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合同法》实施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说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新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探讨了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一卷重新探讨了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当代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的相对性与利他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还深入研究了合同成立中的强制缔约、电子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以及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和分类、合同内容的解释和合同的效力等重要问题。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第一编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债权请求权
第二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合同法与相关法律
第四节 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第五节 合同法体系
第六节 我国合同法的渊源
第三章 当代合同法的新发展
第一节 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第二节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趋势
第三节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同法的挑战
第四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相互交融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地位凸显
第六节 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 合同的相对性与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节 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合同自由原则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正义原则
第五节 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编 合同的成立
第六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五节 强制缔约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缔约过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八章 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 合同内容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条款和分类
第三节 合同权利
第四节 合同义务
第九章 格式条款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性质
第三节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第四节 格式条款的效力
第五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十章 合同内容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各种理论
第四节 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五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十一章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概述
第二节 合同形式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合同的具体形式
第四节 法定形式的效力
第五节 履行治愈规则
第三编 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与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十三章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一节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第二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无权处分合同
第五节 无权代表合同
第十四章 无效合同
第一节 无效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无效合同的转换和补正
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第四节 无效合同的种类
第五节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第六节 合同无效与时效规则的适用
第十五章 可撤销的合同
第一节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比较
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第四节 撤销权的行使
第五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主要参考书目
第一版后记
修订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精彩书摘
1974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吉尔莫发表了《契约的死亡》一文。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因原则的衰落、侵权法的扩张等现象,吉尔莫感叹合同法已经死亡。但是,他也不敢肯定合同法是否已经真的死亡,所以,又自言自语道,“契约确实死了——但谁又能保证在这复活节的季节,它不会复活呢?”①而日本东京大学内田贵教授针对该文,撰写了《契约的再生》一文,他认为古典契约法的原理正被新的合同法理论所替代②。应当说,吉尔莫教授和内田贵教授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道理的。吉尔莫教授看到了古典合同法理论的衰落,以及现代交易形态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巨大冲击,但他没有看到取而代之的新合同法理论的兴起。而内田贵教授认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合同法会实现其理论的转型,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仍然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而不会趋于死亡。在我看来,谈论合同法的死亡也有些言过其实了。合同法中逐步消亡的只不过是违背社会发展需要的陈规,而合同法本身永远不会消亡,相反,其永远会伴随着社会演进而焕发活力。消亡论忽视了合同法在现代法制框架中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合同法是整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有一句名言:支撑西方世界的两个支柱,一个是合同,一个是财产。其中,财产是静态的财产,合同是让静态的财产流转的动态过程。亚当.斯密曾经宣称,合同自由将鼓励个人发挥企业家冒险精神①。美国著名法学家Farnsworth认为,合同自由支撑着整个市场②,从法治的观点来定义市场,则市场就是合同法③。任何社会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要以合同法作为其经济制度的基石。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毫无例外地应当以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合同法是任何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基本法律。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人格的基础,而物权和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最基本的形态。正如拉德布鲁赫指出的,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就像自然界材料与力的关系,前者是静的要素,后者是动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静态;在后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动态。 ④ 所以,规范合同债权的合同法就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既然契约已经完全成为我们生活的主宰,为了促成契约高效、快捷的订立,保障合同圆满安全的履行,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这些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就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目标就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了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社会的一个内容就是其自然人拥有达成自愿协议以实现其私人目标的权力。” ① 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这一席话的确道出了合同法的真谛。试想如果没有合同法,人们为了达成交易将不知花费多大的人 力物力;交易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安排他们未来的事务,允诺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信用经济也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的履行、因合同而产生争议是否会被及时公正地解决作为标志的。虽然人们在缔约过程中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法来缔约,但“合同法是备用的安全阀。” ② 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有效安排其事务时,就需要合同法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所以希尔曼指出,“人们应当牢记,一些断言合同法让位于其它法律或者存在诸多问题的理论,表现为一种不成熟的观点,因为他们所关注的是描述非典型的合同纠纷和合同安排破裂的司法意见。”③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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