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旅游政策与法规》分为十章,内容包括旅游法规概述、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旅游住宿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旅游法规概述
第一节 旅游立法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第二节 旅行社设立
第三节 旅行社管理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四节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
第四章 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第四节 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旅游住宿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住宿业概述
第二节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第三节 “绿色旅游饭店”标准
第四节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五节 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节 旅游饭店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 旅游交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第二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第八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节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制度
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概述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
第六节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第十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旅游政策与法规》:
为了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导游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这条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旅行社支付导游报酬或服务费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1.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该条第一条款主要针对旅行社导游而言,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对其所聘用的导游,应当履行三项法定义务:
(1)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应当按照其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导游按月支付工资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坚决杜绝以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等非法收入替代其应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
(3)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险,其中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他三种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2.旅行社应当为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针对社会导游。受旅游市场淡旺季的影响,旅行社在旺季时需要临时聘用一些社会导游满足其用工需求。以往,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导游服务费用,仅表示包价旅游费用的构成,并不是旅行社实际支付给导游的服务费。《旅游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与此相呼应,本条进一步要求旅行社应当将该费用全额支付给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以切实保障临时聘用的导游取得合法报酬的权益。
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根据所带团队游客人数向导游收取“人头费”,是以往旅游市场乱象之一,这种情形在旅行社聘用临时导游提供团队服务时尤为普遍。这种做法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劳动法等规定,《旅游法》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决心。这条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有两种:①要求导游垫付费用;②向导游收取费用。《旅行社条例》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即“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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