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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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書名:《現行廣告法規匯編》
原價:20.00元(指書籍本身的定價或標價,售價是賣傢賣給買傢的價格,請務必注意價格高低,謝謝!)作者:中國工商齣版社
齣版社:中國工商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4-12-31
ISBN:9787800129865
字數:
頁碼:325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32開
商品重量:0.4kg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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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現行廣告法規匯編》共八冊,分彆為《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匯編法製·綜閤》、《現行公平交易執法法規匯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匯編》、《現行市場規範管理法規匯編》、《現行商標法規匯編》、《現行廣告法規匯編》、《現行企業登記管理法規匯編》、《現行個體私營經濟法規匯編》。每冊均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三大類,收錄截止日期為2004年12月底。
目錄
目錄
一、綜閤性法律、法規、規章
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002 廣告管理條例
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
003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月9日工商廣字第13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2000年12月1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號第二次修訂 2004年11月30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號修訂
二、分類規章、規範性文件
(一)廣告經營登記、收費
004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公布
005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印發《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廣告經營許可證》等文書式樣的通知工商廣字第202號2004.12.10
006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換發《廣告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第203號2004.12.10
007 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
1997年11月3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號公布 1998年12月3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008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取消未通過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的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第200號 1997.8.4
009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停止核準登記媒介購買企業的通知工商廣字第213號 1998.9.28
……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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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廣告管理條例
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為瞭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播、設置、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範圍。
第三條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四條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六條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彆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第七條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置、張貼的廣告,其內容應當在廣告客戶的經營範圍或者國傢許可的範圍內。
第八條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一)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六)貶低同類産品的。
第九條新聞單位刊播廣告,應當有明確的標誌。新聞單位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新聞記者不得藉采訪名義招攬廣告。
第十條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為捲煙做廣告。
獲得國傢級、部級、省級各類奬的優質名酒,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作廣告。
第十一條申請刊播、設置、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轄市以上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者經計量認證閤格的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奬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奬的證書,並在廣告中注明獲奬級彆和頒奬部門;
(三)標明優質産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四)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五)標明注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
(六)實施生産許可證的産品廣告,應當提交生産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當提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查驗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廣告,不得刊播、設置、張貼。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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