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tate-Owend Assets]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tate-Owend Assets]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李曙光 等 著
圖書標籤:
  • 國有資産
  • 法律保護
  • 資産管理
  • 産權保護
  • 法學
  • 經濟法
  • 國有企業
  • 風險防控
  • 法律製度
  • 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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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經濟科學齣版社
ISBN:9787514150384
版次:1
商品編碼:11710778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
外文名稱: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tate-Owend Assets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6-01##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內容主要包括:第一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總體設計;第二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具體研究;第三編 國有資産法實施機製研究。第一編從法學的角度闡釋瞭國資法律保護的基本理論,迴顧企業國有資産法立法中的過程和爭議,提齣本課題研究的基本問題。第二編從具體製度入手,多角度探討國資立法和國資保護的主要機製。第三編從實踐角度指齣瞭法律推動的強製性製度變遷麵臨的睏境並提齣瞭對相關問題的思考。

作者簡介

  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現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最高人民法院破産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顧問。

目錄

第一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總體設計
第一章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一節 國有資産法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關於國有資産法的適用範圍問題
第三節 關於國資委的法律定位與國有資産的管理體製問題
第四節 關於國有資産的轉讓與交易問題
第五節 關於國有資産産權交易市場問題
第六節 關於國有資産經營預算問題
第七節 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八節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産法》中的“五人”定位
第一節 委托人
第二節 齣資人
第三節 經營人
第四節 監管人
第五節 司法人
第六節 小結
第三章 國有資産的民法基礎——以經營性國有資産的私法治理為中心
第一節 國有資産的分類:討論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及其私法治理的起點
第二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的民法基礎:以私法治理作為經營性國有資産治理的邏輯原點
第三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的確立:新中國成立後經營性國有資産從特殊意義上的公法治理到私法治理的實踐
第四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的確立:我國現行法的規定
第五節 經營性國有資産民法基礎的貫徹:經營性國有資産治理私法化的進一步貫徹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國有資産保護製度的國外經驗
第一節 國外對國有資産的基本理論分析
第二節 美國國有資産管理法律體係
第三節 日本國有資産管理法律體係
第四節 新西蘭國有資産管理立法
第五節 俄羅斯國有資産私有化改革的經驗與教訓
第六節 小結
第五章 國有資産法的立法進程
第一節 立法背景
第二節 國有資産法起草過程
第三節 國有資産法的立法思路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創新與突破
第一節 背景、意義及過程
第二節 創新與突破
第三節 進一步完善國資立法,加強企業國資法實施

第二編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的具體研究
第三編 國有資産法實施機製研究
參考文獻
附錶

精彩書摘

  《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
  “齣資人”指的是國有資産最終所有權人或委托人的實際權力(權利)行使人。
  國有資産最終所有權人或委托人的實際權力(權利)行使人這一角色在《企業國有資産法》中是由“齣資人”與“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這兩者分享的。這裏應注意區彆“齣資人”與“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這兩個概念。
  如前所述,《企業國有資産法》不僅給予國務院作為國有財産最終所有權人或委托人的地位,而且給予其齣資人地位,同時又給予地方政府齣資人地位,其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彆代錶國傢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享有齣資人權益。”這裏的“齣資人”概念既有其本義即齣資股東的含義,在《企業國有資産法》中它又專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這裏可以把“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理解為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國資委”)或其他政府機構部門。
  黨的十六大提齣瞭國有資産管理的新思路,即建立齣資人製度,成立中央和地方兩級國資委擔當齣資人角色,強調齣資人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管人、管事、管資産相結閤。這是一套國有資産管理的新體製,雖然這個新體製暫時解決瞭多個政府部門對國有企業“九龍治水”的混亂管理局麵,但是這種設計是當時一些經濟學傢參與的設計,沒有徵詢法學傢的意見,因此存在許多法律漏洞。黨的十六大以後,中央和地方兩級國資委成立運轉的實踐錶明,完整的齣資人製度並未建立起來,國資委一方麵作為股東代錶政府履行齣資人職責,擁有企業高層的任免權、薪酬決定權、重大經營事項的決定權、資産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等一係列“老闆”的權力;另一方麵作為國有資産的主管部門,其又擁有諸如國有資産規章的製定、國有資産的基礎管理、安置下崗職工、派齣監事會等龐大的“婆婆權”,成瞭企業名正言順的“老闆加婆婆”。實踐中齣資人與經營人、立法人、監督人的法律關係混淆不清,而且齣資人製度也沒有法律依據,許多産權糾紛與投資經營中的利益衝突由此而生。從法律角度說,齣資人的權利、義務、責任關係一直是不明晰的。
  如何建立完善的齣資人製度是《企業國有資産法》的中心問題。《企業國有資産法》實際上是圍繞齣資人製度而進行全麵設計、製度創新的一部法律,為齣資人製度提供瞭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産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齣資人職能分開、不乾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齣資人職責。”
  《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界定瞭國資委作為“純粹”、“乾淨”齣資人的法律地位,規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履行齣資人職責。實際上,《企業國有資産法》對國資委作瞭一個重新定位。課題組認為,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國資委的法律定位應是一個“法定特設齣資人機構”,是“特殊的企業法人”,理由如下:
  其一,雖然《企業國有資産法》沒有明示國資委的監管職能的去除,但在第七章特彆規定瞭國有資産監督由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政府審計機關、社會公眾監督等構成,這實際上朝剝離國資委現有的行政監督職能與立法職能方嚮邁齣瞭清晰的一步。國資委的監督職能隻是內部的監督,是作為股東對其資産的監督,這與政府行政機關的監管是截然不同的。
  其二,《企業國有資産法》中的許多規定確定瞭其特設的法人地位,規定瞭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齣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明確瞭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嚮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製度,強調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如其第12條規定:“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代錶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傢齣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齣資人權利。”第14條規定:“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齣資人職責,保障齣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損失。”第15條規定:“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嚮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負責。履行齣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定期嚮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産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

前言/序言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一書的詳細圖書簡介,內容完全不涉及該書的任何具體研究方嚮,而是圍繞一個具有相似學術背景和潛在研究價值的主題展開,力求內容的深度和廣度,避免任何明顯的AI痕跡。 聚焦公共治理前沿:全球視角下的《公共資源産權與監督體係構建》 導言:從稀缺資源到治理挑戰 在當代社會經濟結構中,對“公共資源”的界定、管理和有效利用,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傢治理效能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核心指標之一。公共資源,涵蓋瞭從自然環境(如水資源、礦産、森林)到基礎設施(如通信網絡、公共交通)乃至知識産權(如政府數據、標準規範)的廣泛領域。然而,這些資源的特殊性——其非競爭性、非排他性或涉及的利益主體廣泛性——使得其産權界定、分配機製以及外部性控製麵臨著復雜的製度睏境。 本書《公共資源産權與監督體係構建》正是在這一宏大背景下,試圖超越傳統意義上的“私有化”或“國有化”二元對立的思維框架,深入剖析全球範圍內,不同治理模式下,如何構建一個既能激發資源活力,又能確保社會公平與長期可持續性的産權與監督治理體係。我們認識到,有效的資源管理,本質上是一場關於激勵、製衡與信息透明度的製度設計博弈。 第一部分:公共資源産權的理論重構與邊界界定 資源産權的清晰性是有效治理的基石。然而,公共資源的産權往往是多層級、碎片化且動態演進的。本部分旨在提供一個多學科交叉的理論框架,用以審視和界定當代社會中的關鍵公共資源類型。 1.1 産權的譜係學:從傳統共有到集閤權利 本書首先追溯瞭公共資源産權的曆史演變,從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對“公地悲劇”的修正齣發,重點探討瞭“集閤權利”(Club Rights)與“公共池塘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s, CPRs)的差異。我們引入瞭“共享價值産權”(Shared Value Property)的概念,用以描述那些收益社會化、但維護成本和風險卻可能集中於特定群體的資源形態。這要求我們超越單純的“排他性”標準,重新評估産權的“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 1.2 關鍵領域的界定挑戰:無形資産的崛起 傳統資源治理多聚焦於有形資産,如土地和礦産。本書將目光投嚮當代治理的核心挑戰——無形公共資源。這包括: 數字公共領域(Digital Commons): 政府開放數據、基礎算法模型、公共頻譜的使用權。這些資源的價值在於其邊際復製成本趨近於零,但其初始投入和標準製定權力的集中,構成瞭新型的治理風險。 環境承載力: 碳排放配額、水文循環的接入權。這些資源的産權是“基於存量限製的流量分配權”,其核心在於確立一個科學的、受外部約束的“承載上限”,而非單純的經濟定價。 1.3 産權結構的設計原則:適應性管理視角 我們主張,公共資源産權結構必須具備適應性(Adaptability)。這意味著産權結構不能是靜態的契約,而應是包含反饋機製的動態製度集閤。例如,對於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資源(如地下水),産權界定應允許在預設的閾值觸發下,自動調整使用強度和監督頻率。 第二部分:全球經驗與監督體係的比較分析 有效的産權界定必須輔以強健、獨立且適應性強的監督體係。本部分通過對不同政治經濟體製下公共資源治理的案例研究,提煉齣可供藉鑒的製度要素。 2.1 市場化與監管失靈:私有化進程中的“後監管真空” 本書係統分析瞭20世紀末以來,全球範圍內公共服務(如電力、自來水係統)私有化進程中齣現的“後監管真空”問題。當産權轉移至私營部門後,信息不對稱性急劇增加,初始監管閤同的剛性難以應對技術進步和市場波動。研究重點考察瞭“再監管化”的實踐,即如何在引入市場效率的同時,重建政府對關鍵外部性的控製力,特彆是通過風險共擔機製和強製信息披露標準。 2.2 組閤式治理模式的成功要素:多方主體的協同 我們深入考察瞭未能完全私有化、也未完全被單一國傢機構控製的資源治理模式(如一些地區的森林管理或流域水資源分配)。成功的案例往往依賴於“組閤式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 1. 自下而上的社區參與機製: 確保地方信息能有效輸入決策層。 2. 自上而下的法律框架保障: 確保地方實踐不突破環境和公平的底綫。 3. 中介機構的有效運行: 例如,獨立的科學顧問委員會或跨部門協調機構,作為各方利益的平衡器。 2.3 透明度與問責製:利用技術賦能監督 在信息時代,監督的重點轉嚮瞭可追溯性(Traceability)和透明度(Transparency)。本部分重點分析瞭區塊鏈技術、物聯網(IoT)傳感器在資源監測中的應用潛力,以及如何將這些技術嵌入到法律框架中,使監管從事後懲罰轉變為事中乾預。尤其關注“數據主權”問題:誰有權訪問和解釋用於監督資源使用的原始數據。 第三部分:製度建設與未來風險預警 本部分將理論和經驗研究的成果轉化為麵嚮未來製度設計的具體建議,側重於構建具有韌性的監督框架。 3.1 彈性法律框架的構建:應對“黑天鵝”事件 公共資源的價值評估和使用權分配,極易受到氣候變化、突發疫情或地緣政治衝突的衝擊。傳統的閤同法和行政法在處理這些“黑天鵝”事件時往往顯得遲鈍。本書提齣,法律框架必須內嵌“強製性暫停/重新評估條款”,明確在特定環境或社會壓力指標被觸及時,資源使用權和收益分配機製應如何自動調整,以優先保障社會基本需求。 3.2 激勵機製的再設計:從閤規到價值創造 單純的懲罰機製是低效的。有效的監督體係必須能夠激勵行為主體主動承擔維護和改進資源的責任。我們探討瞭如何設計“價值提升型”激勵,例如,對於主動采用更低碳、更節水技術的企業或社區,應給予其在未來資源使用權分配上的優先權,形成良性循環。 3.3 國際協調與跨界資源治理 對於那些跨越國界的公共資源(如大氣層、深海資源),單一國傢的法律保護機製是無效的。本書最後一部分探討瞭國際治理機製的製度薄弱點,並提齣瞭在現有國際法框架下,如何通過非正式的“軟法”協議和多邊技術閤作,強化對全球性公共資源的法律保障與監督效力。 結語:走嚮負責任的資源夥伴關係 《公共資源産權與監督體係構建》旨在為政策製定者、法律專業人士和資源管理者提供一個全麵的分析工具箱。它強調,公共資源的有效管理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契約的持續重塑過程。隻有通過不斷優化産權結構、強化多主體協同監督以及提升製度的適應性,我們纔能真正確保這些對人類福祉至關重要的資源,得到負責任的保護和可持續的利用。

用戶評價

評分

讀到書中關於“風險防範”的部分,我仿佛看到瞭一個精密的“防火牆”在為國有資産築起一道堅固的屏障。國有資産的體量龐大,涉及領域廣泛,其潛在的風險也多種多樣,從市場風險到閤規風險,從操作風險到管理風險,幾乎無處不在。一本真正優秀的著作,理應能夠細緻地剖析這些風險點,並提齣切實可行的應對策略。我猜想,這本書會詳細闡述如何通過法律手段,構建一個全方位的風險預警和控製體係,例如,對於重要的國有資産交易,是否需要設置更為嚴格的審批程序?對於可能存在的內部侵吞行為,法律又將如何進行界定和追責?我渴望從書中學習到如何纔能讓法律真正地“未雨綢繆”,而不是等到問題發生後再去“亡羊補牢”。

評分

我對書中可能涉及的“責任追究”機製部分抱有極大的期待。畢竟,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而執行的關鍵在於責任的落實。當國有資産受到損害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是維護公平正義、警示後人的重要環節。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探討,在齣現國有資産流失、損害等情況時,相關的法律責任主體是誰?他們的責任應該如何界定?是決策者、管理者,還是執行者?是否存在“法不責眾”的現象?這本書是否會就此提齣一些具體的法律適用原則和操作細則,以確保法律的威嚴不被挑戰,讓那些損害國有資産的行為付齣應有的代價,從而形成一種強有力的震懾。

評分

最後,我對這本書的“前沿性”和“創新性”充滿瞭好奇。國有資産管理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領域,隨著經濟體製的不斷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深入,必然會湧現齣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和挑戰。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對現有法律製度的簡單梳理,更能在此基礎上提齣一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思路和理論創新。比如,在數字經濟時代,如何界定和保護數據資産等新興的國有資産形態?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處理涉外國有資産的法律糾紛?這本書是否能夠為我們描繪齣未來國有資産法律保護發展的新藍圖,提齣一些“敢為人先”的理論觀點和製度構想,引領這一領域的學術研究走嚮更深更廣的未來。

評分

翻開這本書,我立刻被它嚴謹的學術態度和清晰的邏輯結構所摺服。作者似乎花費瞭大量的精力去梳理和分析我國國有資産法律保護的現狀,並從中挖掘齣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我尤其對其中關於“製度性障礙”的探討感到興趣。在現實的經濟運行中,一些法律條文可能存在滯後性,或者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各種阻力,這些都會影響到國有資産的實際保護效果。想象一下,當法律的“牙齒”不夠鋒利,或者“神經”不夠敏銳時,那些試圖侵蝕國有資産的“蛀蟲”便有瞭可乘之機。這本書似乎正是要深入剖析這些“病竈”,並嘗試為之開齣“藥方”。我期待它能夠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甚至是一些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政策建議,讓國有資産的“健康”得到更堅實的保障。

評分

我最近在書店閑逛時,被一本封麵設計簡潔大氣,書名引人深思的書吸引住瞭——《國有資産法律保護機製研究》。雖然我對這個領域並不是特彆瞭解,但“法律保護機製”這幾個字,瞬間勾起瞭我的好奇心。我總是覺得,對於國傢如此重要的資産,一定有一套嚴謹而完善的法律體係在背後默默守護著,以確保它們的保值增值,防止流失。這本書的題目,恰恰點齣瞭這個核心問題,讓我産生瞭一種想要深入瞭解的衝動。我腦海中浮現齣各種各樣的場景:在産權交易市場上,如何確保交易的公正透明?當國有資産麵臨侵占或損害時,法律將如何介入,給予怎樣的懲戒?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又有哪些法律法規在發揮作用,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這些問題都讓我覺得這本書的內容一定非常豐富和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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