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Ulrich. Manthe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Rolf Knütel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
这本《法律行为论》真的让我眼前一亮!我一直对民法领域里的那些“无形”的概念感到有些抽象,比如合同的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等等,总觉得隔着一层纱。但这本书的作者,简直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用一种非常生动、形象的方式,把这些原本枯燥的法条和理论,一点点地剥开了。我尤其喜欢它在举例的时候,会引用很多现实生活中非常贴近的案例,不是那种遥不可及的法律案件,而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过的场景,比如邻里之间的口头承诺,或者网购时的那些“我同意”的条款。读着读着,我突然就觉得,哦,原来法律行为就是这么回事!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分析,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它不仅仅是告诉你什么是意思表示,而是深入探讨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法律效力,又在什么情况下会因为瑕疵而无效。这种层层递进的讲解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从“知道”提升到了“理解”,甚至到了“能运用”的程度。我原本以为法律行为论会是一本晦涩难懂的大部头,但事实证明,这本书完全颠覆了我的刻板印象,读起来流畅且富有启发性,真的强烈推荐给所有对民法感兴趣的朋友们。
评分坦白说,刚开始拿到这本《法律行为论》,我以为它会是一本非常枯燥乏味的学术专著,充斥着各种理论和脚注,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啃读。然而,这本书的实际内容却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作者在书中并没有一味地追求理论的深度,而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用大量贴近生活、贴近现实的案例来阐释法律行为的各种原理。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行为的效力”时,所采用的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他先是从最基础的“意思表示”讲起,然后逐步深入到意思表示的构成,再到意思表示的瑕疵,最后才引申到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这种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讲解方式,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掌握了法律行为的精髓。而且,书中对于一些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法律概念,比如“沉默”、“默示”等,也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解读,让我对这些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本书就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用最清晰、最易懂的方式,带领我走进了法律行为的世界。
评分我购买这本《法律行为论》纯属偶然,当时只是想找一本关于民法总则的书籍来学习一下。翻开之后,我才发现它的内容远超我的预期。这本书对我最大的帮助在于,它将“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从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变成了一个具体可感的概念。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口头或书面的表达,更是一种意志的表达,这种意志最终会引发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它详细地介绍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例如意思的产生、意思的表示,以及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之间的关系。而且,书中还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各种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阐述了这些情形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这一点对我来说非常实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避免会遇到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书的优点还在于它的可读性很强,虽然是法律专业书籍,但并没有使用太多艰涩的法律术语,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
评分这本书的视角非常有意思,它不像市面上很多法律书籍那样,上来就大谈特谈那些高深的学说和判例,而是从一个更基础、更根本的层面切入,去探讨“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我一直觉得,法律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这本书却巧妙地拉近了距离。它花了大量的篇幅去阐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行动”,无论大小,只要触及到法律的边界,都有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我曾经对“承诺”这个概念一直模棱两可,不知道口头承诺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读了这本书,我才明白,原来口头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是在证据上可能存在挑战。书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解读也让我印象深刻,它强调了个人意思自由在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但也同时指出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这种既肯定又限制的论述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这本书的逻辑非常清晰,结构也很严谨,读起来不会感到混乱,而且作者的语言风格也很平实,没有那些华丽的辞藻,但每一个字都恰到好处,直击要点。
评分不得不说,这本《法律行为论》的书名虽然听起来有点“高冷”,但实际阅读体验却非常“接地气”。我一直对法律的某些概念感到困惑,比如“意思表示”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在什么情况下,一个行为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这本书正好满足了我对这些问题的求知欲。作者的叙述方式非常独特,他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而是通过对一系列具体情境的描绘,引导读者自己去体会和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我最喜欢的是书中对“行为”的分类和分析,它区分了事实行为、意思行为等,并详细阐述了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这让我意识到,原来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看似不起眼的行为,都可能隐藏着法律上的重要含义。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瑕疵”的论述,也非常详尽,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等,并逐一分析了这些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我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提升了我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流畅,结构也安排得十分合理,读起来一点也不费力,反而觉得内容越来越吸引人。
评分经典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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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 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 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评分法律经典,非常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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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Ulrich. Manthe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Rolf Knütel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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