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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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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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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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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6002
版次:1
商品编码:1180288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1-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356
字数:7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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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3年同类司考图书第1品牌
★本书8大功能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0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至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
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至124条)
第一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至145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至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至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至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至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至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至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至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至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至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至92条)
第89条【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至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至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精彩书摘

第四条【股东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6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7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题眼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注意掌握《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历年试题
2012年试卷三第26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北�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北�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北�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北�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强化模拟题
1�惫赜诠啥�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惫啥�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惫啥�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狈欠ㄈ俗橹�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蓖夤�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答案:B。
2�蹦呈蟹康夭�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惫�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惫�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蓖醮笪昂屯跣∥熬�为公司股东
D�惫�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前言/序言

编写前言



一、一本出版并畅销13年的司法考试辅导书
本丛书从2004年出版,至今已有13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量,已成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常青树,帮助众多考生成功实现了司考梦。这充分表明,本书的编写模式和内容比较契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把准了司法考试的脉。
二、本书想为考生提供的服务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
三、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四、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考前冲刺一本通:新增法律和考点一网打尽
本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后顾之忧,我们每年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刘东根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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