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Ulrich. Manthe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Rolf Knütel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
不得不说,这本《法律行为论》的书名虽然听起来有点“高冷”,但实际阅读体验却非常“接地气”。我一直对法律的某些概念感到困惑,比如“意思表示”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在什么情况下,一个行为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这本书正好满足了我对这些问题的求知欲。作者的叙述方式非常独特,他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而是通过对一系列具体情境的描绘,引导读者自己去体会和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我最喜欢的是书中对“行为”的分类和分析,它区分了事实行为、意思行为等,并详细阐述了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这让我意识到,原来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看似不起眼的行为,都可能隐藏着法律上的重要含义。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瑕疵”的论述,也非常详尽,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等,并逐一分析了这些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我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提升了我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流畅,结构也安排得十分合理,读起来一点也不费力,反而觉得内容越来越吸引人。
评分坦白说,刚开始拿到这本《法律行为论》,我以为它会是一本非常枯燥乏味的学术专著,充斥着各种理论和脚注,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啃读。然而,这本书的实际内容却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作者在书中并没有一味地追求理论的深度,而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用大量贴近生活、贴近现实的案例来阐释法律行为的各种原理。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行为的效力”时,所采用的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他先是从最基础的“意思表示”讲起,然后逐步深入到意思表示的构成,再到意思表示的瑕疵,最后才引申到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这种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讲解方式,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掌握了法律行为的精髓。而且,书中对于一些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法律概念,比如“沉默”、“默示”等,也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解读,让我对这些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本书就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用最清晰、最易懂的方式,带领我走进了法律行为的世界。
评分这本《法律行为论》真的让我眼前一亮!我一直对民法领域里的那些“无形”的概念感到有些抽象,比如合同的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等等,总觉得隔着一层纱。但这本书的作者,简直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用一种非常生动、形象的方式,把这些原本枯燥的法条和理论,一点点地剥开了。我尤其喜欢它在举例的时候,会引用很多现实生活中非常贴近的案例,不是那种遥不可及的法律案件,而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过的场景,比如邻里之间的口头承诺,或者网购时的那些“我同意”的条款。读着读着,我突然就觉得,哦,原来法律行为就是这么回事!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分析,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它不仅仅是告诉你什么是意思表示,而是深入探讨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法律效力,又在什么情况下会因为瑕疵而无效。这种层层递进的讲解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从“知道”提升到了“理解”,甚至到了“能运用”的程度。我原本以为法律行为论会是一本晦涩难懂的大部头,但事实证明,这本书完全颠覆了我的刻板印象,读起来流畅且富有启发性,真的强烈推荐给所有对民法感兴趣的朋友们。
评分我购买这本《法律行为论》纯属偶然,当时只是想找一本关于民法总则的书籍来学习一下。翻开之后,我才发现它的内容远超我的预期。这本书对我最大的帮助在于,它将“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从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变成了一个具体可感的概念。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口头或书面的表达,更是一种意志的表达,这种意志最终会引发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它详细地介绍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例如意思的产生、意思的表示,以及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之间的关系。而且,书中还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各种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阐述了这些情形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这一点对我来说非常实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避免会遇到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书的优点还在于它的可读性很强,虽然是法律专业书籍,但并没有使用太多艰涩的法律术语,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
评分这本书的视角非常有意思,它不像市面上很多法律书籍那样,上来就大谈特谈那些高深的学说和判例,而是从一个更基础、更根本的层面切入,去探讨“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我一直觉得,法律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这本书却巧妙地拉近了距离。它花了大量的篇幅去阐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行动”,无论大小,只要触及到法律的边界,都有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我曾经对“承诺”这个概念一直模棱两可,不知道口头承诺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读了这本书,我才明白,原来口头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是在证据上可能存在挑战。书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解读也让我印象深刻,它强调了个人意思自由在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但也同时指出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这种既肯定又限制的论述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这本书的逻辑非常清晰,结构也很严谨,读起来不会感到混乱,而且作者的语言风格也很平实,没有那些华丽的辞藻,但每一个字都恰到好处,直击要点。
评分希望这个能给我带来实际帮助的了哇
评分第七只乌鸦喝完水,发现杯子里有一只戒指,他仔细一瞧,认出了这是他们父母亲的东西,就说道:"嗳!我们的小妹妹来了!我们就会得救了。"小妹妹听到这里,马上跑了出来。她一露面,七只乌鸦立即都恢复了他们的人形。他们互相紧紧拥抱,亲吻,一起高高兴兴地回到了他们的爸爸妈妈的身边。
评分还是纸张问题,书是好书,但让我这种爱在书上写感想的人怎么保藏书啊
评分各国民法学大都继承了《德国民法典》的法律行为概念,我们中国的《民法通则》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概念却有所变异创新。我们所指的法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了立法上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强调合法的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违法的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民事行为。理论上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目的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其本质特征,合法则受法律保护,不合法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样,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指的就是传统法学上的“有效法律行为”,范围小了很多。而学理上的定义有很很多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立法的定义和学理上的定义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但是学理的定义更突出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本质特征。
评分性价比很高 书是正版的,之前有过担心滴。内容还行吧,尽管我没觉得有多充实。冲着是名人写的,书的质量还行就不挑剔了。卖家发货挺快的,第二天就收到了。书还是不错的,精装外壳,发货速度真心的快,评价晚了,书不错,应该再早点看的。推荐看,只是粗浅认识了一下,已经感觉到自己逻辑思维更加清晰。好书,受益匪浅,如果不好好研究一下此书,绝对是人生一大遗憾。这天女友打电话问我借本书,说她写作需要参考,我说我家没有,但我可以帮你找。我一边接电话一边就上网搜索,很快找到,立马告诉她网上京东有。她说我不会在网上买书啊。我嘲笑她一番,然后表示帮她买。很快就写好订单写好她的地址发出去了。果然第二天,书就送到她那儿了。她很高兴,我很得意。过了些日子,我自己又上网购书,但下订单后,左等右等不来。以前从来不超过一星期的。我正奇怪呢,刘静打电话来笑嘻嘻地说,哎,也不知道是谁,心眼儿那么好,又帮我订了好几本书,全是我想要的,太好了。我一听,连忙问她是哪几本?她一一说出书名,晕,那是我买的书啊。原来我下订单的时候,忘了把地址改过来,送到她那儿去了。这下可把她乐死了,把我先前对她的嘲笑全还给我了。不过京东送货确实很快。我和女友都很满意。好了,废话不说。|好了,我现在来说说这本书的观感吧,坐得冷板凳,耐得清寂夜,是为学之根本;独处不寂寞,游走自在乐,是为人之良质。潜心学问,风姿初显。喜爱独处,以窥视内心,反观自我;砥砺思想,磨砺意志。学与诗,文与思;青春之神思飞扬与学问之静寂孤独本是一种应该的、美好的平衡。在中国传统文人那里,诗人性情,学者本分,一脉相承久矣。现在讲究“术业有专攻”,分界逐渐明确,诗与学渐离渐远。此脉悬若一线,惜乎。我青年游历治学,晚年回首成书,记忆清新如初,景物历历如昨。挥发诗人情怀,摹写学者本分,意足矣,足已矣。现在,京东域名正式更换为JDCOM。其中的“JD”是京东汉语拼音(JING DON|G)首字母组合。从此,您不用再特意记忆京东的域名,也无需先搜索再点击,只要在浏览器输入JD.COM,即可方便快捷地访问京东,实现轻松购物。名为“Joy”的京东吉祥物我很喜欢,TA承载着京东对我们的承诺和努力。狗以对主人忠诚而著称,同时也拥有正直的品行,和快捷的奔跑速度。太喜爱京东了。|
评分1、有意思 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评分早期德国法学不严格区分法律行为概念与意思表示概念,发展到后期才区分开来,但是无论如何,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例如,当代法学家拉伦兹(Larenz)定义说:“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旨在形成某种法律才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旨在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作为一家之言,具有代表性。萨维尼给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而产生影响最大的则是《德国民法典》,德国立法理由书作了一下具体解释: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以法产生,皆为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
评分在导论中,作者首先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因此也就与社会生活方式又密切的联系。社会的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诸面向,法律与这若干面向都有互动关系。 特别是与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之间有着量的关系。通过将法律视为变量,分析其随着社会不同面向的变化而变化的情况。因此,本书的章节按照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划分,最后指出无政府状态的情况。无政府状态不意味着无秩序状态,而是指在某些领域缺乏社会控制。
评分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所谓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没有经过实证验证,从结果验证其科学性?没有。 反正马恩在世的时候,是没有过的。后来伯恩斯坦们“与时俱进”,形成了社会民主党系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列宁们说伯恩斯坦是在搞“修正主义”,只有苏联“率先”搞的社会主义以及其最终打算搞的共产主义,才是马恩理论的正途...... 然后,从这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看,两拨人马各搞各的。时至今日,从我这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看,初步结论应该是,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明显存在若干漏洞,而伯恩斯坦们,取得了“阶段性”的领先。 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不管理论家如何定义,我最欣赏小平的那句话,“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由此逻辑发散开去,我们可以这样描述我们所期望的“社会主义”——,专制集权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好像也从来没这样定义过),搞政治清洗(苏联、俺们)也不是社会主义,排斥异己“引蛇出洞”也不是社会主义(57年,俺们),红色恐怖也不是社会主义(高棉),领导终身制甚至世袭制更不是社会主义(北朝鲜、古巴)...... 所以,在苏联产生并实践的这一套理论所存在的致命漏洞是,她没有一个有效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出现的机制。三权分立的所谓“资产阶级”z政治制度,从这近400年实践运作的结果看,其政治体制本身,健康程度依然良好,他们的普选机制(直选、或者间接选举,总之不是等额选举)、代议机制(不像某些国家假代议)、制衡机制(比如财产公示司法独立等等).....,能够有效的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发展到最后形成火山喷发、社会动荡的程度。 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平等自由博爱的人文理论、代议政治体制为基础,时至今日,仍然充满活力。 苏联没有形成上述这样的有效制度。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苏联的人民代表,以苏共党员(而且是苏共的干部党员)为主;苏联的官僚阶级把持着国家的特权;没有第三方的力量制衡苏共;苏共的体系内形成的是唯上、唯权的畸形集权党内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埋藏的社会矛盾没有能够通过苏联所谓的“民主政治”体系得到缓解和解决...... 有没有问题,有!该不该改?该! 该怎么改?不知道。 所以,经过了快80年社会主义实践的苏联,走到1990年前后,按照作者的话说,已经走到了理论“创新”的终点,没办法创了,没办法继续忽悠了,没办法再喊更多空洞的口号了。 再来搞清洗?不行,戈尔巴乔夫哪有斯大林那样强势;再去镇压卫星国的“造反”?不行,苏联已经在阿富汗折腾过,不能再折腾;再去继续跟美国人拼军事?更不行,苏联客观的说,没那个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基础。再来搞建设?书里没说,不过我估计那一套垂死的官僚系统已经没有了那个能力。 不垮,还能怎么办? 当时苏联垮了,懵懂的我们还多少有点“仇恨”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呢,现在回想起来,多么的幼稚可笑。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6 book.coffeedeals.club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流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