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6
兩岸投資與産業閤作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12年12月22—23日,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2012年學術年會在北京舉行。來自兩岸法學界、法律界的98位與會學者,圍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製保障”主題,進行瞭深入的交流探討,海研會將年會部分論文結集齣版。《兩岸投資與産業閤作研究》內容共分六個專題,分彆為兩岸關係研究、兩岸民商事法律問題研究、兩岸司法互助研究、兩岸相關的國際法問題研究、涉颱立法研究和兩岸比較法學研究。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簡稱“海研會”)成立於2011年12月,集中瞭各科研院所和相關部門從事涉颱法律問題研究和交流的重要專傢學者,是涉颱法律研究的重要基地。自成立以來,海研會堅持以中央對颱工作大政方針指導研究工作,為發展兩岸關係作齣瞭重要貢獻。
專題一 兩岸關係研究
兩岸經貿協議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論海峽兩岸大交往機製的構建
關於後ECFA時代兩岸關係問題的深層思考與建議
加快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法律機製
論兩岸和平協議的法律性質與階段性進程
颱灣當局政治地位與兩岸互相定位的曆史梳理
圍繞“九二共識”的爭議及其化解
聯邦德國《基礎條約》案及其對兩岸關係發展的啓示
颱灣居民參與國傢管理的必要性與法理根據
颱灣“國際空間”法律模式初探
法治視野下的兩岸和平協議
專題二 兩岸民商事法律問題研究
“兩岸四地”私法統一問題探討
配套立法“缺位”的消解與“歧視性規範”的有待消解
ECFA下兩岸知識産權之閤作與保護
兩岸投資協議的製度創新與實施前景
論兩岸跨境兒童收養製度之閤作與融閤
海峽兩岸法學研究—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製保障
專題三 兩岸司法互助研究
論中國區際刑事司法閤作法律機製的構建
海峽兩岸刑事司法閤作現狀研究
從一個案例看兩岸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中的法律問題
海峽兩岸民事司法互助探析
海峽兩岸警方閤作打擊犯罪之實踐與構想
海峽兩岸刑事司法協助機製及其展望
兩岸司法文書送達問題的法律思考
論海峽兩岸協助調查取證製度
論對颱灣地區法院裁判認可的效力
專題四 兩岸相關的國際法問題研究
論《海洋法公約》解決南海爭端的非適用性
《馬關條約》是否割讓颱灣、澎湖列島給日本之考辨
兩岸閤作 突齣重圍
專題五 涉颱立法研究
保障颱胞經濟、社會權益的立法概況
關於福建涉颱地方立法的幾個問題
論地方涉颱立法權的能動行使及其限度
公法人路徑下平潭實驗區管委會組織架構的思考
論平潭綜閤實驗區“共同管理”之現實推進
專題六 兩岸比較法學研究
人權的尊重與彰顯
海峽兩岸司法考試:觀察與思考
民國社會保險實踐及我國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之展開
我國颱灣地區社團立法的評述與啓示
海峽兩岸偵查辯護製度比較研究
一、民國時期社會保險實踐及相關立法
清末,清朝貴族為瞭挽救危機四伏的大清帝國,在改革派與保守派的紛爭中展開瞭經濟、社會、法製諸領域的變革。在法律製度改革領域,大規模的西法東漸由是展開,法學界多關注於清王朝的君主立憲改革,即憲法領域的西法繼受,事實上其他法律門類同樣存在西法東漸的現象。隨著君主立憲騙局的破産,革命迅速蔓延,最後的封建王朝在未及落實效仿西法之時,已隨風而去。中華民國的成立,演繹瞭中國曆史統與分的規律,在內外因素的多重作用下,民國並不完整。民國時期[2]承繼西法東漸遺風,尤其是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中國法製近現代化的進程明顯加快。與傳統民、刑、訴訟法律相比,中國社會立法相對緩慢,即便如此,從1927年下半年始,南京政府之立法機構展開瞭大規模的勞工立法,起初勞工立法中包含瞭不少勞工保險的內容,與此,應當認為屬於中國社會保險製度的萌芽。中國社會保險法製發端於民國時期,考究中國社會保險法製之産生,須從民國時期之社會保險立法開始。
(一)民國北京政府勞工保險的試辦
社會保險法律製度的産生前已述之,其産生的節點在於勞資矛盾及其釀發的社會矛盾加劇,在革命與改良的選擇中,後者成就瞭社會保險法律製度。因此,勞工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險法産生的基礎性問題。1913年3月民國北京政府農商部頒布的《暫行工廠通則》和1914年11月廣州軍政府頒布的《工會條例》屬中國最早的勞工立法。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錶大會之對內政策之第11條規定:“製定勞工法,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保障勞工團體,並扶助其發展。”第二次全國代錶大會又議決製定勞工法,並通過其他改良勞工待遇的決議,其中共分十項,其第四項規定,改良工場衛生,設置勞動保險。[3]官方最早之“勞動保險”概念應認定為由此而齣,事實上,對於工業落後之中國而言已屬不易,畢竟産業領先之工業國的社會保險製度[4]開展不過十幾年時間或二三十年時間。由於國傢分裂、治權不保,這些政策的落地顯得異常緩慢。1925年,上海發生震驚全國的“五卅”慘案,各方認為慘案的發生是由於日本工廠虐待工人,因此,要求政府製定勞工法的呼聲更加急迫。民國北京政府農商部鑒於這種情勢,遂又擬定25條《工會條例》(草案),該草案第三條第3項即為“關於會員之儲蓄、勞動保險事項”。該草案第十一條又規定:“凡屬工會之基金、勞動保險金及會員儲蓄金等,均應存儲於代理國庫之銀行……”據現在掌握的資料,這可能是民國時期在中央政府的立法文獻中最早齣現勞動保險的條款。[5]
民國北京政府,係民國開國之際南方革命派與北方軍事實力派就清廷遜位而默契成的“中央政府”,最初由袁世凱任第一任大總統,因其復闢帝製醜劇,所謂的“中央政府”逐漸失去瞭南方各省的信任。在廣州軍政府舉行“北伐”之前,民國北京政府形式上仍屬於“中央政府”,其仍繼續其在南方省份的施政。1922年農商部曾試圖核查匯編全國勞工失業保險組織的情形,但令人失望的是,就連工業比較發達的蘇滬地區也沒有發現任何失業保險組織,江蘇省長韓國鈞在復農商部的函中說:“現代滬埠各項工業雖稱發達,而關於此項組閤,專為失業保險而設者,殊少聞見……”[6]
民國北京政府之治屬亂世之治,且不說其政府內部政權更迭頻繁,來去如同走馬觀燈,其外部政經環境亦異常嚴峻,北部濛古獨立,南部省份“造反”,戰亂頻仍,屬於現代的法律製度之一的社會保險法基本上不具備社會現實條件。政治層麵國傢紛亂、政局不穩,經濟上仍屬於落後的農業國,産業人口比重過低,法律製度的認知上僅存在勞工保險法的理念和選項,不存在製度操作的實踐平颱。但是,該時期,不論是國民黨的政策,還是北京政府之官方文獻,都提齣瞭設立勞動保險的主張,已屬本時代所能達到之高度。由此可見,在北洋控製的北京政府時期,真正屬於社會保險法的該項法律製度尚不存在。
——《民國社會保險實踐及我國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之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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