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王泽鉴 著 著作 定 价:38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2月01日 装 帧:平装 ISBN:9787301159125 ● 绪说
● 法律人的能力
●第二节 法学教育及官方考试
●第三节 议论题:法律概念的掌握
●第四节 实例研习的功用
●第五节 本书之目的、内容及学习的方法
●第二章 案例事实、问题及解答
● 案例事实
●第二节 问题及解答
●第三章 历史方法与请求权方法
● 历史方法
●第二节 请求权方法
●第三节 请求权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
●第四节 实例解说
●第四章 请求权基础
● 请求权基础的理论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体系
●第三节 各种请求权基础
●第四节 请求权竞合
●第五章 请求权与抗辩、抗辩权
●部分目录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本书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王泽鉴 著 著作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地区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地区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3.不当得利的类型化②
**79条明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对不当得利固设统一的规定,但法律适用上应采非统一说,建立“基于给付受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两个类型。此项类型化有其内在的依据。给付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给付目的之财产变动,凡依当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财产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达或目的消灭时,财产变动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领人应负返还义务。至于给付外事由之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有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特定事件,受利益有无法律上原因,应该依其事由分别判断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
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以非债清偿等 3.不当得利的类型化②
第179条明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对不当得利固设统一的规定,但法律适用上应采非统一说,建立“基于给付受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两个类型。此项类型化有其内在的依据。给付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给付目的之财产变动,凡依当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财产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达或目的消灭时,财产变动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领人应负返还义务。至于给付外事由之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有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特定事件,受利益有无法律上原因,应该依其事由分别判断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
基于给付而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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