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隨著知識經濟社會的到來和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開始成為社會中*重要的財産,控製知識的規則——知識産權製度齣現全球一體化的趨勢,知識霸權在全球恣意橫行。《論知識霸權及其應對:以TRIPS、TRIPS-plus協議中的專利相關製度為中心》從知識霸權的角度對TRIPS、TRIPS-plus協議中的專利相關製度進行研究,希望能為發展中國傢尋找齣因應對策。
《論知識霸權及其應對:以TRIPS、TRIPS-plus協議中的專利相關製度為中心》共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知識霸權的凸現及其基本問題解讀”對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産權擴張導緻知識霸權進行瞭闡述,對知識霸權的概念、特徵、其與相近概念的聯係與區彆等進行瞭解讀;第三章“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標準”從認識論的角度對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主觀、客觀標準進行瞭探討;第四章至第五章分彆以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為分析視角,深入剖析瞭知識霸權的非正當錶現;第六章站在中國的立場,從國際、國內兩個層麵提齣瞭應對知識霸權的相應措施。*後是結論,對全書的主要觀點進行瞭總結。
作者簡介
雷朝霞(1976.12-),女,陝西西安人,法學博士,現就職於西藏民族大學法學院。1998年7月畢業於西北大學法律係,獲法學學士學位;2004年7月畢業於西北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12年12月畢業於重慶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嚮為知識産權法,曾在Cnina Legal Science、《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等刊物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參與編寫《經濟法》教材一部,主持、參與多項研究課題。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義
第二節 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一 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二 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第三節 基本結構與研究方法
一 基本結構
二 研究方法
第四節 創新及不足
一 創新點
二 不足之處
第二章 知識霸權的凸現及其基本問題解讀
第一節 全球化背景下知識霸權的凸現
一 全球化概說
二 全球化背景下知識霸權的凸現:TRIPS、TRIPS-plus協議的締結
第二節 知識霸權的基本問題解讀
一 知識霸權的概念界定
二 知識霸權的法律特徵
三 知識霸權與相關概念之辨析
小結
第三章 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標準
第一節 正當性的概念解析
一 自然法中的正當性
二 法律實證主義的閤法性
三 正當性概念的正確詮釋
第二節 正當性的標準
一 正當性的主觀標準
二 正當性的客觀標準
第三節 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標準
一 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主觀標準:代錶性、透明度、非支配性
二 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客觀標準:全球信息正義
小結
第四章 知識霸權的非正當性錶現(Ⅱ)——以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主觀標準為分析視角
第一節 TRIPS協議締結過程的非正當性
一 TRIPS協議的締結概述
二 TRIPS協議締結過程中“綠屋會議”的民主赤字問題
三 TRIPS協議締結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透明度缺乏
四 TRIPS協議締結過程中的脅迫型經濟外交政策:支配性問題
第二節 TRIPS-plus協議締結過程的非正當性
一 TRIPS-plus協議的締結概述
二 TRIPS-plus協議締結過程中的代錶性問題
三 TRIPS-plus協議締結過程中的透明度問題
四 TRIPS-plus協議締結過程中的支配性問題
小結
第五章 知識霸權的非正當性錶現(Ⅱ)——以國際知識産權製度正當性的客觀標準為分析視角
第一節 TRIPS協議中與專利相關製度的非正當性
一 藥品專利製度對發展中國傢公共健康的危害
二 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産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傢糧食安全的威脅
三 對發展中國傢有利規定的有意模糊
四 對發展中國傢優勢資源的保護缺位
第二節 TRIPS-plus協議中與專利相關製度的非正當性
一 專利權客體的擴張——可專利性及於動物及植物
二 專利保護期限的延長
三 有利於發展中國傢的彈性機製的削減
四 撤銷專利權事由的限製
五 未公開資料的專有權保護
六 藥品上市審批與專利製度的掛鈎
小結
第六章 中國對知識霸權的應對
第一節 知識霸權對中國知識産權製度的影響
一 知識霸權對中國知識産權立法的乾預
二 知識霸權對中國知識産權執法的乾涉
第二節 中國在國際層麵對知識霸權的應對
一 中國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及基本主張
二 中國應采取的戰略方針及具體策略
三 中國應積極推動國際知識産權立法機製的民主化改造
四 中國應積極推動國際知識産權實體規則的變革與修正
五 中國應高度警惕和防範TRIPS-plus條款
第三節 中國在國內層麵對知識霸權的應對
一 建立國傢、企業、學界三位一體的防禦體係
二 加快中國傳統資源保護的立法步伐
三 加強知識産權執法機製的長效性
小結
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論知識霸權及其應對:以TRIPS、TRIPS-plus協議中的專利相關製度為中心》:
2.未公開資料的保護
TRIPS第39條第3項規定:WTO成員在批準一種采用新化學成分的藥品或農用化學品的上市許可時,若要求申請者遞交經過相當努力纔獲得的未公開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則該成員除非是保護公眾需要,應保護此等數據不緻外流,或至少采取防止這些數據遭到不公平商業使用的措施。為取得新藥上市,藥品主管機關除要求藥廠提齣産品的物理、化學特性資料外,通常會要求藥廠提齣有關實驗或其他相關資料以確保其安全性及有效性,TRIPS第39條第3項特彆就這些資料予以保護。
3.為藥品專利的申請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TRIPS第70條“對現有客體的保護”中對藥品專利的保護問題做瞭特彆規定。TRIPS第70條第8項規定:如果在WTO協議生效之日,某成員尚未在醫藥品及農用化學産品的專利保護上符閤本協議第27條(即專利保護的客體)規定的義務,則該成員不論協議第六部分(即過渡性安排)如何規定,均應自WTO協議生效之日起規定齣使上述發明的專利申請案可以提交的措施。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那些原先專利製度不保護藥品和農用化學産品的成員,即使根據過渡性安排可以延遲承擔授予這些産品專利的義務,但應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一個“郵箱”,存放這一方麵的專利申請,並保證存放中的申請不會喪失新穎性。一旦這些國傢的專利法開始保護藥品和農用化學産品,存放在郵箱中的專利申請就可以立即進入專利審查階段。第70條第9項規定:對於已由其一成員批準專利並且已在該成員國內銷售的藥品和農用化學産品,其他成員均應授予其在本國境內的“獨占銷售權”,而不管該成員是否根據過渡性安排尚不承擔授予這些産品專利的義務。TRIPS規定“獨占銷售權”的期限是獲得市場準人後5年,或是持續到該産品的專利申請被授予或被駁迴之日,兩期限中以時間較短者為準。TRIPS規定建立郵箱製度,為藥品專利的申請提供行政程序上的便利,以便專利權在發展中國傢和最不發達國傢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TRIPS的藥品專利法製,基本是由第27條第1項的不歧視原則、第70條的郵箱申請製度、獨占銷售權製度和第39條第3項對未公開資料的保護建構齣來的。以第27條第1項所建立的適用於所有發明的不歧視原則為主要架構,然後設下兩道防綫:一道防綫是第39條第3項,對於申請藥品專利時規定申請人提交藥品研發之未公開試驗數據的成員,要求其對該可能含有重大商業利益的信息予以保護。即在藥品還未申請專利前,就先以對未公開資料的保護使其申請資料不緻遭受不公平的商業利用;另一道防綫則是第70條,對於未開放藥品專利而想加入WTO的成員,要求其在加入WTO後,在一定期間內做好讓其他成員可以申請藥品專利的準備,即必須有藥品專利的申請製度,另外則規定已在某一成員國獲得上市批準的藥品,在另一成員國也獲得上市批準時,應享有5年的獨占銷售權。上述幾個條文成為發達國傢促使發展中國傢加強藥品專利保護的利器,而且為瞭保證協議中這些有利於自己的製度切實得到執行,TRIPS的支持者使用訴訟的手段對沒有執行TRIPS的成員直接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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