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教材用典型的民法案例,将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串起来,让刻板的民法原理和规则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使使用本教材的教师和学生能够把民法的条文、原理、规则变成生动的现实,做到民法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以案例指引进行民法教学,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既有形象、生动的说明,又有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改变过去民法教材那种以说教为主,过于重视理论体系和概念演绎的状况。使用好一个典型、生动的案例,去说明一个复杂的民法规则,往往事半功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也便于记忆和适用,通过一个好的案例就能够记住一个原理和一串相关的规则。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通化师范学院、吉首大学客座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杨立新民法讲义》(七卷本)、《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民事裁判方法》等专著60余部,主编《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报刊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则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1“利用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条而高价索赔是否
构成敲诈勒索”案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2“儿童用棍碰狗,而狗主人逼迫儿童向狗下跪磕头侵害
人格尊严”案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和基本方法
3“未经物权登记的物权交易行为无效”案
第四节 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
4“错误火化他人尸体致使遗体告别仪式无法进行”案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5“长期下落不明其妻继承其遗产并与他人登记结婚”案
第二节法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6“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电脑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不构成侵权”案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及人身利益
7“产科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损害亲子利益构成侵害亲权责任”案
第二节 物
8“未经本人同意医院擅自处理患者人体医疗废物构成侵权责任”案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
9“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宠物‘抚养权’和‘探视权’发生争议”案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10“酒业销售公司销售评奖出错是否应当兑现”案
第三节 代理及其效力
11“委托他人购买物品后委托人死亡其妻是否应当支付价款”案
第四节 民事责任及其构成
12“列车地板松动造成旅客掉落铁轨被列车轧伤致残”案
第五节 诉讼时效
13“幼年时注射针头折断留在血管中,43年后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
回诉讼请求”案
第六节 期限、期间、期日
14“一方逼迫另一方达成增加价款协议后14个月起诉请求撤销”案
第二编 人格权法
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15“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作商品装潢侵权”案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16“做广告印错电话号码干扰他人生活安宁侵害一般人格权”案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及身体权的特殊性和民法保护
17“未经本人同意强制将他人头发剃光侵害身体权”案
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18“为报复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广告侵害姓名权”案
第三节 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
19“对他人肖像超出协议的使用范围而使用侵害肖像权”案
第四节 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20“写作小说损害死者人格利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第五节 自由型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21“以治疗精神病为由对自然人强制进行治疗侵害人身自由权”案
第六节 隐私权及法律保护
22“未经同意摘编复制他人私人日记进行宣扬批判侵害隐私权”案
第三编 物权法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23“自家的羊损坏了他人的庄稼被扣押请求返还财产”案
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2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价款和房屋但没有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主张
解除合同”案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25“照相馆丢失珍贵照片造成照片所有人精神损害请求精神
抚慰金赔偿”案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26“在原、被告争议土地和山林所有权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请求参加诉讼被驳回”案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27“电力公司无偿接收私人设立的高压线路侵害私人所有权”案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8“区分所有的商铺业主以不作为方式妨害其他业主行使权利侵害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案
第四节 相邻关系
29“邻家越界树根拱裂相邻人的房屋山墙和火炕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案
第五节 按份共有
30“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
第六节 共同共有
31“共同共有人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
侵害共有权”案
第七节 取得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及善意取得
3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方善意无过失构成善意取得”案
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33“村委会为了吸引投资而强行收回农民承包的鱼塘侵害土地承包
经营权”案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34“借用他人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自行申请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否构成侵权”案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35“相邻方的房屋地基在地下延伸到他方宅基地范围内构成侵害宅基地
使用权”案
第四节 地役权
36“相邻方协议不得建设高层建筑后与他人置换房地产违反协议”案
第五节 特许物权
37“拒不承认矿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矿界界定越界开采侵害相邻
煤矿采矿权”案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抵押权
38“在同一个物上设立两个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
效力”案
第二节 浮动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
39“以不动产为不特定的债权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最高额债权主张
优先清偿”案
第三节 动产质权
40“设定动产质权之后又以该动产设定抵押权质权效力优先”案
第四节 权利质权
41“以他人的存款单设立质权但没有背书存款单所有人主张
清偿债务”案
第五节 留置权
42“自己过失选用报废锅炉安装后不能使用强行留置安装队财产”案
占有
43“对他人占有的绵羊主张为自己所有却没有证据应当保护占有人的
占有”案
第四编 债与合同法
债与债权概述
44“约定18 000年之后清偿的债务属于笔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案
债的发生与种类
第一节 债的发生
45“以自残手指的方法逃避债务不能逃脱债务法锁”案
第二节 合同之债的概念和种类
46“按照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约定向对方当事人送货遭拒付但又使用部分货物
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案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
47“未受委托为他人管理自行车丢失索赔”案
第四节 不当得利之债
48“拾得他人丢弃的病牛予以饲养不构成不当得利”案
第五节 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49“悬赏广告成立后发生债的法律后果”案
债的流转
第一节 债的履行及其变动
50“买卖合同签订后债权人被撤销并且重新注册新的公司又分立三个
单位无法履行债务”案
第二节 债的转移
51“经过买方同意,卖方将不能履行的部分给付标的转移给第三人构成
债务转移”案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52“履行买卖合同货到未能付清尾款,出卖人拒付买卖标的物不构成
违约责任”案
第四节 债的消灭
53“储蓄所撤销对存款的挂失但未告知储户存款被冒领”案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54“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债权人
代位权”案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55“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女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
撤销权”案
第三节 保证
56“约定保证期限至‘还清所有贷款止’后主张超过保证期限应当承担保证
责任”案
第四节 定金
57“以报废的汽车进行买卖无法转移所有权,所收定金双倍返还”案
合同流转
第一节 合同订立和成立
58“买方发函查问如有水泥供货即派人前去购买而卖方即送货上门
发生纠纷”案
第二节 合同生效
59“出售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评估和有关部门批准买卖合同无效”案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0“合同订立之后法定代表人在改变了合同内容的文件上签字同时构成
合同变更”案
合同责任
第一节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61“客运站提前发车致使乘客无法搭乘班车回家构成违约责任”案
第二节 合同责任竞合
62“承揽装裱他人的祖宗画像却被当做‘破烂’卖掉 构成合同责任
竞合”案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63“将砖瓦厂承包给他人后又承诺承包给第三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案
第四节 合同无效责任
64“前任村委会成员与村民擅自签订并经公证的林场地承包
合同无效”案
第五节 违约责任
65“‘三无’地板在使用中生出天牛造成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案
有名合同
66“按照惯例在收到货物后签字但事后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应承担
违约责任”案
第五编 继承法
继承法与继承权
67“部分继承人擅自变更遗产的权属其他继承人主张继承”案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68“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得对其继父母的遗产主张法定
继承”案
第二节 代位继承
69“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案
第三节 转继承
70“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转继承”案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与遗嘱
71“被继承人生前自书遗嘱当众宣读不因未给孙子女留下遗产份额
而无效”案
第二节 遗赠及其效力
72“生前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女友被判决遗赠无效”案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73“利用遗赠扶养协议恶意侵吞孤寡老人财产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案
遗产处理
第一节 继承开始和遗产管理
74“继承开始后遗产被不同的继承人占有应当统一进行遗产管理”案
第二节 遗产分割
75“在离婚案件中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应当先析产后继承”案
第六编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与一般条款
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76“错将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认定为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案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及适用规则
77“明知批评报道的不是指本人却恶意起诉侵权构成恶意诉讼”案
侵权责任构成
第一节 归责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78“汽车风挡玻璃突然爆裂致人损害索赔,法院错用归责原则”案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要件
79“住宅下水管堵塞,他人未尽适当注意造成财产损害行为具有
违法性”案
第三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损害事实要件
80“在纪实文学作品中使用恶毒语言诽谤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案
第四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
81“交通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案
第五节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的应用
82“施工致伤职工患脓毒败血症死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案
第六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
83“学生上体育课致伤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
第七节 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84“因协商解决未经同意采访录音而不许记者离开现场不构成侵害人身
自由权”案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85“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产后将财产丢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
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86“于某醉酒驾车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
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
87“铁路饭店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赔偿”案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88“‘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9“饭店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沈某坠楼死亡”案
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90“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他人”案
第七节 医疗损害责任
91“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推定为医疗技术过错”案
第八节 环境污染责任
92“药品制剂厂泄漏氯气污染造成居民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案
第九节 高度危险责任
93“货车装载黑火药发生爆炸致人损害”案
第十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94“两牛相遇后牴斗致第三人何某人身损害”案
第十一节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95“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侵权责任形态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替代责任
96“村委会收发员未将大学录取通知书交付考生造成休学一年索赔”案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
97“合伙经营发令纸引起爆炸伤害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案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98“四儿童在楼顶向楼下抛掷砖头致伤他人最终死亡构成共同
危险行为”案
第四节 分别侵权行为
99“购买的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均有缺陷造成用户死亡应当承担按份
责任”案
第五节 竞合侵权行为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100“过量喷洒警示说明不充分的喷雾杀虫剂造成人身损害索赔”案
第六节 侵权责任形态中的补充责任
101“广告气球飘落伤害他人,错判学校对受害学生承担连带责任”案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 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
102“在路边摆放开水桶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请求减轻责任”案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103“失火将他人烧伤致残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
104“以借用邮票进行鉴定为名侵占他人珍贵邮票索赔”案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105“禁止‘丑女’进酒吧侵害人格尊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
106“保健品不具有说明的保健功能请求承担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案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1.“利用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条而高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案
【案情介绍】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一位顾客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条,要求退换,朱某同意退换,之后就将这根冰淇淋冷冻保存起来,并作为证据,要求生产冰淇淋的某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朱某不服,上诉。
【法律问题】 1.民法的概念和渊源
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法理分析】 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它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4)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两大类型。概括起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与人 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的流转关系。 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内容,必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就是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须在主体上是平等的,不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能作为民法调整的内容。主体平等,就是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有:(1)事前调整,是将社会关系塑造为法律关系,使其依循符合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民法秩序。这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的民法秩序。(2)事后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民事秩序。这就是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以民事责任,使其受到制裁,强制其按照民法规范实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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