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GB 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 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即本标准中的A、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地基和基础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A 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1 一般规定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2 生土房屋
10.3 石墙房屋
11 烟囱和水塔
11.1 烟囱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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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建筑,在震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考虑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GBJ 11-89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从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的角度,在全国范围内平均,30、40、50年地震作用的相对比例大致是0.75、0.88和 1.00;抗震构造综合影响系数的相对比例,6度为0.76、0.90、1.0,7度为0.71、0.87、1.0,8度为0.63、0.84、1.0,9度为0.57、0.81、1.0。据此,考虑到95鉴定标准的抗力调整系数取0.85,89设计规范系列的场地设计特征周期比01规范约减少10%且材料强度大致为01规范系列的1.05~1.15,于是可以认为:95鉴定标准、89设计规范和01设计规范大体上分别在设计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 震害经验也表明,按照77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经受了考验。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区外,不仅严格按89规范、01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没有倒塌,经加固的房屋也没有倒塌,再一次证明按照95系列鉴定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 本条规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致,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指在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内满足“小震(预估的第一水准)不坏、中震(预估的第二水准)可修、大震(预估的第三水准)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可能与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不同,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至少取30年,90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至少取40年,2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为50年。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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