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突出案例与实践问题的结合,结合最新的立法精神,全面收集相关规定,为读者解决日常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
目录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案例导读】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案例导读】侵害物权被判恢复原状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导读】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案例导读】违反规章养狗被判自行承担损失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案例导读】卖方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案例导读】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在当事人提供必备材料和依据的基础上,应尽实质审查义务,而非简单粗疏的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案例导读】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案例导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案例导读】预告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则失效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案例导读】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案例导读】让与动产物权时,如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代替现实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五编占有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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