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长期的刑法学研究者,我一直关注着国内刑法学界的研究动态。刑法分则的理论研究,虽然不如总则那样具有普适性,但其直接关乎社会治安和个体权益的保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分则的适用和解释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这本书作为一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其研究深度和学术价值无疑会得到保证。我期待书中能够聚焦于当前刑法分则研究中的前沿性、争议性问题,例如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虚拟财产的盗窃、侵占等问题。此外,对于一些涉及生态环境的犯罪,如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等,其构成要件的司法解释和具体适用,也是我非常感兴趣的领域。这本书的出版,有望为这些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对于推动刑法分则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评分翻开这本书,一股浓郁的学术气息扑面而来。我一直对刑法学中那些精妙的理论构建和严谨的逻辑推演深感着迷,而刑法分则的研究恰恰是这一特点的集中体现。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刻的法哲学思辨、精细的社会现实分析以及大量的司法案例支撑。我尤其关注那些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细化解读,以及对不同罪名之间界限划分的清晰阐释。例如,在处理一些疑难案件时,准确理解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这本书作为一项基金资助项目,相信会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论证。我期待作者能够运用最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对刑法分则中的一些经典问题进行“再审视”,甚至提出“新解”。同时,对于一些新兴犯罪的出现,例如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希望能在这本书中找到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和理论上的指引。总而言之,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一本理论著作,更是一次与智慧的对话,一次对法治精神的探寻。
评分我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一直有着一种特别的关注,因为这部分法律条文直接规范着人们日常行为的边界,触及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本书的标题“刑法分则专题研究”让我对其内容充满了期待,相信它会以一种深入、系统的方式,对某个或某几个刑法分则的专题进行细致的梳理和探讨。我特别希望书中能够对一些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但又容易引发争议的罪名进行深入的剖析,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以及在网络交易中,如何准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欺诈。同时,对于一些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其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这些疑难问题提供富有启发性的解答,并对未来的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本书的出现,对于任何一个渴望深入理解中国刑法的人来说,都是一本不容错过的宝贵财富。
评分刚拿到这本书,就被其厚重的质感和严谨的标题吸引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也深知其复杂性和重要性。刑法分则涵盖了盗窃、诈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罪名,这些犯罪的界定、构成要件以及处罚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因此,对刑法分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是学术理论的需要,更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对一些争议性较大的罪名,例如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或者网络犯罪中如何准确适用财产犯罪等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和深刻的见解。同时,作为一项后期资助项目,这本书想必凝聚了作者多年的研究心血,承载了作者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对刑法分则某个专题的深入探索和理论升华。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回应当下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比如在网络诈骗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刑法分则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等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能够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继续探索刑法分则的深邃领域。
评分我是一个对刑法学有着强烈好奇心的爱好者,尤其对刑法分则中那些贴近现实生活的具体罪名非常感兴趣。平日里,我通过新闻报道和一些通俗法律读物了解不少刑事案件,但往往对案件背后的法律条文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感到模糊。这本书,以其“专题研究”的定位,让我看到了深入理解这些问题的希望。我希望能在这本书里找到对诸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应用和认定标准。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以及如何理解“违法在先”和“安全注意义务”在判断责任中的作用。同时,我也对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犯罪的界限和主观恶性的认定,充满了疑问。这本书的出现,让我有机会从更专业的角度,理解这些罪名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价值判断。我相信,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更能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
评分再如2001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第4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的制定理由认为,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1)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其购买、使用医用器材的行为属于以牟 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与销售医用器材的行为无异。(2)产品质量法有类 似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一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销售医用器材与购 买、使用医用器材在性质上是不能等同的,即使把购买后的使用医用器材 行为理解为经营行为,经营当中包含销售的内容,这种销售是有偿提供服 务,它也不能与销售医用器材等同。至于产品质量法有类似规定也不能成 为作出此种刑法解释的根据,因为产品质量法只是行政法,而刑法在性质 上与之完全不同。上述司法解释完全超出了可能的文义,因而属于类推解 释,实际上是在类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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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有学者认为,依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的存在 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 罚情节,而不是独立的罪名,作为公认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可能 存在共同犯罪。显然,此解释的违法性是明显的。 ① 有学者认为,交通肇 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仅 限于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种情况;在其 他完全以所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 罪,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是不能理解为具有共同犯罪情形的。当然, 即便在上述因为具有逃逸情节而构成交通肇事的场合,也还存在司法机关 的司法解释能否超出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解释的问题。 ②
评分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评分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之下的刑事司法解释有其历史 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多项功能(例如,提升适用法律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 裁量权,等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例如,致使个案处理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两难抉择,养成裁判者的司法“惰性”,等等)。从罪 刑法定原则的合法性要求来说,少数刑事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受到理论界 的追问。例如,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 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评分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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