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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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國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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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華中科技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0989051
版次:1
商品編碼:11320741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中國當代法學文庫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64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民法總論》是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多年碩士生、博士生導師(副教授以上),將自己多年在法學(法律)研究生教學中積纍的學術研究成果、經驗,按照研究生教學體係與要求,以專題形式撰寫而成。
  按照法學研究生教學培養方嚮編寫,包括:法理、法史、行政法、刑法、訴訟法、民商法、經濟法、環境法、國際法。
  按照研究生教學培養方嚮和教學培養要求,以專題形式,將研究生教學中的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前沿問題等闡釋清楚。強調體係化、前沿性、信息量。

內容簡介

  《民法總論》在內容上包括三個組成部分:民法宏觀認識論、民法總則論與民法實踐論。
  對民法宏觀認識論,《民法總論》設一編加以論述。該編設“民法的概念、性質及在法體係中的地位”、“民法的本體”、“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係”四章,分彆從民法的實質理性(第一章)、形式理性(第二章)、立法精神(第三章)、法權模式(第四章)等四個方麵揭示瞭民法。按本人現在的認識,《民法總論》對民法的宏觀分析並非全麵。例如,對民法概念的分析,本書僅從調整對象理論齣發做瞭一些分析,而且對調整對象理論的形成、發展及在立法上的規定尚缺曆史的分析與梳理。其實,對民法概念,除可以從民法調整對象理論齣發進行分析外,還可以分彆從公、私法劃分理論與市民社會理論齣發加以分析。對後兩方麵的分析,本人雖有相當文稿,但基於本書篇幅的限製,未能納入。作為這一遺憾的彌補,本書隻在第一章第二節“民法的性質”中,以“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會的自治法”為題,提齣瞭分析結論,但並未展開分析。再如,對民法立法精神的分析,僅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不夠的,尚需分析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倫理、民法的價值訴求等問題。

作者簡介

  李開國,男,1944年3月齣生,四川華鎣人,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1978年6月從貴州調入西南政法學院民法教研室任教。1985年9月至1986年9月赴前蘇聯白俄羅斯大學留學,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一係係主任,現任重慶市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專業委員會副會長,重慶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市場交易法律製度研究基地”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顧問,重慶市首批學術技術帶頭人。曾獲“司法部優秀教師”稱號,國務院特殊專傢津貼。

目錄

第一編 民法概論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性質和在法體係中的地位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性質
第三節 民法在法體係中的地位
第二章 民法的本體
第一節 民法的語源及含義
第二節 民法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民法的體係
第四節 民法的淵源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民法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法各基本原則的相互關係
第四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民事權利
第三節 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二編 民事主體
第一章 民事主體製度概述
第一節 民事主體製度的意義、性質和基本內容
第二節 民事主體資格
第三節 我國民事主體的四元結構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公民的姓名、住所、戶籍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的概念、特徵和條件
第二節 法人的實質
第三節 法人的分類
第四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節 法人財産權的性質
第六節 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三編 民事法律事實
第一章 民事法律事實概述
第一節 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第二節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製度的性質和意義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及其相關概念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錶示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五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六節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節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為
第八節 無效民事行為、可撤消的民事行為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第九節 無效民事行為和被撤消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十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製度的性質和意義
第二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代理行為
第五節 委托代理
第六節 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第七節 復代理
第八節 無權代理
第四章 訴訟時效
第一節 時效概述
第二節 時效立法例與我國訴訟時效的性質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第四節 訴訟時效期間
第五節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六節 訴訟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第四編 民法的適用
第一章 民法適用概論
第一節 民法適用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民法適用的範圍
第三節 民法適用的原則
第二章 民法適用的操作程序
第一節 認定案件法律事實
第二節 尋找案件適用的法律
第三節 推理與裁判
第三章 民法適用的檢討方法
第一節 民法適用檢討方法概述
第二節 運用請求權檢討方法的條件和請求權檢討的次序
第三節 民法請求權體係的把握
第四章 民法適用中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 法律解釋與適用
第二節 探求法律意旨的法律解釋方法
第三節 補充法律漏洞的法律解釋方法
……

精彩書摘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性質和在法體係中的地位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什麼法,在西方大陸法係國傢民法典中並無規定,學理上多從公、私法劃分角度來界定民法。例如,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著述和當今颱灣學者的民法著述,在迴答民法是什麼法時,無不先探討公、私法的劃分標準,在說明什麼是公法、什麼是私法之後,一句話“民法者,私法也”就迴答瞭民法是什麼法的問題。
  從調整對象角度界定民法,始於前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後,在製訂蘇俄1922年民法典的過程中,由於列寜明確錶示不承認任何私法,堵死瞭從公、私法劃分角度界定民法之路,於是蘇俄學者另闢蹊徑,從馬剋思主義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理論齣發,開始瞭民法究竟應當調整什麼經濟關係的大討論,並引發瞭民法學派與經濟法學派的長期爭論。到上個世紀60年代,蘇俄最高蘇維埃采納瞭民法學派的意見,在1964年製定的《蘇俄民法典》中以其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對蘇俄民法調整的財産關係和與財産關係有關的人身非財産關係做瞭詳細的規定。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醞釀製訂我國民法典的過程中,前蘇聯經濟法學派的縱橫統一論觀點傳入我國,在我國亦引發瞭民法學派與經濟法學派的爭論。民法學派除一緻抵製縱橫統一論外,在民法究竟應當調整什麼社會關係的問題上亦形成瞭兩種不同觀點:一是以中國人民大學佟柔先生為代錶的一批學者主張的商品關係說;二是以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金平先生為代錶的一批學者主張的平等關係說。平等關係說的基本理論主張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並不限於財産關係,它還調整人身非財産關係。但是,民法依其性質又不能調整全部財産關係和人身非財産關係,其調整範圍以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非財産關係為限,非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非財産關係不由民法調整,而由其他部門法調整。後來製定的《民法通則》基本采納瞭平等關係說的理論觀點。
  按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在近現代國傢的法律體係中,民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區彆於其他法律部門而獨立存在的依據是:它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因此,從調整對象角度來迴答民法是什麼法的問題,需要首先分析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就像從公、私法劃分角度來迴答民法是什麼法,需要首先分析公、私法劃分標準,說明什麼是公法、什麼是私法一樣。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規定,可以適用民法解決其中矛盾、衝突的特定社會生活關係。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對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我們可以總稱為民事關係,然後再根據其體現的利益的不同,將其區分為民事財産關係與民事人身關係兩類社會關係。
  (一)民事關係
  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因民事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會關係。它具有以下特徵:
  1、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社會生活關係。任何社會關係都是生存於人類社會中的人因彼此交往而結成的關係,民事關係也不例外。在現代社會中,參加民事關係,作為民事關係主體而存在的人,不限於具有生命體的自然人,還包括人類社會有機體係中的各種組織結構——團體。對團體這類民事主體,《民法通則》隻列舉規定瞭其中的一種——法人。但是,在我國現實社會生活中,實際參與民事關係的團體並不限於法人,還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非法人團體。例如,按我國《閤夥企業法》的規定,閤夥企業組織雖非法人,但是他們也可以參加民事關係,成為民事關係的主體。另外,國傢作為一種社會組織體,有時也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某些民事關係,成為某些民事關係的主體。
  人與人之間的民事關係,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在觀念上被視為是一種基於社會生産力的一定發展水平而自然形成的,並要求法律加以調整和控製的,客觀存在的一類社會生活關係。
  2、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因民事而形成的社會生活關係。人的社會關係,並不限於民事社會生活關係,還包括國傢社會生活關係。人類社會生活,可大緻區分為國傢社會生活與民事社會生活兩大類社會生活。在國傢社會生活中因國事而結成的社會關係,就不是民事關係。唯有民事社會生活中因民事而結成的社會關係纔是民事關係。
  作為民事關係結成原因的民事,是與國事,即國傢公共事務相對應的私人事務。國事,即國傢公共事務,涉及國傢的安全與穩定,民族的興衰與存亡,社會的和平與發展,具體錶現為國傢作為一國社會的總管,對該國社會實施的一係列組織管理活動,如總統或國傢主席的選舉,法律的製定與實施,國傢機關的設置,國傢權力在國傢機關間的劃分,國傢各項權力的行使和相互間的製約與限製,民眾對國傢管理的參與和對國傢機關、國傢公務人員的監督等等。民事作為個人或團體的私人事務,則涉及個人或團體的自身利益,具體錶現為個人或團體為追求自身利益,改善自身生存和發展條件所進行的一係列活動,如資源的占有,物質産品和精神産品的生産、分配與交換,企業的組織與活動,勞動力的雇傭,遺産的繼承,婚姻的結閤與離異,親屬間的互相幫助與扶養等等。是否因民事而結成,是衡量一種社會關係是否民事關係的重要標準。
  3、民事關係是具有平等性的社會關係。平等是就社會關係的主體在社會關係中所處地位而言的。如果社會關係的主體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處於同一水平綫上,便是平等的;否則,便是不平等的。主體地位平等也是民事關係區彆國傢社會生活關係的重要特徵之一。
  平等有抽象平等與具體平等(或者說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分。抽象的平等,是指社會倫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具體的平等是指具體的主體在具體的關係中通過均衡的實力較量而形成和維持的實際的平等。作為民事關係重要特徵的主體地位平等,僅僅是抽象的平等,而非具體的平等,其內涵應從社會倫理上和法律理念上兩個方麵來理解。第一,在現代社會的倫理上,認為人類社會生活可區分為國傢社會生活和民事社會生活。人都必須參與這兩種社會生活。但是,人在這種社會生活中,其性質和地位是不相同的。在國傢社會生活中,人是國傢的臣民,受國傢權力的支配,處於服從國傢權力的地位。而在民事社會生活中,人則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隸屬,是獨立、自由、平等的。第二,在現代法律的理念上,認為國傢作為社會生活的總管,對社會生活中的蕓蕓眾生應保持中立,一視同仁地對待他們,賦予他們平等的地位,給予他們同樣的關懷和保護,不能歧視任何民事主體。
  民事關係的平等,隻具有抽象的、相對的和法律形式上的意義,一審視具體主體在具體關係中實際上是否平等,我們就會看到,即使在民事社會生活關係中,亦到處存在不平等。因為在現有的政治、經濟條件下,還存在諸多影響具體平等的因素。其中,主體實力懸殊是影響具體平等的最主要的因素。在具體民事關係中,存在主體間的實力較量,主體間的實際平等要靠主體間均衡的實力來維持。如果主體間的實力懸殊,便會使具體的民事關係齣現形式上平等而實際上並不平等的矛盾。雇傭勞動關係如此,婚姻傢庭關係如此,經濟實力強大的集團性的壟斷組織與經濟實力弱小的分散的、個體性的消費者之間的商品交換關係,也是如此。正因為形式平等可能掩蓋實質的不平等,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弱勢群體的利益纔受到國傢和法律的特彆關注。
  (二)民事財産關係
  1、財産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對於財産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分述如下:
  (l)財産關係的概念。財産關係是以財産為客體,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財産關係的實質內容與經濟學上的經濟關係基本相同。但是源遠流長的民法習慣上不把它叫做經濟關係,而把它叫做財産關係。使用財産關係這一概念便於架構民法的財産權體係。
  財産關係這一概念中所稱的“財産”,是指對人具有經濟價值的一切事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財産的範圍日益拓寬。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存在兩大類財産;一是為人掌握、控製,可以在人類社會的生産經營活動中和人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質資料,包括土地、礦藏、水流等天然資源和人類勞動創造的各種以物質形態齣現的産品(其中包括瞭精神産品的物質載體,如負載作品的書籍、報刊、磁帶、光碟等等);二是對人具有經濟價值的非物質事物。後一類財産主要有:①智慧財産。即人的智力勞動創造齣來的精神産品,如作品、技術發明等;②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産權、股權、債權等等;③勞動力。勞動力雖為人的一種體能,但是在商品經濟中,勞動力也是一種財産或商品。根據承攬閤同、運輸閤同、保管閤同或雇傭閤同的約定,使用自己的勞動力,嚮他人提供勞務或為他人從事勞動,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在前述兩類財産中,物質性財産是本原意義上的財産,非物質性財産往往作為獲得物質性財産的手段而存在。
  (2)財産關係的特徵。甲、財産關係以財産為客體。在財産關係中,財産或者作為主體支配的對象,或者作為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給付的對象,都是相對於關係的主體,作為關係的客體而存在的。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既不存在不以財産為客體的財産關係,也不存在遊離於人的社會生活之外的財産。馬剋思說:“財富的本質就在於財富主體的存在。”深刻揭示瞭財産關係總是以財産為客體,財産總是相對於社會關係之主體而存在這一特徵。
  乙、財産關係以經濟利益為內容。人的社會關係,都是利益關係。因此關係所體現的利益的不同,構成瞭區分社會關係類型的一個重要標準。由於作為財産關係客體而存在的財産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事物,由此而決定瞭財産關係必然以經濟利益為內容。體現主體的經濟利益,以經濟利益為內容,也是財産關係區彆於其他社會關係的重要特徵。
  財産關係所體現的經濟利益,可能是現實的經濟利益,也可能是預期的經濟利益。現實的經濟利益,是指通過對財産的支配,直接享受財産經濟價值的利益。如通過物質資料的使用或處分,滿足生産、生活的需要;通過對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滿足精神上的享受;通過科學技術成果的使用,降低生産成本,增加産品數量,提高産品質量等等。預期的經濟利益,是指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取得財産的利益。如通過商品交換取得對方讓渡的商品;通過繼承取得死者的遺産等等。
  丙、財産關係體現的經濟利益可以與特定主體相分離。在財産關係中,財産與主體對應存在、體現主體經濟利益之特徵,並不意味著財産不能與特定主體相分離,轉由其他主體支配。除勞動力這種特殊財産作為人之體能,與主體密不可分外,其他財産都不是作為主體自身要素而存在的。換句話說,除勞動力外,其他財産(如物質資料、智慧財産)都不是主體身內之物,而是主體身外之物,即與主體不同的另一種自然存在或社會存在。因此財産是可以與主體相分離,脫離特定主體的支配轉由其他主體支配的。財産與主體的可分離性,既決定瞭財産關係所體現的經濟利益可以轉讓、繼承、拋棄的特徵,也決定瞭人類社會生活中靜態財産關係與動態財産關係兩大類財産關係的客觀存在及其相互間的聯係。
  2、財産關係的類型及民法調整的民事財産關係的範圍。財産關係是一類十分重要、十分廣泛、復雜的社會關係。不僅在民事社會生活中會基於人的生産、生活的需要産生各種各樣的財産關係,而且在國傢社會生活中也會基於國傢履行其職能的需要産生這樣那樣的財産關係。民法作為部門法,不可能調整全部財産關係,而隻能調整其中因民事而發生的具有平等性的民事財産關係。在這裏,因民事而發生和具有平等性是界定民事財産關係範圍的重要標準。
  財産關係盡管十分廣泛和紛繁復雜,但是仍然可以按一定科學標準進行分類。首先,可以根據財産在人與人的相互關係中所處狀態的不同,將財産關係分為靜態財産關係與動態財産關係。然後,還可以根據財産關係的客體的不同或其發生的社會生活領域的不同,再進一步對靜態財産關係和動態財産關係繼續分類,並確定民法調整之範圍。
  (1)靜態財産關係及民法的調整範圍。靜態財産關係,又稱財産支配關係,是財産在特定主體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財産關係。靜態財産關係發生於社會的生産領域和消費領域,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財産支配者直接享用財産的現實經濟利益。在靜態財産關係中,財産支配者利用其財産滿足自己生産或消費的需要,具有私人性,即民事性,當無疑問。同時,在社會理論上和法律理念上,各財産支配者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因此,靜態財産關係都是民事財産關係,都由民法調整。靜態財産關係包括以下兩類財産關係。
  甲、物質財産占有關係。又稱物的占有關係,是指特定的物質資料在特定主體占有下而形成的占有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財産關係。
  乙、智慧財産專有關係。這裏所稱的智慧財産,是指作品、技術發明、商標及其他工商業標誌等精神産品。智慧財産專有關係,是指特定的智慧財産在特定主體專有利用下而形成的專有利用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財産關係。智慧財産專有關係是近代以來伴隨科學、技術、文化的發展和工商業的發展而齣現的一類新型財産關係。
  (2)動態財産關係及民法的調整範圍。動態財産關係,又稱財産流轉關係,是財産由一主體嚮另一主體移轉時,在財産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形成的財産關係。財産流轉關係既可能因私人事務而發生,也可能因國傢公共事務而發生。後者如財政稅收關係、公用徵收關係、因對違法者實施罰款、沒收等財産製裁而發生的財産關係等,都是國傢運用國傢公共權力強製發生的,不具有平等性,不由民法調整。因民事而發生、具有平等性,可以由民法調整的財産流轉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
  甲、商品交換關係。商品交換關係是利益具有互補性的商品所有者,基於各自讓渡自己商品給對方的共同意誌行為而發生的財産流轉關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種類日益增加,交易範圍日益拓展,使商品交換關係日益成為民事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一類財産流轉關係。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換不僅是生産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獲得各種消費資料和服務供應的重要渠道。
  乙、投資及盈利分配關係。現代的市場經濟是以社會化大生産為基礎的商品經濟,集團性的企業組織成為社會重要的生産經營單位。企業組織為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財産是由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形成的,其盈利也要按各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在各投資者間進行分配。於是在社會化大生産的基礎上産生齣瞭投資及盈利分配關係這類與一般商品交換關係相區彆的,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民事財産流轉關係。
  丙、勞動工資及勞動保險關係。社會化大生産是以勞動者的聯閤勞動為基礎而進行的生産,於是近現代以來在聯閤勞動的基礎上産生瞭一類新型的民事關係——勞動關係。勞動工資關係和勞動保險關係都是勞動關係中的財産流轉關係。
  丁、遺産繼承關係。遺産繼承關係是人死亡以後,其遺留的財産無償轉歸其生存親屬所有的財産流轉關係。遺産繼承關係的發生與人的死亡為前提,並與人的親屬身份關係相聯係,也是一類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民事財産流轉關係。
  戊、扶養關係。扶養關係是生存親屬一方為從物資上、勞務上扶持、幫助無生活來源或無生活自理能力的另一方,以維持另一方生存條件而發生的財産流轉關係。扶養關係與一定親屬身份關係相聯係,齣自人的天性、倫理和親情,也是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民事財産流轉關係。
  (三)民事人身關係
  1、人身關係的概念和特徵。人身關係,又稱人身非財産關係,是指人與人之間基於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體的經濟利益為內容,而以主體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與財産關係比較,人身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1)人身關係以主體的人身為其發生和存在的基礎。與財産關係不同,主體自己之人身是人身關係發生的前提和存在基礎。所謂“人身”,是“人格”和“身份”的總稱。前者指人作為自然之存在和社會之主體,其自身所包括的各種因素。後者指人基於先天之血緣或後天之社會活動,在人類社會之組織結構體係中所處的地位。因此,隻要主體自身存在或具有某種社會身份,即當然存在他與其他主體間的人身關係——人格關係或身份關係。
  (2)人身關係具有非財産性。所謂非財産性,是指人身關係不具有經濟內容,不體現主體的經濟利益。人身,無論是主體的人格或主體的社會身份,都不是財産,都不具有經濟價值,都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由此決定瞭人身關係在內容上的非財産性。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利益關係,如果說人身關係不以經濟為內容,不體現主體的經濟利益,那麼人身關係以什麼為內容,體現主體什麼利益呢?可能的迴答隻能是:人身關係以人身利益為內容,體現主體的人身利益。如果說享有財産是人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話,那麼享有人身則是人生存和發展的精神條件。由此可知,所謂人身利益,也就是指主體的人身(人格和社會身份地位)不受侵害,主體可以充分享有人身,利用自己的人身條件,謀求自己生存和發展的種種精神利益。
  在分析人身關係的非財産性時,需要特彆指齣的是,人身關係本身不具有經濟內容,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們不能利用自己的人身條件參與財産關係,從而取得經濟利益。基於精神與物質的辯證關係,人們是可以立足於其人身條件參與財産關係,從而獲取經濟利益的。例如,演員的形象、聲音、肢體動作,其本身不具有經濟內容,但是其讓人愉悅的形象、聲音、肢體動作又是他或她參與演齣閤同的條件,使他或她有可能通過演齣閤同的簽訂與履行而獲取經濟利益。再如,親屬身份本身不具有經濟內容,但是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又是他或她與近親屬形成扶養關係的前提,從而使他或她經由扶養關係而享受受扶養者的經濟利益與精神利益。不過,在這裏必須把人身與人身關係本身不具有經濟內容,與以人身為條件參與財産關係從而獲取經濟利益二者區彆開來,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3)人身關係體現的人身利益具有專屬性。人身利益之專屬性,是指特定主體的人身利益隻能由該主體享有,不能與該主體相分離,經由讓與或繼承的途徑轉歸其他主體享有。同時,該主體也不能宣布拋棄自己的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之專屬性原於作為人身利益發生和存在基礎的人身的專屬性。而人身的專屬性又是由人身之自然屬性或社會屬性決定的。例如,人之生命、健康這些人格要素的專屬性,就源於人之生命、健康不可轉讓之自然屬性。而身份之專屬性則源於身份在現代社會生活條件下其不可轉讓的社會屬性。在古代的等級社會中,為維護等級製度之必要,無論在社會觀念上或法律製度上,人死亡後,其等級身份,如同其財産,都是可以經由繼承之方式轉歸其繼承人享有的。因此,那時之身份具有可轉讓之社會屬性,而在取消等級製度的現代社會,無論社會觀念或法律製度都不允許身份之繼承,因此身份也就不再具有可轉讓之社會屬性。
  2、人身關係的種類與民法調整的民事人身關係的範圍。如前所述,人身關係中的“人身”是主體的“人格”和“身份”的總稱,因此人身關係也就包括瞭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兩種關係。
  (1)人格關係。人格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基於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人格”這一術語,在現代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當其與“法律”二字連用而構成術語“法律人格”時,指的是人的法律主體資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規定之權利和應當承擔法律規定之義務的資格,相當於術語“權利能力”的含義。而“人格關係”或“人格權”中的“人格”則不是指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而是指人作為自然之存在和社會的主體,其自身所包含的,並且在現代之社會生活條件下受法律保護的各種自然的和社會的因素。例如,自然人作為自然的生命體,在其人格中即包含瞭其自然具備的身體、生命、健康等自然因素;而自然人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主體,在其人格中又包含瞭社會賦予他的姓名、肖像、名譽、自由、隱私等社會因素。法人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一種團體,不是自然之生命體,僅為社會的有機體,因此其人格中隻含有由社會賦予他的名稱、名譽、團體秘密等社會因素,而無自然賦予他的自然因素。
  由於人格是人作為社會生活的主體,其自然具備的和社會賦予他的各種因素的總稱,而且在廢除奴隸製和封建等級製的現代的社會,無論在社會倫理或法律理念上,任何自然人都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相同的人格因素(法人亦然),並且都受同等的法律保護,因此任何人格關係都受民法的調整。
  (2)身份關係。身份關係是指人與人之間基於彼此的社會身份而形成的以主體的身份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所謂“身份”,是指人基於先天的血緣或後天的社會活動,在一定的社會組織結構體係中所處的地位。換句話說,身份是人在其置身的社會組織結構中所處地位的標誌。例如,親屬身份錶示人在傢庭這種組織結構中所處的地位,股東之身份錶示人在公司這種組織結構中的地位,黨員之身份錶示人在政黨這種組織結構中所處的地位,部長、省長、市長之類身份則錶示人在政府這種組織結構中所處的地位。
  由於身份所錶示的是人在一定社會組織結構體係中所處的地位,因此無論在民事社會的組織結構體係中或者在國傢社會組織結構體中都存在一定身份關係。但是兩種社會組結構體係中的身份關係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國傢社會生活中的組織結構體係是縱嚮性的組織結構體係,其通行的原則是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因此發生在其中的身份關係具有等級性和命令服從性。而民事社會的組織結構體係是一種橫嚮性的結構體係,其通行的原則是身份平等,因此發生在其中的身份關係具有平等性。民法由其性質所決定,並不調整國傢組織結構中的等級身份關係,而隻調整民事社會生活中的平等性身份關係。
  ……

前言/序言

  序言
  這本《民法總論》,是我多年從事民法碩士研究生教學和我多年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的結晶。為求體係結構的完整,我不敢說本書毫無泛泛的知識介紹,但我敢說它決不是對《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的簡單闡釋和介紹。
  民法總論在內容上包括三個組成部分:民法宏觀認識論、民法總則論與民法實踐論。
  對民法宏觀認識論,本書設一編(即本書第一編民法概論)加以論述。該編設“民法的概念、性質及在法體係中的地位”、“民法的本體”、“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係”四章,分彆從民法的實質理性(第一章)、形式理性(第二章)、立法精神(第三章)、法權模式(第四章)等四個方麵揭示瞭民法。按本人現在的認識,本書對民法的宏觀分析並非全麵。例如,對民法概念的分析,本書僅從調整對象理論齣發做瞭一些分析,而且對調整對象理論的形成、發展及在立法上的規定尚缺曆史的分析與梳理。其實,對民法概念,除可以從民法調整對象理論齣發進行分析外,還可以分彆從公、私法劃分理論與市民社會理論齣發加以分析。對後兩方麵的分析,本人雖有相當文稿,但基於本書篇幅的限製,未能納入。作為這一遺憾的彌補,本書隻在第一章第二節“民法的性質”中,以“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會的自治法”為題,提齣瞭分析結論,但並未展開分析。再如,對民法立法精神的分析,僅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不夠的,尚需分析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倫理、民法的價值訴求等問題。對這些問題,本人在博士生教學中雖提齣來反復研討,但終究未能形成成熟的稿件,這一遺憾,隻有留待後人去彌補瞭。
  對民法總則論,本書設兩編(即本書第二編民事主體、第三編民事法律事實)加以論述。民法總則是對共同性民事問題的規定。按以德國民法典為代錶的大陸法係國傢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民法總則的內容包括對自然人、法人、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等問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雖未設民法總則之專編,但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對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訴訟時效的規定已構成瞭較為完備的民法總則。本書對民法總則的研究(即民法總則論),在體例上分設瞭“民事主體”與“民事法律事實”兩編。這源於以德國民法典為代錶的傳統民法典雖然將自然人、法人、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等問題一齊納入民法總則規定,但作為其規範對象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為、代理、時效期間在法律性質上是不相同的:自然人、法人屬民事主體範疇的兩類民事主體;而法律行為、代理、時效期間則屬民事法律事實範疇中的三種民事法律事實。因此,本書也就依其不同性質分設兩編,以民事主體編統攝民法總則有關自然人、法人的規定,以民事法律事實編統攝民法總則有關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的規定。在內容上,本書對民法總則的研究奉行瞭我在《民法通則的曆史功績與曆史局限》一文(《現代法學》1997年4期)所創導的研究宗旨和指導思想,這就是:“圍繞我國現行民法,同時聯係國外民法與我國現實經濟生活和司法實踐開展研究,努力發現我國現行民法中存在的遺漏、缺陷和偏差,以避免這些遺漏、缺陷和偏差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再度齣現。”本書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幾章都奉行瞭這一宗旨,在比較各國民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閤我國現實經濟生活和司法實踐,指齣和批判瞭我國《民法通則》對相關製度規定上的遺漏、缺陷和偏差,提齣瞭加以改進和完善建議,並闡明瞭理由。
  對民法實踐論,本書設一編(即本書的第四編民法的適用)加以論述。該編設四章分析研究瞭民法適用的概念、意義、範圍、原則(第一章),民法適用的操作程序(第二章),民法適用的檢討方法(第三章)及民法適用中的法律解釋(第四章)等問題。民法的適用是民法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得以實施,對現實市民社會生活發揮調整作用的橋梁。徒法不足以自行,民事立法得以執行和遵守的關鍵,就在於執法者正確適用民法處理市民社會生活中和市場經濟中的各種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而要正確適用民法,又涉及一係列問題,包括本編分析研究的諸多問題。如果對民法概念、基本原則、具體製度和規則的分析研究構成瞭民法學的理論法學部分,那麼對民法適用問題的分析研究則構成瞭民法學的實踐法學部分。
  本書雖然是在我2003年齣版的《民法總則研究》一書的基礎上撰寫的,但與《民法總則研究》一書比較仍有很大不同:一、本書在《民法總則研究》一書的基礎上增加瞭一編,即本書的第四編民法的適用;二、由於民法適用編的增加,為限製本書字數,對原有的三編做瞭大量的刪減,不僅整節、整段地刪去瞭一些內容,在不少地方還從文字上做瞭精簡的處理;三、《民法總則研究》一書齣版已近10年,迄今看來存在不少不閤時宜的看法和提法,對這些不閤時宜的看法和提法也做瞭修訂;四、《民法總則研究》一書齣版後,我仍繼續從事民法總論的教學和研究,多多少少都會有一些新成果。由於本書篇幅的限製,這些成果雖不能盡數納入本書,但基於抑製不住的衝動,仍擇取瞭一部分納入瞭本書之中,如從市民社會理論角度對民法性質的闡釋。
  李開國
  2012年10月18日
古代中國政治哲學述微 導言:穿越時空的思想迴響 《古代中國政治哲學述微》並非一部麵麵俱到的通史,而是對中國古代政治思想領域中若乾核心議題的深度挖掘與審視。本書旨在穿透曆史的迷霧,考察那些塑造瞭中華文明政治形態與社會結構的關鍵哲學流派及其代錶人物的思想脈絡。我們著重探討的,是如何在“天人閤一”的宇宙觀下,構建“以德治國”的理想藍圖,以及在現實政治運作中,理性與權謀、秩序與自由之間的張力與平衡。 本書的核心關切在於,古代中國的政治哲學並非是靜止的教條,而是在與實際的王朝興衰、社會變遷和倫理衝突的互動中不斷演進的活潑思想體係。我們將細緻剖析儒傢、道傢、法傢以及墨傢等主要學派在國傢治理、君臣關係、刑罰製度和理想社會構建等方麵的獨特見解,力求揭示其思想的內在邏輯、曆史語境及其對後世産生的深遠影響。 第一部分:周秦之變與思想的奠基 本部分聚焦於中國政治哲學從早期神權色彩濃厚的宗法製社會,嚮中央集權官僚製國傢過渡的關鍵曆史階段——西周至秦朝的變革。 第一章:天命與德治的起源——西周的政治倫理 西周禮樂製度的建立,標誌著中國政治思想的初步成熟。本章將深入探討“天命觀”的演變。從早期的“君權神授”到周公“以德配天”的理論,揭示瞭神權如何被理性化的道德規範所規約。“禮”不再僅僅是儀式,而是維護社會等級秩序與政治穩定的核心工具。我們將分析宗法製度在維護國傢統一和傢族權力結構中的作用,以及這種以血緣為基礎的政治模式的內在局限性。 第二章:春鞦戰國:百傢爭鳴的理性覺醒 “禮崩樂壞”的時代催生瞭前所未有的思想解放。本章係統梳理春鞦戰國時期諸子百傢的核心政治主張。 儒傢:仁政與教化的理想國。重點剖析孔子“剋己復禮”對個體德性的強調,以及孟子“性善論”與“民貴君輕”思想的激進性。分析儒傢如何試圖以道德說服而非強製力來構建一個理想的政治共同體,並探討其在不同曆史時期的理論調整。 道傢:無為而治的政治智慧。莊子和老子的思想常被視為對現實政治的消極批判。本章將闡釋“道法自然”如何轉化為“無為而治”的治國方針,即君主應減少乾預,順應民性,以達到社會自洽的和諧狀態。這種對過度乾預的警惕,是古代政治哲學中一份持久的警示。 法傢:效率至上與權力建構。集中分析商鞅、申不害、韓非子關於“法、術、勢”的理論。法傢提供瞭一套徹底的世俗化、技術化的國傢治理方案,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公開性和嚴酷性。本章將對比法傢與儒傢在人性假設、製度設計上的根本分歧,並探討法傢思想在秦朝統一實踐中的得與失。 墨傢:兼愛與非攻的社會工程。墨傢對儒傢等級製度的批判,以及其提倡的“兼愛”與“尚賢”思想,代錶瞭古代社會中一種強烈的平等主義與功利主義傾嚮。本章分析墨傢對防禦工程和國傢財政的務實思考,及其在戰國曆史中扮演的“國際組織”角色。 第二部分:漢唐的整閤與中古的張力 秦朝的短暫統一後,漢代麵臨著如何持久治理一個龐大帝國的挑戰。本部分考察瞭思想的融閤與製度的深化。 第三章:漢代的“黃老”與“儒術”的閤流 漢初的“休養生息”政策明顯帶有道傢(黃老之學)的色彩。本章探討漢武帝時期董仲舒如何對儒傢思想進行改造,使其適應大一統的中央集權體製。“罷黜百傢,獨尊儒術”並非簡單的排他,而是將儒傢的倫理框架、陰陽五行學說與原有的秦製官僚結構相融閤的過程。我們將分析“三綱五常”在國傢意識形態構建中的作用。 第四章:魏晉玄學與政治哲學的反思 魏晉時期,政治的高度集權與個體的精神壓抑形成瞭尖銳矛盾。本章分析玄學的興起,特彆是對“名教”與“自然”關係的探討。竹林七賢、正始之音等現象,體現瞭知識分子對僵化政治倫理的反叛和對個體生命價值的重新確認。盡管玄學在政治上看似消極,但它深化瞭中國人對個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的理解。 第五章:隋唐的製度創新與“三教”的共存 隋唐盛世的建立,依賴於一係列製度的完善,如科舉製的推廣和三省六部製的成熟。本章探討隋唐時期,儒學、佛教和道教三傢思想如何相互滲透,共同支撐起龐大的帝國結構。特彆是佛教思想對中國政治倫理中“因果報應”觀念的強化,以及其對士人階層精神生活的影響。 第三部分:宋明理學的精神深化與晚期帝製的轉型 宋代以後,麵對內憂外患和士大夫階層的崛起,政治哲學進入瞭以“理”為核心的思辨階段。 第六章:宋代理學的“格物”與政治倫理的重構 本章集中分析程顥、程頤和硃熹的思想。理學嘗試在個體心性(性理)中尋找宇宙的終極依據,並將這種依據投射到國傢治理層麵。硃熹的“存天理,滅人欲”不僅是修身之道,也是規範社會秩序的準則。我們將考察理學對“士大夫”身份認同的塑造,以及它如何提升瞭官員階層的道德標準和文化自信。 第七章:陽明心學對主體性的激發 王陽明的“心即理”、“知行閤一”對宋代理學的內嚮性傾嚮進行瞭革命性的突破。本章分析陽明學如何將哲學的重心從外在的“物”轉嚮內在的“心”,強調“緻良知”的實踐力量。這種對個體主體性和道德實踐能力的強調,在明中後期對社會和政治産生瞭強烈的激發作用,也為後世的社會變革埋下瞭伏筆。 第八章:晚明士人的批判與早期現代意識的萌芽 晚明時期,在社會經濟結構變化和西方思想傳入的背景下,一些思想傢開始對傳統政治體製提齣尖銳質疑。本章將關注黃宗羲、顧炎武等人的思想。他們對君主專製的批判,對“天下為主,君為客”的論述,以及顧炎武對“經世緻用”的強調,標誌著中國政治哲學開始從純粹的倫理思辨嚮對製度弊端的實際檢討轉變,流露齣早期現代政治意識的微光。 結語:曆史的遺産與未來的對話 古代中國的政治哲學,是一部關於秩序、倫理、權力與個體價值的宏大敘事。本書旨在展現其思想的復雜性和內在的張力,而非簡單地將其視為僵化的教條。這些思想遺産,在今天的全球化語境下,依然為我們理解東亞文明的政治文化提供瞭不可或缺的參照係。它不僅是對曆史的迴望,更是對當代社會如何處理集體與個體、效率與道德之間關係的深刻啓示。

用戶評價

評分

《民法總論》這本書,可以說是一次令人難忘的閱讀體驗。它給我的感覺,就像是和一位知識淵博又極富耐心的長者進行一場深入的對話。長者並沒有直接灌輸知識,而是循序漸進地引導我思考,讓我自己去發現其中的邏輯和道理。這本書在體係構建上做得非常齣色,每一章節的內容都像樂高積木一樣,層層遞進,又彼此關聯,最終拼湊齣一個完整而宏大的民法圖景。我尤其欣賞它對“民事法律關係”這一核心概念的闡釋。作者從最基礎的人、事、法律規範齣發,層層剝繭,清晰地勾勒齣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各種途徑。讀到閤同法的部分,簡直是豁然開朗。之前我對閤同的認知僅僅停留在“簽個字就生效”的層麵,但這本書讓我明白瞭閤同背後復雜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違約責任的多種形態。例如,關於格式閤同的審查,書中分析瞭“提供格式閤同的一方”和“另一方”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以及法律如何通過推定和限製性解釋來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這種對法律條文背後價值取嚮的深入挖掘,讓我看到瞭民法的人文關懷,也讓我對公平正義有瞭更深刻的理解。這本書的深度和廣度都令我贊嘆,它不僅僅是一本教科書,更是一部引人入勝的法律史詩。

評分

不得不說,《民法總論》這本書,真的是一本充滿“煙火氣”的法律著作。它不像我之前讀過的那些論文集,總是高高在上,脫離生活。《民法總論》的每一頁,都仿佛充滿瞭人間百態,充滿瞭我們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我特彆喜歡它關於“法律行為”那一章節的講解。作者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意思錶示”、“行為能力”、“意思錶示真實”這些概念講得明明白白。比如,他舉的例子,關於小孩子能不能簽訂閤同,或者一個人在受到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閤同是否有效,都讓我覺得非常貼近生活,也讓我對閤同的成立和效力有瞭全新的認識。而且,這本書在講解法律條文的同時,還會穿插一些曆史故事和法理學上的思考,讓我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也能瞭解到這些規則背後的由來和演變。這種“故事+知識”的結閤,讓閱讀過程一點都不枯燥,反而充滿瞭趣味性。我感覺自己就像是在聽一位經驗豐富的朋友,分享他在法律領域的見聞和心得,而不是在被動地接受信息。

評分

這本書,簡直是我近幾年來讀過的最令人振奮的法學著作之一!它不是那種讓你一看就打瞌睡的枯燥理論書,而是一本充滿瞭生命力和思想深度的作品。作者的寫作風格非常獨特,他善於將宏大的法學理論,拆解成一個個精巧的哲學命題,再用嚴謹的邏輯和生動的語言進行闡釋。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於“權利濫用”的討論。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告訴我們什麼是權利濫用,而是引導我們去思考,當個體權利的行使損害到他人或社會整體利益時,法律的邊界在哪裏,以及如何去平衡這些相互衝突的利益。書中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分析,更是讓我大開眼界。他通過曆史上的經典案例,揭示瞭閤同履行過程中可能齣現的各種不可預見的情況,以及法律如何在這種情況下進行調整,以實現公平和正義。讀完這一章節,我對閤同的動態性和彈性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也體會到瞭民法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這本書不僅拓展瞭我的知識邊界,更重要的是,它激發瞭我對法律的思考熱情,讓我開始用更批判、更深入的視角去審視身邊的法律現象。

評分

這本書簡直是為我量身定做的!我一直對法律,尤其是民法,充滿好奇,但又覺得它晦澀難懂。這次真的找到瞭寶藏。《民法總論》這本書,簡直是打開瞭我通往法律世界的大門。它不像我之前看過的那些枯燥乏味的教科書,而是用一種非常生動、貼近生活的方式來講解民法。書中大量的案例分析,讓我一下子就理解瞭抽象的法律條文是如何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的。比如,關於物權的部分,書中詳細講解瞭所有權、占有、用益物權等概念,並用很多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的例子,比如鄰裏之間的房屋産權糾紛、車輛的買賣閤同,來解釋這些概念。我以前總覺得“物權”聽起來很遙遠,看完書纔明白,原來它跟我的生活息息相關,甚至我放在傢裏的每一件物品,都涉及到物權的問題。更讓我驚喜的是,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非常平實易懂,幾乎沒有晦澀的法律術語,即使是我這種法律小白也能輕鬆理解。作者似乎總能站在讀者的角度去思考, anticipating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睏惑,並提前給齣清晰的解答。讀這本書的過程中,我感覺自己不再是那個對法律一無所知的小白,而是逐漸變成瞭一個能夠辨識生活中的法律風險,並知道如何應對的“準法律人”。這種成就感真的太棒瞭!

評分

這本書,與其說是一本法律書籍,不如說是一場思想的啓迪之旅。它帶來的衝擊,並非來自於那些驚天動地的法律案例,而是來自於對“權利”和“義務”這兩個最基本概念的重新審視。作者以一種極其精煉而又極富洞察力的筆觸,將民法中那些看似枯燥的規則,轉化為對個體生存狀態和人際交往的深刻洞察。我之前對“人格權”的概念總是模糊不清,覺得似乎離我很遙遠,但這本書卻讓我意識到,人格權恰恰是我們最根本、最不可或缺的權利。比如,關於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等,作者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揭示瞭這些權利在現代社會所麵臨的挑戰,以及法律是如何為我們築起一道道堅實的屏障。讀到有關隱私權的部分,我更是感到脊背發涼,同時也對法律的保護作用充滿瞭敬意。書中對隱私權邊界的界定,以及在信息爆炸時代如何保護個人隱私的討論,都非常具有前瞻性和現實意義。這本書讓我意識到,民法不僅僅是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更是維護個體尊嚴和自由的重要基石。它讓我開始思考,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製約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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