的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原因。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包括许多种合同,例如,限制贸易的合同、限制竞争的合同以及限制价格的合同等。在这方面,美国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An-titrustI。aw)的规定,这些合同都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不仅合同无效,而且有关当事人要负责赔偿巨额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还有冒充公职与妨碍司法的合同也是违反公共政策的,例如,贿赂公职人员或出钱、出力帮助他人进行诉讼,旨在胜诉后分享利益的合同即属于这一类。
  ……

前言/序言

  自从2010年4月《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修订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为与之相适应,有关国际商法的国内外立法又有了新的发展。本次修订旨在适时更新,以下为本次修订的概况。
  一、增补有关新立法
  本次修订是在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内容主要是增补了若干有关新立法与贸易惯例,按时间顺序,择其大者列示如下:
  (1)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5)修订后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修订后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三次修订后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次修订还增补了已在中国生效的如下三个条约和一个议定书:
  (1)于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
  (2)于1989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3)于2002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4)于2002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此外,本次修订还增补了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正式加入的两个条约,即1996年《商标法条约》与2009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二、适当增删、调整有关内容
  本次修订每章都有不同程度的内容增删,包括对有关段落作了重新调整、充实或改写。择其要者,各章具体修订如下:
  第一章增补了按年代顺序排列的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英国上诉法院与上议院的司法职能,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及其暂停实施的有关法律;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这部分内容单独成为一节,更正了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异同之一的内容;对最后三节的排列顺序重新作了调整;在“法律窗口”中增补了有关国际商法的形成与发展的内容。
  第二章增补了修订后中国《公司法》的12个要点,以及“法律窗口”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内容。
  第三章增补了“准合同”的具体说明;更正了关于日本承诺方式的内容;删除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介绍其中的一条;增补了情势变迁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以及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的异同;增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非所能控制的障碍”的内容介绍;对最后两节的排列顺序重新作了调整。
  第四章删除了其中的两张表,增补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以及一张一览表;改写了“复习思考题”中的全部问题;修改了“法律窗口”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增补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责任法律特征不同的比较,美国严格责任原则的新发展,以及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内容;删除了美国有关产品责任的具体法规与管理机构这部分内容;对《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内容稍作调整;删除与改写了产品责任新发展的有关内容;删除了“法律窗口”的全部内容,改为中国《侵权责任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文的摘录。
  第六章增补了委任与授权行为的区别,行纪与居间的区别,以及复代理和特约代理的内容。
  第七章删除并重新改写了课文的最后两段,简要陈述了中国票据电子化的有关内容。
  第八章删除了两个欧洲专利公约;增补内容较多,主要是下列7个条约与议定书的介绍:《商标法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此外, 还增补了中国参加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一览表,“法律窗口”中关于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有关条文摘录。
  第九章增补了仲裁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以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内容介绍;删除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全部内容。对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内容作了简要介绍;根据新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一节中有关规定内容的条文作了相应调整。
  三、全面改正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既抓了大的,也不放小的。小者具体包括:
  (1)改正错漏之处的文字;
  (2)规范不适当的标点符号;
  (3)统一若干术语的称谓,对几个术语作了注释;
  (4)拆分过长的句子;以及
  (5)理清重叠不清的层次。
  总之,本书此次修订后的最终结果可谓面貌一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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