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共事务治理机制研究》将共同行动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采用案例研究和“例证”方法,即将理论演义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就使得“知识阐述学”的规范研究有了“事实”基础,也使得论述更具情境性和可读性,也增强了理论框架的解释力。
作者简介
杨涛,安徽无为人,江南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校聘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事务治理、社会福利、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在《中国行政管理》、《江海学刊》、《南京社会科学》、《清华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篇。
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四、论述框架与内容安排
第一章 什么是治理行动
第一节 治理行动的生成基础
一、治理行动的生成基础
二、治理行动的概念内涵
三、治理行动的基本类型
第二节 治理行动的构成要素
一、治理行动的主体要素
二、治理行动的客体要素
三、治理行动的关系要素
四、治理行动的规则要素
五、治理行动的环境要素
第二章 治理行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 个体优势、自主性及完整性
一、注重和发挥个体优势
二、受到外在制约的个体自主
三、通过合作关系构建个体完整性
第二节 对“一报还一报”的理解及运用
一、“一报还一报”的内涵
二、“一报还一报”所包含的行动策略
三、“一报还一报”所包含的互动过程
第三节 治理行动中规则设计的原则
一、制定规则中所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二、执行规则中所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第四节 从成本与收益看参与选择
一、参与还是不参与
二、不参与成本和退出参与的成本
三、参与与否的影响因素
第三章 作为治理单元的组织
第一节 组织治理行动
一、组织界定与成立组织
二、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
三、组织治理行动
四、组织治理行动困境
五、组织治理行动策略
六、组织权力结构
七、情境系统中组织治理行动
八、小结
第二节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治理的分析
一、大户牵头组建合作社
二、权力结构的不平等与失衡态势
三、权力行使的双向性
四、权力行使的制度规范
五、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
六、小结
第三节 公私组织间治理行动
一、政府善政与公民权
二、领域重合与公私互补
三、公私合作阻碍因素
四、公私合作动力因素
五、公私合作发展阶段
六、协商制定规则
七、责任分担
八、公私伙伴关系
九、可供选择的治理工具
十、小结
第四章 治理行动的影响因素
第一节 治理行动的结构性变量因素
一、诊断“社会-生态”系统
二、作为因变量的治理行动
三、个体层次变量
四、微观环境变量
五、资源系统和资源单位
六、宏观结构环境
七、小结
第二节 治理行动中规则执行力
一、规则与行动规则
二、规则转换的成本与收益
三、规则执行力
四、以规则内容引领规则执行
五、以内在规范夯实规则执行
六、以外在机制护卫规则执行
七、结语
第五章 治理行动的层次转换
第一节 辅助原则与自主自治
一、从辅助原则看治理层次
二、以辅助原则来保障自主自治
三、政府辅助与社会组织自治
四、地方自治与财政自主
第二节 复合共治的发生机制
一、复合共治的概念内涵
二、SD小区的治理问题
三、楠溪江渔业资源
四、杭州运河综保工程
五、复合共治的实务过程
六、复合共治的生成路径
七、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1.确保参与主体相互需求的满足
确保参与主体物质、精神或心理的满足,即获得有价值的东西,是建立和维系良好伙伴关系的根本保证。如果一方伙伴通过互动交往得不到所期望的,内心需求得不到满足,那么主体间的互动合作就缺乏实质性基础,这会导致伙伴关系面临终结的境况。即使利益主体存在某种冲突性矛盾,他们仍有可能建立合作关系。也就是,伙伴关系可以在对抗的主体间建立起来,因为通过互动合作和执行“一报还一报”,可以满足彼此的需要。为确保相互需求的满足,参与主体必须对伙伴关系进行精心管理,要考虑到什么是适当的回报、回报什么、回报多少和如何回报。参与主体需要思考和确定什么样的回报是合作伙伴所需要的,在什么时间和地点、以何种方式进行回报才是适当的。
行动主体自身需求的调整及其所在环境的变化,都能影Ⅱ向伙伴关系的发展态势。如果参与主体认为通过互动他所得到的回报不能满足其需求,或者他付出了过高的代价,那么他可能选择退出合作关系,或者选择调整合作关系,包括改变回报的方式。为使需求得到满足,参与主体应当确保其回报是公正的、可调整的和均衡的。为了对伙伴间的满意度进行调整,参与主体可调整其回报的收益值,即对彼此的付出与所得进行调整。当参与主体能够从其他渠道满足需求时,他也会对伙伴关系做出调整,减少或增加对特定伙伴关系的付出。参与主体可通过与一个或少数几个行动主体建立合作关系,也可与多个行动主体建立伙伴关系。当参与主体有更多选择余地时,他所受到的限制就会减少,在互动合作中被动受他人影响的程度就会降低。因此,在共同合作中,伙伴间只有有效地满足对方的期待及需求,才能长久地维系伙伴关系的稳定以及确保参与主体获得良好的合作收益。即使存在其他可能的选择,参与主体也不会那么容易地决定退出既有的合作共同体。
合作伙伴在互动交往中得到对方所提供的某个或某些有价值的“东西”。这些“东西”可以是任何在伙伴看来有价值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价值物,比如投资、财产、所有权、设备、场地、技术知识、咨询、友谊和某种特定情感。这些“东西”之所以有价,是因为它可满足对方的特定需求。合作伙伴彼此对对方所给予的东西越是感到满足,越是离不开,越是长期需要,则其伙伴关系就越是稳定化与常态化。
如果合作伙伴相互需求的程度越高,那么他们之间越有可能形成关系专用性。关系专用性指的是互动主体只能从彼此的供给中获得所需,以满足特定的物质、心理或精神需求。关系专用性使得交易主体的选择范围缩小,只能选择目前的合作伙伴进行资源的输入输出。也就是,关系专用性在缩小选择余地的同时,又强化了现有的伙伴关系。伙伴关系专用性越强,找到可替代的伙伴的可能性就越小。伙伴关系越是不可替代,其他类似主体就越难代替已经存在的伙伴。一旦合作伙伴养成特定的关系专用性,相互依赖性就增强,但并不表明专用性关系是不可解体的。在专用性伙伴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伙伴选择背叛,那么另一方将承受较大的损失,因为专用性使得他很难有其他可替代资源,或者他将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去寻找和建立其他的交易关系。因此,关系专用性程度越高,合作伙伴可能承载越多的潜在风险。在专用性伙伴关系中,某一伙伴投入的情感和信任越多,一旦关系破裂,他所受到的伤害就会越大。为了减少不稳定性,巩固专用性关系,伙伴间很可能选择签订长期的合同关系,还有其他的非正式的契约与约定,使得彼此被替代的交易成本增加,以此实现专用性关系的稳定性。另外,关系专用性限制了伙伴间做出其他选择的可能性。因此,治理行动中,伙伴间面临着在关系专用性与关系多用途性之间做出选择的矛盾。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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