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自秦建立大一统帝国,中国历史进入帝制时代,两汉正是中国帝制体制及其统治思想趋于定型、稳固和成熟的时期。而随着大一统帝国的建立和稳固,政治思想亦为之一变,即由先秦诸子道术分裂的“思想自由”状态转变进入一个思想和政治一元独尊的统制体制。在历经秦朝思想御用化的洗礼之后,为了回应他们所处时代的生活环境及其问题,两汉时期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们努力以其“有限的自由”致力于政治思考的事业,本书便试图展现这一思考的历史画卷,主要包括:汉初黄老思想的试行与思想家的过秦之论和治安对策,西汉中期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天人之学和盐铁之议,西汉后期政治文化思潮的演进与王莽的全面复古改制实践,儒家政治观念的经典化与社会意识化,东汉前期谶纬化的经学政治观与怀疑论,东汉后期的名教思潮与政治反思思潮,以及早期道教《太平经》的政治思想等。
作者简介
林存光,1966年生,山东济宁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主要从事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国哲学、儒家政治哲学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著作有:《儒教中国的形成——早期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历史上的孔子形象——政治与文化语境下的孔子和儒学》、《儒家式政治文明及其现代转向》(主编)、《孔子评传》(合著)、《与权力对话——儒家政治文化》(合著)、《孔子新论》等。
目录
导 论 政治的发展与政治理念的演进
第一章 王权支配与思想的御用化
第一节 主题与变奏——“王权支配社会”释义 37
第二节 秦朝君臣的创制立法与历史选择——帝王专制与思想的御用化 54
第二章 汉初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历史反思与统治策略的调整和改变
第一节 汉初政治与黄老思想的试行 64
第二节 陆贾与《新语》的政治理念 70
第三节 贾谊与《新书》的治安论 86
第四节 晁错及其时务对策 107
第五节 小结:汉初政治思考的含义与特点 114
第三章 汉家统治思想的重新选择与确立——学术思想的综合与政治思维的转换
第一节 儒道两家的思想综合与意识形态之争 121
第二节 刘安与《淮南子》的无为政治思想 130
第三节 董仲舒与《春秋繁露》的天人之学及其政治观 170
第四节 小结:政治思维的转换与汉家统治思想的重新确定 224
第四章 西汉中期的政治思想论争——盐铁之议与《盐铁论》中的思想博弈 第一节 盐铁之议的缘起与性质 231
第二节 盐铁之议的政治含义及其历史环境分析 238
第三节 盐铁之议的主要议题与政见分歧 256
第四节 小结:盐铁之议的时代特色与思想史意义 271
第五章 西汉后期政治文化思潮的演进与王莽的复古改制
第一节 皇权的性质与帝国的危机 274
第二节 西汉后期政治文化思潮的演进 285
第三节 从思想观念到政治实践:王莽的复古改制 319
第六章 儒家政治观念的经典化与社会意识化
第一节 “五经”崇拜与神圣化 362
第二节 汉代政治中的儒家精神 368
第三节 《春秋?公羊传》中的“大一统”政治思想 381
第四节 忠孝观念的社会意识化 391
第五节 经学思维方式与儒学之分化 401
第七章 君权的合法性理论与君权调节论
第一节 君权合法性与天、圣、道、王的相通和相辅 418
第二节 君主称谓与帝王权威的垄断性 425
第三节 道义制约君主论 437
第四节 罪己诏中的政治调节观念 444
第八章 东汉前期谶纬化的经学政治观与怀疑论
第一节 东汉初期刘秀集团的“柔道”与集权思想 451
第二节 汉代纬书中神、自然、人一体化的政治观念 458
第三节 《白虎通》神化王权与三纲五常的政治思想 469
第四节 王充对汉代经学统治思想的怀疑与批判 501
第九章 东汉后期的名教与政治反思思潮
第一节 东汉名教思潮 516
第二节 东汉末年党锢与清议思潮 525
第三节 东汉末年的政治批评与反思思潮 530
第十章 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的政治思想
第一节 一部政治性极强的早期道教经典 568
第二节 “王治太平”的政治理想 574
第三节 君主制度的必然性、合理性与永恒性 583
第四节 重民、任贤、纳谏、慎刑的治国之道 592
结束语 604
主要参考文献 607
附录一 思想、社会与历史——刘泽华先生的“王权主义”说评析 613
附录二 王权主义与中国传统社会形态论
——刘泽华先生的中国史观述要及相关争议评析 632
后 记 653
精彩书摘
秦朝君臣的创制立法与历史选择——帝王专制与思想的御用化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扫灭六国,建立了家天下的一统王朝,然而,暴政使它短命而亡。秦汉之际,匹夫之人、豪杰之士、六国贵族纷纷群起反叛,以至帝祚兴革嬗变,颇为倏忽骤疾,令汉家太史公大为感怀慨叹。然而,以今人眼光来看,最值得史家注意的,不仅是一种人事的兴革及其关于它的合理解释的问题,即在王朝兴替之际谁能并何以能最终赢得胜利而成为“受命而帝”的统治者,而更为重要的是,在王朝兴替的历史风云过后,人们是怎样进行历史的反思并作出一种意识反应的,又是什么东西经过过滤、筛选和修正最终积淀下来成了一种稳固持久而影响深远的历史遗产?从人们对于其所处时代的生活环境所作出的充满歧义的意识反应,我们可以充分透视该时代生活环境的问题性,以及哪一些或某一种主导性的意识反应何以会构成这一时代的“变迁的环境之中的动因之一”。而相对于人们充满歧义和问题性的意识反应而言,一种制度性的东西则成为一种“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读通鉴论》卷一《秦始皇?变封建为郡县》)的最重要的历史遗产,那就是“郡县之制”。而且,不只是“郡县之制”,事实上秦帝国整个的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架构及其专制主义精神,也都成了此后时代的似乎是“理有固然”而“势所必至”的历史趋向。
经过长期的兼并战争成功地完成了统一大业之后,秦朝君臣一方面既要进行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创制立法,而另一方面也须在历史传统与现实需要、新旧制度以及各种对立和冲突的思想观念之间进行一系列重大的历史性抉择;一方面既要充分凸显自己超迈古人、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功德与权威,而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凭空造作而不得不有所凭借。在秦朝君臣的创制立法和历史选择中,可以说充斥着古与今、诸子的不同政治理念、君臣上下意志之间的强烈紧张感,而最终帝王专制的意志战胜了一切,而思想则沦落为一种纯粹御用化的工具,且其影响并非限于一时一世,诚为我们所当深切反思的政治史和思想史的重大历史课题。下面,我们将主要考察一下秦始皇和李斯君臣的作为以及从中所透显出来的他们的政治观念。他们的作为和政治观念之所以值得我们首先给以重视、考察和阐述,并非因为他们是有着自己独到见解的政治思想家,而是因为他们不仅是大一统早期帝国有作为的暴君与酷相的第一代典范,更是因为他们的创制立法和政治观念既为后世的帝制中国所基本接受、继承和延续下来,成为后世较有理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主要批评反思的对象。
一、秦朝君臣的创制立法实践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朝君臣于统一之后所进行的创制立法和所作出的一系列重大的历史选择主要有如下数端。
一是创制“皇帝”的名号。秦王嬴政于“初并天下”之际,首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更改名号,要臣下议定“帝号”,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和廷尉李斯等提出以上古最贵之“泰皇”为帝王“尊号”,秦王最后决定“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并采纳了李斯等人“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的建议,而且,追尊其父庄襄王为“太上皇”,取消“谥法”,自居为“始皇帝”,而欲“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二是“推终始五德之传”。秦始皇采用并改造战国阴阳家邹衍的五德终始之说,依五行相胜之序推演、厘定秦朝运统,以周为火德,代周而帝有天下的秦当为水德,故“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而且,以合乎水德之数作为奉行法家任法为治的政治理念的正当与合理的根据,所谓“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三是“变封建为郡县”。在这一点上,秦始皇与李斯君臣可谓心心相印而意坚定,毅然决然地开创了一个“法令由一统”的郡县帝国的新时代。于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郡县之民更其名为“黔首”,而且,“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四是禁止私学,彻底贯彻韩非“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治道理念。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当博士齐人淳于越建议始皇“师古”,即应效法殷周而分封子弟功臣时,已升迁为丞相的李斯借机发挥而提出了他那禁止私学的政治主张,并得到始皇帝的认可,从而酿成了一场历史上著名的“焚书”事件。该事件与次年的“坑儒”事件所共同造成的文化浩劫,亦是秦“获罪于万世”的主要原因之一。李斯禁止私学的主张如下:
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
显然,“焚书”、“坑儒”事件的发生都有一种故意迁怒于儒家、儒学的意味,然而,这两大事件的发生亦是事出有因,其更深层的原因乃在于儒、法两家政治与文化理念上的对立与冲突。诚如萧公权先生所言:“韩非乃发展法家理论之后劲,李斯为实行法家政术之殿军。”正是韩非和李斯两人,虽同出战国大儒荀子之门,却成了儒家理论和政治上天敌式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主张:“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这一主张见于《韩非子?五蠹》篇,该篇是秦王嬴政曾经怀着极大的热忱阅读过的韩非著作的著名篇章之一。李斯之所以力主禁止私学亦正是要落实韩非在该篇中所提出的上述主张,即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扫清道路,所谓“韩非著书,李斯采以言事”(《论衡?案书》)。
以上四点,可以说是秦朝之政与制影响于后世至深且巨者,而且在进行上述创制立法与历史选择的过程中,正是秦始皇帝本人与李斯君臣扮演了主导性的政治角色。他们最为关切的首要问题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树立最高统治者(具体来说,就是始皇帝本人)的至尊至贵的权威地位、论证自身进行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由上述四点可见,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首先通过更改、确定新的名号来树立统治者的绝对权威。秦朝君臣所更改、确定的主要是两大名号,一是以“皇帝”来指称最高统治者,二是以“黔首”来指称最高统治者直接统治下的郡县之民。名号乃是一个人身份地位、权力威望的标志和象征,人的身份地位和权力威望正是在一种固定的名号的日常使用中或在反复不断地对人的重复性称谓中被认可、确定乃至固化的。不过,名号之间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皇帝”是一种专属于最高统治者的个体性的称谓与名号,而“黔首”则是一种专属于广大被统治的郡县之民的普泛性的称谓与名号。从秦朝君臣热衷于这两大名号的更定上,我们正可以体认他们所致力于建构的一种帝国的新的统治秩序的实质,那就是皇帝对广大人民的直接的人身支配或一人的专制统治。而为了在皇帝和黔首这两种身份地位的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稳固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秦朝君臣坚定不移地选择了在帝国疆域内全面推行郡县制,即在皇帝与黔首之间的支配性统治关系是以郡县制的制度化关联为支撑的。而在秦朝君臣的心目中,郡县之天下又理应是一个“法令由一统”或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天下,因此,帝国新的统治秩序的建构过程也就理所当然是一个由“圣王”(事实上是“王圣”)对社会生活秩序进行全面规制的过程。而所谓的“全面规制”,事实上,一方面意味着生活方式的整齐划一,另一方面就是私学异见和思想自由的完全排除,说到底,也就是最高统治者将一切都置于自己至高无上的专制权力的绝对意志之下。另外,并非不重要的是,秦朝君臣还特别热衷于为其专制统治寻求某种合理、合法和正当的理据,譬如他们致力于统一大业所获得的最终也是亘古未有的巨大成功,以及由统一而带给世人的和平或太平生活,尤其是邹衍的终始五德之说为他们的合法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在笔者看来,秦始皇帝之所以热衷于巡行天下郡县,并“刻石颂秦德”,并非仅仅是为了博得个人对歌功颂德和自鸣得意的一种心理陶醉和满足感,而正是为了向天下之人传达、贯彻上述做法中所蕴含的种种统治思想和政治理念,换言之,秦朝君臣在他们的石刻颂词中所主要表达的,并使我们能够深刻而明白地体味到的,正是上述做法中所蕴含的种种统治思想和政治理念,譬如立“皇帝”名号,以“大圣”自居,制“法”立“义”,天下王有,郡县天下等等。其颂词曰: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
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
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器械一量,同书文字。……应时动事,是维皇帝。……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功盖五帝,泽及牛马。莫不受德,各安其宇。
维秦王兼有天下,立名为皇帝……今皇帝并一海内,以为郡县,天下和平。昭明宗庙,体道行德,尊号大成。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大矣哉!宇县之中,承顺圣意。
皇帝明德,经理宇内,视听不怠。作立大义,昭设备器,咸有章旗。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黔首改化,远迩同度,临古绝尤。常职既定,后嗣循业,长承圣治。
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絜,人乐同则,嘉保太平。(《史记?秦始皇本纪》)
然而,秦始皇帝亦最终死于巡行途中,他的整个帝国及其政治事业也不久就葬送在了他的宫奴赵高、他所信任和重用的酷相李斯以及他那不争气的次子胡亥手上。仅仅维持了短短十五年的秦帝国的速亡,也正应验了英人艾克顿爵士的那句箴言,即“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蚀人”。秦王朝的二世而亡不外是它那专制帝王受到其绝对权力的绝对腐蚀的必然结果,而在这其中,李斯的表现和堕落最是耐人寻味。
二、李斯的督责之术与思想的御用化
毫无疑问,李斯算不上是一位有着自己独到见解的政治思想家,但他却是奉行和实践法家的治道理念最得力的行动型的政治实践家。应该说,他当初是基于一种对战国并争局势、秦国的强大国力和日益迫近的趋于统一的历史走向的清醒认识,而下定决心选择西入秦国以建功立业的,而且在辅佐秦始皇“卒成帝业”而统一了六国以及治理统一后的帝国方面是极为成功的。他的成功使他在当时不失为一个杰出的知识与政治精英。然而,当他决定与赵高合谋使胡亥当上秦帝国的二世皇帝时,他便开始走上了一条堕落的不归路。秦始皇和二世父子在统治思想上都是奉行法家路线的,不过,如果说秦始皇的奉法而治主要在实施对整个帝国社会生活秩序的全面支配、控制和统一规制的话,那么,与其父有所不同的是,二世皇帝却纯粹是为了满足一己的“肆意极欲”,所谓“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主重明法,下不敢为非,以制御海内矣”(《史记?秦始皇本纪》)。二世当政,听信赵高之言,“行诛大臣与诸公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用法益刻深”,陈涉起事而罪言“反”者,不与公卿廷议决事而“常居禁中,与高决诸事”(《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眼见二世已难以听进谏言,而自己又持禄畏罪、心生“恐惧”,故转而半违心半自愿地迎合专制帝王的意志,所谓“阿二世意,欲求容”(《史记?李斯列传》)。故当二世责问李斯:“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此所贵于有天下也。……故吾愿赐(肆)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为之奈何?”(《史记?李斯列传》)李斯于是向二世上了一篇著名的关于“督责之术”的书,其文如下: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故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凡古之所为尊贤者,为其贵也;而所为恶不肖者,为其贱也。而尧、禹以身徇天下者也,因随而尊之,则亦失所为尊贤之心矣,夫可谓大缪矣。谓之为“桎梏”,不亦宜乎?不能督责之过也。
……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且夫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间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掩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
我们之所以要将李斯向二世所上的《督责书》不厌其烦地详引备具于此,不仅是为了分析方便,更重要的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史华慈的思想史概念的意义上来探究政治思想史问题的绝佳范本。就仅有一千多字的《督责书》的内容本身来讲,在整个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它不仅没有多少分量,而且也缺乏思想性或理论性的原创价值。但从史华慈思想史的概念即人们对于他们本身所处环境的“意识反应”的意义上讲,它却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在笔者看来,李斯的《督责书》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的更重要的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的价值与意义。通过它,我们可以透视当时的政治精英或帝国官僚对于他们本身所处的政治生活环境究竟作出了一种什么样的“意识反应”。概概言之,这是一种完全屈服于专制帝王无限膨胀的欲望、专断的权力意志与恣意妄为的淫威而丧失掉了理性的“意识反应”。
面对来自听不进任何谏言而一意孤行地要“肆意极欲”的专制帝王的非理性的强大压力,李斯终于完全放弃了“格君心之非”的任何希望和努力,而是尽力迎合乃至公然鼓动二世肆情纵恣、独断专行和恣意妄为的非理性欲望。从李斯后来身陷囹圄之中仰天而叹所讲的一番肺腑之言以及他心存侥幸的狱中上书来看,他对二世的昏庸不道和他自己的功罪仍然有着相当全面清醒的认识(详见《史记?李斯列传》),似乎还未完全良知泯灭或是心智昏乱,但他对于自己上此督责之书而“逢君之恶”的“大罪”却也只字未提。李斯的表现显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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