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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产品质量纠纷案例与实务》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出产品质量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系统全面地解读了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产品质量纠纷案例与实务》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与指导性,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产品质量纠纷案例与实务》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作者简介
袁利民,研究生学历,供职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程海俊,研究生学历,供职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目录
第一章 产品质量官司的种类
第一节 违约诉讼
一、曹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上诉人时某宏与被上诉人崔某宾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侵权诉讼
一、倪某诉杭州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二、孙某利与淮北盛和牧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三、胡某祥与李某祥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四、周某凤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康庄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二章 产品质量纠纷起诉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当事人
北京成举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宝翠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甲某与乙某等人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二、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吴某等人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三、上诉人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方某诉天津某公司等单位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五、盐城市吉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法院管辖
一、天津某集团甲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二、福建省甲陶瓷有限公司与木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三、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某良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四、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某强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举证责任与证据
第一节 举证责任
一、某某有限公司诉某某电气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二、武夷山市华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三、上诉人盘锦永瑞色母粒厂与被上诉人郑州东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重庆市某某乐商业有限公司等与况某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五、徐某与林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六、王某生等与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 证据
一、罗某诉陈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二、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宏仁风湿病专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节 责任承担形式
一、王某飞、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洛阳华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质量责任纠纷案
二、王某与胡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第二节 赔偿标准与计算
一、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与于某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段某雨与刘某庆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三、江西省某某花炮厂与何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产品质量纠纷案例与实务》:
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不锈钢拼装水箱销售合同,被告提供给原告水箱并负责安装,原告按约定扣除质保金4000元后已付货款76000元。2008年5月,被告将水箱安装完毕交付原告使用,同年11月9日,水箱即出现变形,焊接处漏水,原告通知被告,其曾派人来此修理,但未曾修复。因水箱是盛水容器,属静止物,可以排除使用不当造成漏水、爆裂的可能性,实属被告所供水箱存在质量缺陷所致,进而于2009年10月28日水箱严重变形,焊接处开焊漏水,连接水箱的进水管断裂,泵房积水,致使供水、消防、配电设备等被水浸泡损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76000元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应按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确认的损毁标的物价值54909元为依据,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则应予驳回。本案是因产品缺陷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作为产品销售者的被告,负有对出售给原告的水箱没有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水箱不存在质量缺陷,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自被告于2008年5月将水箱安装完毕交付原告使用,至同年11月水箱出现焊接处开焊漏水、箱体变形的情形,原告即通知被告,被告遂通知其在淮北设立的代理商前来修理,但未曾修复,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保质期限,故被告辩称其水箱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超过一年的保质期限等理由均不能成立。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①被告盐城市吉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货款76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909元;②驳回原告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被告盐城市吉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吉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①原审仅凭“日记”、证人证言及无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价格认证结论认定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②该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原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当,且在判令上诉人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后未判令被上诉人返还货物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泰舜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出售给被上诉人的水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货款并赔偿损失是否适当。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原审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锈钢拼装焊接的水箱,系盛水容器,为静止物品,由上诉人安装在封闭的室内,不存在因运动、碰撞等外力导致损坏的可能,并且上诉人亦认可不会因冬季天气寒冷结冰致箱体爆裂,故可排除因被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漏水、爆裂的可能。被上诉人原审提供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该箱体于2009年10月28日严重变形,焊接处开焊漏水,连接水箱的进水管断裂,导致泵房积水,供水、消防、配电等设备因被水浸泡损毁的事实,该事故的发生应属上诉人所供水箱存在质量缺陷所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系·因产品缺陷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木合理危险,造成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害,作为产品生产及销售者的上诉人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对出售给被上诉人的水箱负有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义务,现上诉人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上诉人所称的本案事故时已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期限问题。上诉人提交的质保书中的一年期限系产品“三包”期限,是生产及经营者对产品承担免费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期限,并不等于产品质量保质期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本案中,该水箱虽过“三包”期,但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及十年的安全使用期限,故上诉人作为生产及销售者对因水箱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仍负有赔偿义务,被上诉人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似规定对被上诉人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后,该不合格产品被上诉人应返还给上诉人,鉴于二审中被上诉人承诺将不合格的产品返还给上诉人,该水箱可在本判决生效后由上诉人自行取回。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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