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国内一本专门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教科书
★依据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内容简介
2013年10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其补充、修改了大量法律条文,内容涉及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情况,《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随之进行第四次全面修订。
此番修订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修订内容涉及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则以及消费者保护的各项制度,修订过程中还尽可能地吸收了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比较成熟的新研究成果。第四版修订维持了《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第三版的基本结构,但为使《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体系尽可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持一致,对第三版中的第十一章“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和第十二章“消费者争议”在《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中的位置进行了对调。修订过程中还对以前版本中存在的一些过时的或不适当的提法、不够准确的表述等,作了必要的调整。
《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是国内第1本专门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教科书,为各法律院校普遍推崇,深受读者喜爱。在当今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强烈的形势下,《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的教学价值与实用价值一并有之。
作者简介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个人专著)、《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个人专著)、《产品质量法学研究》(主编,中华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经济法教程》(主编,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学》(主编,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全书副主编,经济法篇主编)等。
许明月,1963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班,1991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破格晋升为教授。曾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主编。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研究。2000年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独著、合著、主编、参编各类法学专著、教材、译著共28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9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目录
第一章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
第二节 消费者运动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地位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第三章 消费者及其权利
第一节 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权利
第三节 我国消费者的权利
第四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经营者义务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一般义务
第五章 消费者利益的国家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利益国家保护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
第三节 司法机关在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
第六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一节 消费者组织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协会
第三节 国际消费者保护组织
第七章 商品与服务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品与服务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四节 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制度
第八章 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第四节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化妆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节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第九章 消费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计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消费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 商品、服务表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品、服务表示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品标示管理制度
第三节 广告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争议
第一节 消费者争议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争议中的当事人
第三节 消费者争议的协商和解
第四节 消费者协会和调解组织调解
第五节 消费者争议的行政处理
第六节 消费者争议的仲裁
第七节 消费者纠纷的诉讼解决途径
第十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 常见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消费者保护法(第四版)》:
经营者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制度来源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3]但在内涵上比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更为丰富。它不仅包括经营者对商品质量的担保,亦包括服务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担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在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亦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违反上述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可见,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及一般的违约责任是区别对待的经营者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制度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品质担保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担保义务,因而可以摆脱按一般违约责任处理而可能遇到的因合同文件丧失或无书面文本或合同内容不确定等原因而造成的经营者义务难以确定的问题,便于确定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品质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克服消费者举证责任之困难,只要能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反担保的品质,则经营者就应承担责任。由于瑕疵担保责任本质上为无过失责任,故消费者无须就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负举证责任。最后,品质担保责任赋予消费者直接诉权,消费者可以摆脱合同关系的束缚,直接对生产者主张权利。
(二)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1.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我们所说的产品责任是产品侵权责任。
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具有不同的性质。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2)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以商品、服务存在瑕疵为责任之基本要件。缺陷与瑕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而后者则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其许诺的品质。有瑕疵的产品固然可能引起产品责任,无瑕疵的产品亦可能引起产品责任。同样,有缺陷的产品可以是有瑕疵商品,但无缺陷产品(无不合理危险)亦可能会因不符合经营者担保的品质而成为有瑕疵的产品。(3)产品责任的发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则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担保为要件。在瑕疵担保责任中,不要求有损害事实,即不要求有因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损失的事实的发生。(4)产品责任的承担由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请求,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一般由瑕疵商品、服务接受方当事人提出请求。(5)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品质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解除合同,提交无瑕疵商品、瑕疵修补、赔偿损失,责任范围限于瑕疵产品本身以及与此有直接关系的损失。
经营者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制度均为与产品质量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两项制度都具有督促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质量,补偿消费者因商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失的功能,因此,它们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
……
前言/序言
第四版修订说明
2013年10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本次改补充、修改了大量法律条文,内容涉及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 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情况,我们对本书进行了第四次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对本书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修订内容涉及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则以及消费者保护的各项制度,修订过程中还尽可能地吸收了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比较成熟的新研究成果。本次修订维持了本书第三版的基本结构,但为使本书体系尽可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持一致,对第三版中的第十一章“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和第十二章“消费者争议”在本书中的位置进行了对调。修订过程中还对以前版本中存在的一些过时的或不适当的提法、不够准确的表述等,作了必要的调整。
本次修订具体工作由许明月同志执笔完成。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加上时间、篇幅和资料等方面的限制,本次修订后,书中难免还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我们诚恳地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自出版面市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在此一并致谢。
许明月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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