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35-20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为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符合充分利用城镇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35-20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35-20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适用于以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绿地灌溉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地下水回灌用水等为污水再生利用途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35-20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水源、水质和水量
4.1 水源
4.2 水质
4.3 设计水量
5 再生水厂
5.1 一般规定
5.2 工艺流程
5.3 混凝
5.4 沉淀(澄清、气浮)
5.5 化学除磷
5.6 介质过滤
5.7 曝气生物滤池
5.8 膜生物反应器
5.9 人工湿地
5.10 膜分离
5.11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
5.12 消毒
6 输配水
6.1 一般规定
6.2 输配水管道
6.3 附属设施
7 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7.1 安全防护
7.2 监测控制
附录A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B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35-20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5.1.1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1.2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不宜在深度处理中专门脱氮,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1.3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用户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条件下再生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
5.1.6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5.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
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大时,供水泵站宜采用机组调速等调控措施。
5.1.9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5.1.10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
5.1.11 化验室设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再生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确定。
2 当供水区域较大,且有合适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确定。
3 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时,可利用当地水系(体)的调蓄功能。
……
前言/序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源、水质和水量;5.再生水厂;6.输配水;7.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基本规定一章;2.完善了水源、水质和水量设计要求;3.增加了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纤维束滤池、曝气生物滤池、膜生物反应器、超滤、反渗透、臭氧氧化、人工湿地单元处理技术和输配水系统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618号,邮编:1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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