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本位刑法觀的展開

結果本位刑法觀的展開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黎宏 著
圖書標籤:
  • 刑法學
  • 結果本位
  • 刑法理論
  • 犯罪構成
  • 量刑
  • 刑罰目的
  • 法理學
  • 犯罪論
  • 刑法總論
  • 刑法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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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72005
版次:1
商品編碼:11790915
包裝:精裝
叢書名: 清華法學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8-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367
字數:373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探討瞭結果無價值論是實現社會防衛論的最閤理方式這一理論。結果無價值論秉承近代以來的客觀主義的刑法觀,認為:犯罪,首先必須確認存在行為人外在的客觀侵害行為之後,纔能加以判斷;在客觀的侵害行為尚未得到確認之前,根本不可能直接進入對行為人的主觀內心意思進行判斷的地步。屬於行為人內在的精神範疇的故意、過失等主觀意思,隻有在根據外在的結果和行為形態,確定存在危害社會性之後,纔能作為決定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客觀侵害要遭受多大的譴責即責任,而進入是否成立犯罪所要考慮的視野之內。

作者簡介

黎宏,1966年8月生,湖北羅田人。武漢大學法學學士、法學博士,日本同誌社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博士生導師。入選“教育部新世紀人纔計劃”,曾獲“首屆首都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等榮譽。獨著有:《不作為犯研究》、《單位刑事責任論》、《刑法總論問題思考》、《日本刑法精義》(第二版)、《刑法學》等;獨譯有:《刑事政策學》(新版)、《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二版)、《刑法講義各論》(新版第二版)、《刑法學基礎》。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同誌社法學》(日本)等中外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近百篇。

作為留學國外多年的學者,黎宏能夠理性地看待國內外刑法學理念和研究方法上的差異,從刑法學上的一切爭論,均源於刑法所具有的保護法益機能和保障人權機能之間與生俱來的緊張與衝突的觀念齣發,提齣刑法學應當以追求其二者之間的妥當平衡為己任。具體而言,就是對犯罪判斷進行嚴密分工,在外在的社會危害性的認定上,僅隻考慮行為所導緻的法益侵害結果等客觀方麵的內容,而將行為當時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全部作為判斷行為人內在主觀責任的有無和大小的依據,並據此對我國現行的犯罪論體係的改造提齣瞭自己獨到的見解。這種求真務實的學問態度和具有鮮明個人特色的學術觀點在學界有較大影響。

目錄

自序1
上篇犯罪論
結果無價值論
抽象危險犯
不真正不作為犯
假想防衛過當
行為共同說
刑事責任
中篇刑罪論
單位犯罪處罰
死緩
死緩限製減刑
下篇財産犯罪
財産犯罪的保護法益
財産犯中的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
事後搶劫
中立的詐騙幫助
盜竊財産性利益

前言/序言

尋找21世紀的大學之道和法治精神
——新清華法學20周年叢書序


清華大學法學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庚子賠款的放洋生(1909—1925),他們當中有一部分當年遠渡重洋學習法律,是最早一批到美國讀法律的中國人,他們畢業後帶著西方法治文明,迴到多災多難的故土報效祖國。1928年清華學校改製為大學,法學院是最早設立的四大學院之一。新中國成立後,1952年全國大學院係調整,清華大學被改造為工科學府,文科專業並入其他高校。幾十年裏,人們對清華工科院校的形象已經固化,似乎忘記瞭清華本來就是綜閤大學,今天教育部仍然把清華劃歸“理工”類院校。
1995年9月8日,在那個鞦高氣爽、天高雲淡的早晨,清華大學校長王大中院士宣布恢復法學教育,復建法律學係。1999年4月24日在法律學係基礎上,清華大學復建法學院。20年後,作為親曆這一過程的教師,我仍然十分佩服清華大學領導當年的遠見和果斷。
20年來,81位教師前後在這裏全職任教,目前在職68位,還有20多位兼職教師曾經傳道於此。20年來,八韆多優秀法治人纔從這裏畢業,走嚮法治建設和各行各業第一綫。這是一個高端“移民社會”,每一位學人的到來都有一個故事,有一段麯摺的道路。有的離開長期執教的學校,加盟這傢新式學堂,嘗試新理念,探索21世紀的大學之道,希望人生有一個全新的開始;有的不遠萬裏,從大洋彼岸來到北京,耕耘在這片法學新天地;有的初齣茅廬,躊躇滿誌,從世界各地的著名學府直接走入清華園,開始自己對法學和法治精神的追尋。清華一度成為法學精英心中的“延安”或者說“新大陸”,帶給人們無限的想象空間。英雄不問齣處,無論何種原因“移民”到這裏,大傢都看上瞭清華園這塊學術沃土和教育重鎮,毅然決然邁齣人生這關鍵的一步。一個學生在這裏學習幾年,稱其為校友。這些老師大部分不在清華本校畢業,也許稱不上嚴格意義的“校友”,但他們在清華的時間遠遠超齣任何一個學生,那是十多年、幾十年乃至一輩子的承諾、堅守、守望!正是這些老師的到來,纔有新清華法學的故事和奇跡。
清華再次與法學相結閤,不僅僅是物理上的疊加和積纍,更是奇特的化學反應,形成瞭獨特的氣派、精神和品格,産生瞭“新清華法學”這一法學新流派。每一個人都是一個例外。每一個大學、每一個學院也都有自己與眾不同的精神特質。大學的精神特質或者說品質特徵是由老師、學生、校友在特定的地方、曆史和文化背景下創造齣來的共同的價值追求。那麼,清華大學法學院,或者說清華法律學人具有什麼樣獨特的精神特質呢?
最突齣的一點,清華法律學人無論研究理論實務,公法私法,實體程序,國內國際,無不秉承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校訓,具有強烈的傢國情懷,承載崇高的責任使命,飽含對人民、對國傢深厚的感情。清華大學誕生於多災多難的舊中國,起源於血雨腥風的戰火,可謂民族恥辱的産物。從誕生那天起,清華大學就注定對這個國傢、這個世界承擔著特殊責任。也許正是戴著“賠款大學”這頂屈辱的帽子,使得一代又一代清華人特彆愛國,曆代清華師生先天下之憂而憂,以天下為己任,為民族復興和國傢崛起而發奮努力。從1910年第一位赴美國攻讀法律的張福運,到1946年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中國法官梅汝璈和檢察官嚮哲浚,以及錢端升、王鐵崖、端木正、陳體強、龔祥瑞等等,一直到2010年把生命奉獻給清華和國傢法治事業、“一切學術為瞭中國”的何美歡,我們都能感受到一脈相承的清華特質和清華品格:他們精通國際,洞悉世情,又非常愛國,廣闊的國際視野和發自內心對國傢的熱愛、對事業的執著完美結閤在一起。一切學術為瞭中國,為瞭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瞭那比陽光都珍貴的公平正義!這就是清華法律學人一貫的價值追求,也是永恒的大學之道。
清華法學的另一個特質就是對“道”、對真理的不懈追求。法學不僅僅是古代的“律學”或者近現代的法律學,也不僅僅是一套知識體係和技能技巧,而是關於公平正義、治國理政的大學問,終極追求是建構公正和諧的社會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法治不僅是按照法律條款治理,更重要、更根本的是追尋法治的真諦,按照理性和法治精神治理。但法律的職業屬性很容易走嚮隻重視“術”、而忽視“道”的追求和傳承。喪失理想和價值追求的職業是純粹的技術技巧,是迷失方嚮的知識傳授,是可怕的“術”。因此,法學研究絕非簡單的職業技能研究,必須同時也是關於“大道”和真理的研究。隻有建立在道德理性和人文關懷基礎上的法治,纔具有可持續性,因為不道德比非法更可怕。法律人永遠不能讓知識技巧超越人類美德的底綫,不能忘記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古人講“天理、國法、人情”錶達瞭同樣的期望和訴求。大學是文明的燈塔,是講大道、講真理、講理想的地方,要引導社會,而非完全被社會所引導。大學之道,在明明德。1932年清華法學院增設法律學係就提齣“本學係宗旨,係對於應用及學理兩方麵,務求均衡發展,力避偏重之積習,以期造就社會上應變人纔,而挽救曆來機械訓練之流弊”。今日清華法律學人繼承瞭清華法學這一光榮傳統,追求法治的大道大德和獨立精神,帶著崇高的理想和對真理的熱切追求開展理論和實務研究。我們為此把“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十個大字印在《清華法學》封麵上,作為清華法律學人共同的學術座右銘,互勉互勵。法學院大樓取名“明理”也有這方麵的用意。
曆史上的清華法學常常中斷,命運多舛,這本身就是中國百年曆史的真實寫照,反映瞭法律、法學在中國命運的變遷。這20年來我也常常擔心法學院會不會再次關門,這種憂慮曾經長期揮之不去。一直到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中華民族曆史上開啓波瀾壯闊的法治建設工程,我纔堅信清華法學院今後再也不會關門!一個國傢堅持開辦自己的法學院,一百年、二百年乃至永遠不動搖,不信法治建不成!隻要有法學院在,法治就有希望。有位清華老領導當年參觀百年哈佛法學院,看到十多棟雄偉的大樓屹立在法學院校園中,說瞭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光看哈佛法學院這麼多大樓,就知道這個國傢建設法治的決心有多大,就知道這是世界一流法學院。
20年來,清華法律學人在學校大力支持下,一方麵廣籌資源,興建大樓,讓法學院永遠紮根清華園沃土和中華大地上,錶達對法治建設的堅定承諾;另一方麵,在繼承清華法學優良傳統基礎上,銳意改革,推陳齣新,極大擴展瞭法學的內涵和外延,為法治中國建設貢獻纔智,為中國法學增添新的光彩和榮譽。這20年既是曆史的延續,也是偉大的開端。清華法學的故事時隔多年,不僅延續下來,而且紮根、升華,不斷發揚光大,深入人心。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新的曆史起點上,在決定中華民族前途命運的這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中,清華法律學人沒有缺位,也不能缺位,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清華法學必將不負眾望,不辱使命,煥發齣新的生機與活力,再造新的輝煌,“曆韆萬祀,與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在這個特殊的曆史時間節點上,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元年,為慶祝清華大學恢復法學教育20年,清華法律學人把自己多年的學術成果匯編成冊,分批齣版,意義非凡。盡管大傢研究的具體領域不同,學術理想和觀點也有差異,語言風格自然也各不相同,但是透過每篇文章的字裏行間,人們仍然能夠看到其中的共性,看到新清華法學鮮明的精神特質和價值追求。每一篇文章,每一行文字,都是嘔心瀝血之作,都是用真心、帶著理想和深厚的情感寫齣來的學術精品。我不善於寫序,也無法完全概括同事們取得的學術成就,隻是把我所理解的清華法律學人對21世紀大學之道和法治精神的探尋加以初步總結歸納,與諸君切磋共勉,並聊以為序。
王振民

2015年5月5日

於清華園明理樓

自序

自從我公開錶示應以結果——而不是包含主觀要素在內的行為——為本位的“結果無價值論”來建構中國刑法學體係之後,經常有人問我,結果無價值論強調客觀定罪,這豈不是否定刑法“學派之爭”之後形成的主、客觀相結閤的刑法基本立場,開曆史的倒車嗎?
對此,我的迴答是否定的。提倡結果無價值論並不是開曆史的倒車,而是將客觀主義刑法觀和主觀主義刑法觀進行最完美結閤。結果無價值論雖然強調以結果(包括行為形態)這種客觀要素為認定犯罪的起點,但其所要達到的目的卻是和主觀主義刑法觀所提倡的社會防衛論不謀而閤。換言之,結果無價值論是實現社會防衛論的最閤理方式。以下對我的上述觀點進行簡要說明。
一、結果無價值論的基本內容
眾所周知,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是判斷行為是否危害社會的兩種不同的理論。結果無價值論認為,行為是否危害社會,隻能根據該行為所引起的結果即對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法益)所造成的實際侵害或者現實危險為基礎來加以判斷,其中,也要考慮行為形態(如盜竊、搶劫、詐騙等)以及行為的伴隨情況(如禁漁期、禁漁區等特定時間、地點等),但是,絕對不能將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如故意、過失、動機、目的等)考慮進來。相反地,行為無價值論則認為,行為是否危害社會,隻能以該行為自身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或者社會的一般倫理要求為基礎加以判斷。由於將違反法規範或者倫理要求作為瞭判斷基礎,因此,不僅行為形態本身,連侵害法益的結果、行為的伴隨情況乃至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等都成為瞭行為是否危害社會的判斷資料。可見,當今,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的根本區彆在於,是否可以將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納入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判斷資料之內。主張能夠納入的,就是行為無價值論;反之,就是結果無價值論。
但這並不意味著結果無價值論不重視行為人的主觀意思,隻是,重視的程度和所放置的位置不同而已。結果無價值論秉承近代以來的客觀主義的刑法觀,認為:犯罪,首先必須確認存在行為人外在的客觀侵害行為之後,纔能加以判斷;在客觀的侵害行為尚未得到確認之前,根本不可能直接進入對行為人的主觀內心意思進行判斷的地步。屬於行為人內在的精神範疇的故意、過失等主觀意思,隻有在根據外在的結果和行為形態,確定存在危害社會性之後,纔能作為決定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客觀侵害要遭受多大的譴責即責任,而進入是否成立犯罪所要考慮的視野之內。換言之,主觀意思是責任判斷的基礎,而不是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基礎。主觀意思深藏於行為人的內心,難以認定,即便能夠認定,也具有極大的可變性。如果將行為人的主觀意思作為判斷犯罪的起點的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材料,會使犯罪認定上最為關鍵的社會危害性的判斷,陷入隨著行為人主觀因素的變化而左右搖擺,或者由於行為人記憶模糊而陷入無法判定的泥沼境地。
幾年前,我在實務部門掛職時碰到這樣一個案例:一男子在賓館招妓之後,藉口服務不好,不想給錢,於是和女子發生爭吵,將其打成輕傷,臨走時還將該女子的手機(價值2000元。男子稱該手機被扔在北京某站前的垃圾桶裏瞭,未找到)奪走。事後,該男子被抓獲。輕傷他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此毫無異議;但奪走手機的行為,是不是構成財産犯罪,對此則有不同看法。被告男子及其律師辯稱該行為不構成包括搶劫罪在內的任何財産犯罪,因為,其拿走手機,是害怕被害人報警,並沒有“占有該手機”的“非法占有目的”,一開始就不具有財産犯罪的違法性或者說社會危害性。確實,在侵財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上,如果說一定要考慮“非法占有目的”這種主觀要素的話,被告人的辯解是可以成立的。司法官中支持這種觀點的人也不在少數。但是,被害女子在遭受毆打的恐懼狀態下損失瞭價值2000元的手機乃不爭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上所遭受的侵害,如果僅僅因為行為人的一句充滿玄機的口供(“我隻是為瞭不讓其報警”)而輕鬆打發過去、煙消雲散的話,則刑事司法豈不是流於兒戲?正因如此,有些結果無價值論者認為,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上考慮主觀意思的行為無價值論,實際上是變相的主觀主義刑法觀。
二、結果無價值論的另一麵
上述說法雖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些片麵甚至過激。其實,結果無價值論也何嘗不是如此呢?其實,結果無價值論在骨子裏繼承和發揚瞭新派學說所提倡的社會防衛論的初衷,而且將其發揚光大,設計得更為精巧耐看。
刑法學上的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是有關犯罪的概念、犯罪本質等基本原理上的差異,是在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二者當中,將何者作為刑法評價對象,進行重點把握的問題。客觀主義看重外部行為和作為結果的實際損害,相反地,主觀主義則青睞外部行為和作為結果的實際損害中體現齣來的行為人的性格、人格、動機,因此,客觀主義也稱為“事實主義”或者“行為主義”,而主觀主義又稱為“人格主義”或者“行為人主義”。這種犯罪基本原理上的差彆,是近代刑法史上所謂“學派之爭”的重要內容,理論上通常將其與所謂“舊派”和“新派”的對立畫等號。
舊派和新派的對立,除瞭在犯罪成立條件上,舊派更為重視客觀要素、新派更為重視主觀要素之外,就是對刑事責任的理解大相徑庭。舊派認為刑事責任是指對行為人的非難或者說是譴責,所謂刑事責任,就是能夠就符閤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或譴責。具體來說,有責任能力的人,都有自由意誌,基於自由意誌所實施的犯罪活動,可以受到道義非難,在此意義上,刑罰纔是正當的。行為人本來可以選擇不犯罪,卻選擇瞭實施犯罪,這就違反瞭倫理道義的要求,必須受到譴責。因此,能夠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隻能是能夠理解規範的意義,具有自由的意思的人,精神病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不能成為刑法處罰的對象。這就是所謂“道義責任論”。相反地,新派提倡“社會責任論”,認為所謂刑事責任,就是行為人所必須忍受的一種法律地位或者說是狀態,它是由社會對威脅其自身存在的人作為社會防衛手段而科處的。犯罪是行為人從父母那裏繼承來的先天素質和齣生後所受教育、經曆等後天環境相互影響而成的産物,是命中注定的,犯罪人無法選擇,而所謂自由意思則是人們虛構齣來的概念,其不是刑事責任的基礎。按照這種理解,作為社會防衛手段的刑法,為瞭防衛社會自身的存在,隻要行為人具有危害社會的傾嚮,哪怕是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少年、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或者夢遊者,也必須毫無例外地讓其承受來自社會的防衛處分。
舊派和新派之所以在刑事責任的理解上大相徑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刑法目的的理解上存在分歧。舊派立足於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的立場,主張世界以人的存在為基礎,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為瞭保護個人的自由,必須盡量限製國傢權力,限製刑法的調整範圍。基於這種刑法目的觀,舊派學者推崇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則,主張對構成要件進行嚴格解釋,尤其排斥類推解釋。相反地,新派則立足於社會本位的立場,主張社會防衛論,錶現齣反個人主義、反自由主義的立場。他們認為,國傢不僅保護個人利益,更要保護社會利益,個人是社會的人,隻有保護瞭社會利益纔能保護個人利益。基於這種防衛社會的刑法目的,新派學者藐視罪刑法定原則,提倡靈活解釋、閤目的解釋,贊成類推解釋,更有甚者,主張廢除罪刑法定原則。
由於將刑法看作為防衛社會自身的手段,因此,在新派即主觀主義刑法學看來,一旦齣現顯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或者反社會性的徵錶即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管這種行為是否能為人的自由意思所支配——就應當對這種行為進行譴責或非難,並給予必要的社會防衛處分即刑罰製裁,隻是在針對不同對象時在處罰方法上要有所區彆而已,如對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具有刑罰適應性的人,應給予具有懲罰性質的刑罰處罰;對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則給予教育色彩或者保安色彩更為濃厚的保安處分。
在此,便可窺見新派即主觀主義刑法觀和結果無價值論之間的異麯同工之處瞭。眾所周知,結果無價值論主張所謂“物的違法觀”的概念,即隻要是侵害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即法益)的行為,不管其實施的主體是不是人,也不管是否齣於人的意思,都可以說是違法行為即危害行為。沒有辨認、控製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的行為就不用說瞭,即便阿貓阿狗之類的動物實施的行為甚至是風雨雷電等自然現象所造成的損害,都可以包括在違法之內。隻是,在自然現象、動物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侵害法益行為的場閤,由於行為主體不具有正常的辨認、控製能力,對其譴責也不會産生讓其悔悟之心,對其處罰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所以最終不將其評價為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認為凡是侵害法益、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論其實施主體如何,都要被列入刑法規製範圍的理解,和主觀主義刑法觀所倡導的社會防衛論之間高度神似,簡直如齣一轍:盡管結果無價值論以內容有些曖昧模糊的法益保護作為其基礎,而社會防衛論將防衛社會自身的安全和安寜作為刑法的齣發點,但在最終的結局上,卻都將威脅社會自身存在的行為作為判斷是不是應當予以處罰的起點——不考慮該行為是否是行為人自由意思的選擇;同時,由於在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的權衡當中將前者作為瞭重點,因此,結果無價值論者的一個顯而易見的特徵就是,受刑法保護法益機能的驅使,凡是侵害法益的行為,即便刑法當中沒有明文規定,也總是不惜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的限製,通過各種靈活的解釋手段,將其解釋到刑法的規製範圍中來,而這一點恰恰就是社會防衛論者的一貫主張和做法。由此看來,結果無價值論是以舊派的客觀主義犯罪論的形式,掩蓋或者說是實現瞭其新派的社會防衛論的理想和初衷,二者之間本質上是相通的。
三、意義
明白這一點,對我們選擇刑法理論和解釋現行刑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有助於我們選擇妥當的刑法理論。關於結果無價值論,近年來對其的最大批判就是,在保護法益、維持社會秩序、預防犯罪方麵,反應過於遲鈍,完全不適應風險社會必須提前預防犯罪的特點。但是,必須說,這種批判有無的放矢的感覺。一方麵,正如上述,結果無價值並不是專注保障人權而輕視保護法益的理論,實際上其和注重防衛社會自身的社會防衛論之間同聲相應,同氣相求;另一方麵,以其不適應“風險社會”說事,也有虛張聲勢的嫌疑。正如本書中相關章節所提到的,西方所謂“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是一種混閤瞭現代政治、倫理、媒體、科技、文化以及人們的特彆感知而形成的、針對現代文明製度、科技發展所帶來的社會、生態風險而展開的風險。如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日益改善人們的生活,卻帶來瞭遺傳、基因技術濫用、新材料汙染的風險;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增加瞭對基礎設施、能源交通和各種消費品的需求,也帶來瞭嚴重的環境汙染風險;網絡係統的廣泛應用為人們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卻帶來過分依賴機器、私人隱私不保的風險,等等。這些風險是現代的社會結構、管理製度和高科技自身的伴隨物。可見,所謂應對風險社會的犯罪即禁止剋隆人、禁止汙染環境、禁止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之類的犯罪,在偌大的刑法犯罪中,隻是極少的一部分,絕大多數還是爆炸、投毒、殺人、綁架、搶劫等和現代社會製度以及科技發展之間看不齣有什麼關係的傳統的危險犯罪。因此,以難以應對風險社會為由來抹黑或者排斥結果無價值論,並不具有說服力。事實上,目前,探討風險社會刑法的意義並不在於說明什麼是“風險”,更主要的是要改變現行刑法的處罰範圍。就沒有被規定的某些風險行為而言,是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就已經規定的犯罪行為而言,則是通過將著手認定提前、降低主觀責任要求的方式,擴大其處罰範圍。但是,上述問題,絕不是簡單地進行重罰化就能解決的;況且,一定要擴大上述行為的處罰範圍,也並不一定需要采用風險刑法的概念。爆炸、投毒、殺人、綁架等犯罪在沒有風險社會概念之前的時代早就是犯罪瞭,而在我國一時被熱議的“危險駕駛罪”在製定之初,似乎也並沒有考慮風險社會的背景。因此,說結果無價值論不適應當今社會的實際、已經落伍,言過其實。
其次,有助於更好地理解刑法規定。即采用結果無價值論,能夠更好地對我國刑法當中的一些以傳統刑法觀念難以解釋的條款進行理解。如傳統理論認為,所謂犯罪,就是危害社會、違法且應當予以刑罰處罰的行為,因此,刑法上的犯罪,以該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為前提。但是,這樣說來,刑法當中的有些條款就難以說明。如刑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纔負刑事責任。”從字麵意思來看,似乎存在盡管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仍然不失為“過失犯罪”的情形,這樣就存在有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犯罪”的問題。這樣理解犯罪,從上述傳統的犯罪概念來看,顯然是不可思議的。但是,如果從上述結果無價值論中所蘊涵的社會防衛論的宗旨來看,則上述疑惑就迎刃而解瞭。從社會防衛論的角度來看,隻要是反社會的行為,不論實施者的年齡、精神狀態如何,都應當予以社會譴責,並給予必要的社會防衛處分。這種反社會的行為,也是一種“犯罪”,隻是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已。同樣,我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瞭“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由於所投放的是虛假的危險物質、所編造和故意傳播的是虛假的恐怖信息,不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實際的侵害,因此,有人說,上述立法不具有實質的妥當性。但這種理解有問題。在現代社會,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對於人們的正常生活來說,是一種非常重要且必要的生活利益。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或者編造或者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的行為,雖然不可能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産安全造成損害,但也會給社會公眾造成極大的心理恐慌,嚴重衝擊正常的社會經營和生活秩序,對政府工作和社會公眾的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危害,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刑法將上述行為規定為犯罪,即便從結果無價值論的角度來看,也是有其閤法性的,符閤結果無價值論所蘊涵的防衛社會的本質。隻是,在解釋上述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範圍時,不是僅有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就夠瞭,還必須考慮上述行為對人們的實際生活造成瞭什麼樣的具體妨害。
最後,能夠為我們科學地分析刑法問題提供閤理方法。結果無價值論不僅僅是有關分析行為違法性即社會危害性的理論,其對於刑罰裁量乃至犯罪認定都有強烈的指導意義。刑法學中,刑法規定的明確性和法律解釋的明確性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重要內容,甚至有人將其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現代要求。這種情況的齣現,反映瞭現代社會人們對於自己行為結局可預測性的渴望,也是對日常生活的安全感的希求。而明確性要求的實現,最為根本的前提,就是在刑法具體條文的適用即定罪量刑上,以可視的、具體的現實結果(包括行為形態)作為入門基準,隻有在滿足這個條件之後,纔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等其他要素所決定的責任問題,從而保證刑法適用標準的統一。而在這一點上,結果無價值論恰好有其長處。如在刑罰的適用上,作為具體犯罪的加重或者減輕法定刑的條件,刑法條文通常使用“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較輕”之類的用語。“嚴重後果”中的“後果”就是“結果”,這就不用說瞭,即便是意思曖昧的“情節”,要保證其內容的明確性,也應當而且實際上也是以“結果”為主要內容。本書中,有關死刑緩期執行(包括死緩限製減刑的論文),就是基於這種思考方式的嘗試;同樣在具體犯罪的認定上,也應當采用先以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否造成侵害為基礎,確定行為有無社會危害性,然後再確定其責任,最後以刑法有無明文規定為限,確定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的方式,加以判斷。本書中所收錄的幾篇財産犯罪的論文,便是基於這種思路撰寫齣來的。
本書所收15篇論文,均寫自2008年以後。其能結集齣版,首先要感謝清華法學院的傾力襄助和法律齣版社的大力支持。雖說初衷是配閤法學院院慶活動的安排,但客觀上卻為我整理近年來的學習心得體會提供瞭一個難得的機會。其次要感謝參加我的讀書會的同行和學生。書中很多觀點得益於他們犀利而誠摯的批評和建議。最後,要藉此機會感謝我的傢人。沒有他們的支持和理解,我不可能在繁重的行政工作之餘,還能抽齣時間恪守一個教書研究之人的本分。

黎宏
2014年10月7日於北京清華園
刑法理論的範式重塑:一部探究國傢刑罰權邊界與個體自由邊界的深度著作 書名:刑罰理論的範式重塑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對現代刑法學的基礎理論框架進行一次全麵的審視與批判性的重構。在當代社會,刑法所承載的社會治理功能日益膨脹,其與個體自由和人權保障之間的緊張關係也愈發尖銳。本書並非簡單地對既有刑法學說進行分類梳理,而是力圖深入到刑法哲學的核心命題,探究國傢刑罰權的閤法性根源、界限與最終目的。 第一部分:刑罰目的的哲學溯源與當代睏境 本書開篇即對刑罰的目的理論進行瞭深刻的剖析。傳統上,刑罰的目的常被歸結為報應、威懾(一般與特殊)以及改造(或稱矯正)。然而,作者認為,這些單一目的論在麵對現代復雜的犯罪現象和多元價值衝突時,都暴露齣瞭內在的邏輯缺陷。 報應理論,雖然在直觀上滿足瞭人們對“正義實現”的心理需求,但其核心概念——“應得”——在實踐中如何精確量化和實施,始終是一個模糊的哲學難題。當社會結構性因素和復雜的犯罪動機被納入考量時,單純的應報是否會異化為一種非理性的復仇衝動,成為本書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威懾理論則麵臨著“有效性”與“人道性”的倫理睏境。過度依賴威懾可能導緻刑罰的工具化傾嚮,即為瞭威懾潛在的犯罪者而犧牲當前受刑者的基本人權。本書詳細論證瞭,單純的功利主義威懾模型,如果缺乏堅實的道德基礎約束,極易滑嚮國傢權力對個體自由的過度乾預。 至於改造理論,盡管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但其曆史實踐中充斥著“不自由的自由”的悖論,即以剝奪現時自由為手段,去強製實現一種預設的“改造成功”的未來狀態。作者在此部分深入探討瞭改造理念的康德主義基礎與功利主義基礎的分野,並指齣,任何以“未來更好”為名的強製改造,都必須接受對“現狀人權”的嚴格尊重。 第二部分:刑法謙抑性原則的現代重構 本書的核心論點之一在於對“刑法謙抑性”(Ultima Ratio)原則進行當代語境下的細緻重構。謙抑性原則要求刑法必須是規製社會衝突的最後手段。為瞭使這一原則具備可操作性,本書提齣瞭“價值密度”與“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辨析框架。 作者區分瞭“行為本身的可責性”與“行為的社會影響程度”。在一個高度分化的現代社會中,許多輕微的違法行為,雖然觸犯瞭刑法條文,但其對核心社會利益(如生命、身體、財産安全)的實際侵犯程度極低。本書通過對法益侵害理論的精細化處理,主張引入“刑法閾值”的概念,要求司法實踐必須建立在對危害程度的量化判斷之上,而非僅僅停留在對法益的抽象確認。 此外,本書對“替代性法規製路徑”進行瞭深入的案例分析。麵對經濟犯罪、環境犯罪和網絡犯罪等新型領域,如何有效利用行政法、民法和行政處罰工具,避免不當地將所有社會問題都納入刑罰的管轄範圍,是考察刑法謙抑性是否落到實處的試金石。本書詳述瞭在何種條件下,行政製裁的威懾力和矯正力已足以替代刑罰的介入。 第三部分:責任原則與可責性的界限探究 刑法責任原則是保障個體自由不受國傢恣意侵犯的最後防綫。本書對傳統的責任理論,特彆是對“自由意誌”預設的批判性繼承,構成瞭對刑法規範基礎的重大挑戰。 作者批判瞭將責任等同於“純粹自由意誌選擇”的形而上學傾嚮,轉而倡導一種“社會視閾下的可責性”理論。這種理論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應受刑法譴責,不僅取決於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辨識能力和控製能力,更取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教育背景以及其在特定情境下獲得“閤理解釋的可能性”。 本書詳細探討瞭“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的界限,指齣在精神病理學日益精細化的背景下,傳統的“有無辨識能力”二分法已顯滯後。我們需要建立一套更具彈性、更強調個體化評估的責任判斷體係,以避免對精神健康問題持有偏見的刑罰製裁。同時,本書也深入分析瞭“脅迫”、“緊急避險”等阻卻責任事由的現代適用標準,強調在判斷這些事由時,必須充分考量個體在巨大壓力下的“非理性選擇”的閤理性空間。 第四部分:刑罰個體化與非監禁刑的擴展空間 麵對現代監禁的弊端(如社會隔離、再犯率居高不下),本書將焦點轉嚮刑罰的個體化實施與非監禁刑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擴展。 個體化不僅是量刑的藝術,更是刑法哲學的要求。本書主張,在既定的法定刑幅度內,法官的裁量權必須以對犯罪者“人性化理解”為基礎。這包括對犯罪者個人發展史、社會融入潛力以及其傢庭支持網絡的全麵評估。 更重要的是,本書對“替代性刑罰措施”的適用條件進行瞭嚴格的理論論證。我們必須超越簡單地將非監禁刑視為“對監禁的打摺”,而是將其視為一種具有獨立價值的刑罰形式。例如,對於那些社會關係尚未完全斷裂、有穩定就業前景的初犯,社區服務、電子監控下的居傢服刑,乃至強製性的心理乾預與職業培訓,其矯正效果可能遠超短期監禁。本書詳細構建瞭評估這些措施有效性的指標體係,並探討瞭如何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恢復犯罪者作為社會成員的地位。 總結與展望:邁嚮基於保障的刑法學 本書最終落腳於一個核心目標:將刑法從一種純粹的懲罰工具,轉化為一種維護社會基本秩序與保障個體基本權利的“保障性法域”。這意味著刑法必須以最高的審慎性來對待對自由的剝奪,並且其所有概念——從犯罪構成到刑罰執行——都必須以保障公民不被國傢權力過度侵犯為最終價值取嚮。本書的每一個論證環節,都是為瞭證明:一個審慎、剋製、以人為本的刑法體係,纔是真正有效、真正符閤社會正義的體係。

用戶評價

評分

《迷失的信號》是一部情節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懸疑小說。故事以一起離奇的失蹤案為開端,隨著調查的深入,一個隱藏在陰影中的巨大陰謀逐漸浮齣水麵。作者的敘事技巧高超,懸念設置得恰到好處,總能在關鍵時刻拋齣新的綫索,讓讀者欲罷不能。我跟著主人公一起抽絲剝繭,分析每一個嫌疑人的動機,推測下一個可能齣現的狀況,整個過程充滿瞭智力上的挑戰和樂趣。書中對人物心理的刻畫也十分到位,每個角色都有著復雜的背景和不為人知的秘密,他們的言行舉止都充滿瞭暗示,讓人難以捉摸。最令人驚艷的是最後的結局,它不僅解決瞭所有的謎團,更是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讓人拍案叫絕,久久迴味。這本書完美地詮釋瞭什麼叫做“不到最後一頁,永遠不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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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默的歌者》是一部充滿詩意的散文集,它用最樸素的語言,描繪瞭生活中那些容易被忽視的美好。作者仿佛一位心靈的探險傢,在日常的瑣碎中發掘齣珍珠的光芒。每一篇散文都像一首精心打磨的短詩,字裏行間流淌著細膩的情感和淡淡的憂傷,卻又透著一股溫暖的力量。我尤其欣賞書中對自然景物的描寫,無論是清晨的露珠、午後的陽光,還是夜晚的星空,在作者筆下都充滿瞭生命力,仿佛能夠聽到它們在低語。書中對人情冷暖的觀察也十分敏銳,那些關於友情、親情、愛情的片段,真實而感人,讓我仿佛看到瞭自己曾經的經曆,也讓我更加珍惜身邊的人。作者的文字有一種治愈人心的力量,它能夠撫平內心的焦慮和不安,讓人重新找迴內心的寜靜。讀完這本書,感覺像是與一位老朋友進行瞭一次深度對話,心靈得到瞭洗滌和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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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的迴響》是一本令人耳目一新的曆史著作,它以一種全新的視角審視瞭我們所熟知的曆史事件,顛覆瞭我以往的認知。作者並非簡單地羅列史實,而是深入挖掘事件背後的深層原因和復雜聯係,將曆史人物的命運與時代洪流巧妙地交織在一起。我特彆喜歡書中對權力運作的剖析,無論是古代王朝的興衰,還是近代政治格局的變遷,作者都能夠精準地捕捉到那些微妙的權力博弈和利益糾葛,讓人讀來拍案叫絕。書中對不同文明之間交流與衝突的描繪也極其精彩,那些看似微小的文化碰撞,卻往往能夠引發翻天覆地的變化,這種宏觀的視野和微觀的洞察力相結閤,使得全書邏輯嚴謹,觀點鮮明。此外,作者在語言運用上也獨具匠心,將厚重的曆史知識以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的方式呈現齣來,讀起來毫無枯燥之感。這本書讓我對曆史的理解不再停留在錶麵,而是能夠看到更深層次的結構和邏輯,極大地拓展瞭我的曆史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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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的囚徒》是一部引人深思的哲學著作,它以一種極其大膽和創新的方式探討瞭時間的概念。作者並非從科學的角度齣發,而是從人類存在和意識的層麵,對時間的本質進行瞭深刻的剖析。書中提齣的“時間幻覺論”對我産生瞭巨大的衝擊,讓我開始重新審視我們習以為常的時間流逝感。作者通過大量的哲學思辨和案例分析,層層剝繭,逐漸揭示齣時間可能並非我們所感知的那樣綫性、單嚮。我特彆喜歡書中對“當下”的強調,它提醒我們,生命中最真實、最有意義的部分,其實就存在於每一個“現在”。這本書的閱讀過程充滿瞭挑戰,需要讀者投入大量的思考,但當你剋服瞭最初的睏惑,你會發現它所帶來的啓示是巨大的。它不僅僅是一本書,更像是一把鑰匙,開啓瞭通往更深層次存在思考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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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盡的藍》是一本令人著迷的小說,它帶領我穿越瞭浩瀚的宇宙,體驗瞭一場關於勇氣、犧牲與希望的史詩。故事圍繞著年輕的宇航員艾莉亞展開,她肩負著一項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尋找失落的傢園,一個傳說中能夠延續人類文明的星球。作者以極其細膩的筆觸描繪瞭宇宙的壯麗與危險,每一個星係的描繪都栩栩如生,仿佛我正身臨其境,感受著冰冷的太空和遙遠的星光。艾莉亞的旅程充滿瞭未知和挑戰,她遭遇瞭宇宙風暴、奇異的星際生物,以及其他心懷不軌的文明。然而,最讓我動容的是她內心的成長,從最初的迷茫和恐懼,到逐漸變得堅定和成熟,她身上那種不屈不撓的精神,以及對未來的執著,深深地打動瞭我。書中對於人性善惡的探討也十分深刻,那些在極端環境下為瞭生存而做齣艱難選擇的角色,他們的掙紮和無奈,讓我對生命有瞭更深的理解。結尾處的反轉更是齣乎意料,卻又在情理之中,為整個故事畫上瞭完美的句號,留下瞭無盡的遐想。這本書不僅僅是一個科幻故事,更是一次對生命意義的追尋,讓我迴味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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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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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刑法思想史序說:費爾巴哈和刑法思想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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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大優惠,果然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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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彆好特彆好特彆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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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書,有利於理論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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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刑法思想史序說:費爾巴哈和刑法思想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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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再來評價 沒看讓人評價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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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大優惠,果然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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