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生活丛书:中国古代的告状与判案》是叙述中国古代诉讼程序与制度的通俗性学术著作,兼及某些文体介绍,如状纸、录供、判词等;某些人物介绍,如讼师、书吏、刑名师爷、衙役、长随等;某种社会现象介绍,如行贿与勒索等。使用材料遍及正史、野史、小说、档案等历史文献。写法上横排竖写,以说明体文字取胜,绝无学院派中国法制史研究著作之艰涩,生动地展现了中国古代一个特定领域的社会生活画面。
作者简介
吕伯涛,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曾师从启功、郭予衡、聂石樵、邓魁英、韩兆琦诸先生攻读古典文学专业研究生,获文学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广东省老年书法协会副会长。孟向荣,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中国古代文学硕士。原群众出版社编审。
内页插图
目录
一、告状的基本条件和奖惩制度
二、告状的主要途径和判案的基本程序
三、状纸和讼师
四、逮捕和囚禁
五、收集证据和勘验
六、过堂
七、刑讯
八、行贿和勒索
九、书吏、刑名师爷、衙役和长随
十、调解息讼
十一、判决和判词
十二、刑罚的主要种类和执行方法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一、告状的基本条件和奖惩制度
在人类的历史上,自从有了国家的组织之后,告状便成了人们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判案也是各级国家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告状和判案由来已久,是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在古代,什么人可以告状,什么事情可以告状,或者说告状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呢?对此,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规定,但其主要的方面又是大体一致的。
关于可以告状的人,最主要的当然是受到不法侵害的被害人,这是一种最古老的告状方式,古籍中的记载也最多。秦简《封诊式》中就有不少被害人告状的案例。比如《出子》一案,讲的是甲妇女已怀孕6个月了,昨天白天和邻里的大女子丙发生了争吵殴斗,两人互相揪打,丙把甲摔倒在地上。同里的公士丁赶来劝解,才把两人劝开。甲回到家里肚子痛,夜里就流产了。现在甲抱着流产的胎儿带着丙前来告状,控告丙殴打她导致流产。在这起案件中,控告的对象是十分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受到侵害的人常常不知道谁是犯罪者,这种情况同样可以向官府告状,许多盗窃、抢劫、杀人案件都是如此。
但是并非所有的被害人都有权告状,不许告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奴婢无权告主人,这充分反映了古代社会中的阶级压迫和等级的不乎等。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根本没有人身自由。在奴隶主眼中,奴隶和牲畜一样可以被任意宰割、买卖。而且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也是公开的。秦代法律规定,奴隶告发主人,官府概不受理,而且要判告状者的罪。唐代法律规定,豪门大族的家丁、奴婢如果为主人隐瞒罪名,都不予追究。反之,如果他们告发主人,除了当判谋反、大逆、叛乱几类特别严重的罪之外,告发的奴婢都要被处以绞刑。如果奴婢告发主人的近亲属,也要被判处流刑或者徒刑。元代法律规定,奴婢告发他们的主人,都要处死。如果主人替他们求情,可以罪减一等。到了明清时代,除了过去的奴婢之外,社会上还出现了一批雇工,他们与雇主的关系,也具有鲜明的主奴关系的烙印。明清法律同样规定奴婢如果告主人及其近亲属,要按晚辈告长辈一样治罪;雇王如果告主人及其亲属也要治罪,只是比照奴婢罪减一等而已。
第二,通常情况下亲属不得相告,尤其是晚辈无权告发长辈。古代社会是以家庭等级制度为基础的,为了维护这种关系,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少数几种严重的犯罪如谋叛、杀亲等以外,亲属之间对犯罪可以互相隐瞒,而不应告发或作证。《史记·循吏列传》记载说:楚昭王的宰相石奢,是个耿直廉洁、大公无私的人。有一天他到各县巡查,恰好在路上遇到一起杀人案。他立即追捕凶犯,捉到凶手后才发现是他的父亲。于是他就放走了自己的父亲,而把自己关进了监狱.他派人去报告楚王说:“杀人的凶手是我的父亲。如果以惩办父亲来维护政令,那我就是大不孝;如果不顾法律放纵罪犯,那我就是大不忠。所以臣下非死不可。”楚王听后一点也没有责怪他,还要他继续做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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