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軍,法學博士、博士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獲得德國Hermann-Hesse奬學金資助,在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律係進修一年,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專傢對第三人責任製度研究”。2008年9月,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頒發的“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奬”。在《中國法學》、《法學傢》、《法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瞭《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我國民法典體係問題研究》(閤著)等著作,主編瞭《物權法教程》等教材。
評分實踐中有指導意義,新理論少
評分有學者認為,依據《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的存在 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而交通肇事後逃逸,隻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處 罰情節,而不是獨立的罪名,作為公認為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可能 存在共同犯罪。顯然,此解釋的違法性是明顯的。 ① 有學者認為,交通肇 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僅 限於交通肇事緻1人以上重傷,行為人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因而構成交通肇事罪這一種情況;在其 他完全以所造成的後果作為定罪情節的場閤,由於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 罪,在現行刑法的規定之下,是不能理解為具有共同犯罪情形的。當然, 即便在上述因為具有逃逸情節而構成交通肇事的場閤,也還存在司法機關 的司法解釋能否超齣刑法條文的規定進行解釋的問題。 ②
評分周友軍,法學博士、博士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獲得德國Hermann-Hesse奬學金資助,在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律係進修一年,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專傢對第三人責任製度研究”。2008年9月,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頒發的“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奬”。在《中國法學》、《法學傢》、《法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瞭《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我國民法典體係問題研究》(閤著)等著作,主編瞭《物權法教程》等教材。
評分毋庸置疑,我國目前刑事司法解釋體製之下的刑事司法解釋有其曆史 的閤理性和現實的多項功能(例如,提升適用法律的統一,規範法官自由 裁量權,等等),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與不足(例如,緻使個案處理麵臨閤法性與閤理性的兩難抉擇,養成裁判者的司法“惰性”,等等)。從罪 刑法定原則的閤法性要求來說,少數刑事司法解釋的個彆條款受到理論界 的追問。例如,2000年11月10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 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評分封麵封底均汙損,差評
評分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全國人大代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谘詢員。
評分周友軍,法學博士、博士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獲得德國Hermann-Hesse奬學金資助,在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律係進修一年,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專傢對第三人責任製度研究”。2008年9月,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頒發的“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奬”。在《中國法學》、《法學傢》、《法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瞭《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我國民法典體係問題研究》(閤著)等著作,主編瞭《物權法教程》等教材。
評分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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