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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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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龚廷泰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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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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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119439
版次:1
商品编码:11847705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74
字数:666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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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2卷)》主要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运用与发展问题,着重研究列宁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深入阐述列宁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强调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在同机会主义思潮的论战过程巾,深刻地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法制建设问题作出了创造性的阐发,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目录

总序 公丕祥龚廷泰
导论
列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创设者
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逻辑
列宁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
本卷的研究主线和叙述结构

第一编 列宁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1892-1904)
第一章 世纪之交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分歧与论争
第一节 伯恩施坦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修正
机会主义法学思潮的形成
伯恩施坦理论的发展阶段与主要内容
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修正
法权革命理论的合法性问题
法权革命实践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节 德、法、意等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回应
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部对伯恩施坦的批判——卢森堡、倍倍尔、考茨基
法同和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对机会主义思潮的批判一一拉法格、
拉布里奥拉/052
第三节 普列汉诺夫对机会主义法学观的批判
普列汉诺夫对伯恩施坦机会主义的批判
普列汉诺夫对俄国机会主义思潮的批判
第二章 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第一节 早期的革命实践和理论著述活动
艰难的求学历程和不屈不挠的革命追求
车尔尼雪夫斯基、普列汉诺夫对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主义的诞生
第二节 列宁对俄国机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批判
对俄国民粹派思想的批判
对俄国“合法的马克思主义”的批判
对俄国经济派思想的批判
第三节 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及其时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沦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创设者
列宁法律思想的民族性
列宁法律思想的时代特质
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逻辑及现实意义
第三章 列宁论法律的社会基础及其方法
第一节 社会有机体的结构及其法律现象
社会有机体的特点
法律关系是社会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
第二节 社会进步与法律发展的规律性
批判民粹派否认俄国社会进步的唯心史观
法律发展的规律性
第三节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二编 俄国1905年革命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1905-1914)
第四章 列宁对剥削阶级法律本质的揭示
第五章 列宁对民主、自由与法律的科学阐发
第六章 列宁的宪法思想
第七章 国家结构理论与民族自决权

第三编 无产阶级革命与法律革命(1914-1917)
第八章 列宁《哲学笔记》中的法哲学思想
第九章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与法的新特征
第十章 《国家与革命》中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新发展(1917-1924)
第十一章 苏维埃政权的创制与改革
第十二章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第十三章 民主法制建设与反对官僚主义
第十四章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构想

第五编 斯大林的法律思想以及关于列宁法律思想的论争(1924-1953)
第十五章 斯大林的法律思想
第十六章 苏联20世纪20年代关于列宁法律思想的论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2卷)》:
  第三,列宁的法律思想具有独特的创新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也创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学说。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的理论和学说只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轮廓式的、粗线条的总体设想。这些设想,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当时既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天才的创造,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建立无产阶级的新政权、新秩序、新法制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然而,如果纵观列宁的整个法律学说和法治实践过程,我们就不难发现,列宁总是以强烈的时代感和历史使命感,及时总结社会主义由理论转变为实践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新和超越。在这一过程中,有两次创新和超越的意义特别重大而深远。
  第一次超越是在十月革命前后。列宁提出,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的发展,由于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同时也由于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矛盾的尖锐性,从而会在帝国主义世界体系的链条中出现某些薄弱环节,这就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一国取得胜利,进而实现在一国内由资本主义制度文明向社会主义新型制度文明的超越。十月革命的胜利,标志着这一历史性超越的完成。
  第二次超越是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在深入探索苏维埃俄国走向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道路和规律,特别是在重点探讨如何走出一条具有俄国特色、符合俄国具体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和气魄,及时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全俄推行新经济政策的同时,实行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提出了“经济一政治一文化”三位一体的社会总体发展新战略,从而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又一次重大的超越。
  列宁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和自我超越的精神以及实现这种创新和超越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乃是列宁法律思想的最为宝贵之处。这些基本理论与方法,相对于一些具体的论断和结论来说,对我们更富有启迪价值。
  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逻辑及现实意义研究列宁的法律思想,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上展开。从纵向的历史向度来看,列宁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893年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在反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和机会主义的斗争中,在批判俄国民粹派和经济派的斗争中,在反对沙皇专制制度和发动工农运动的革命实践中,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批判武器,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基本原理。这一时期列宁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以对错误思潮和反动思想的理论批判为主。第二阶段是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至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在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和进行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列宁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其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是理论批判和武器批判相结合。第三阶段是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至1924年列宁逝世,在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斗争中,在把俄国从一个经济、政治、文化落后的国家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在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全面推向实践和创新的过程中,列宁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这一时期,列宁把法律思想的理论建构和法律创制、法律实施与法律改革相结合,其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是创制与改革。
  从横向的逻辑向度来看,列宁的法律思想是一个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法理学理论,包括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过程论、方法论;法律调整与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法律创制、实施与改革等。(2)宪法学理论,包括宪法的实质与国家制度形态,成文宪法与现实宪法的关联分析,以及无产阶级对待资产阶级立宪政治的基本立场;国家结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平等;法院与工农检查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以及司法权的性质和行使等。(3)其他部门法学理论,包括民法、继承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学理论。
  列宁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其大量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著作中,因此,要廓清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与逻辑,不能独立地予以研究;同时,列宁的法律思想又是一个经纬交织的理论体系,因此,应当把握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脉络及其内在逻辑,应当从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及其实践过程中加以研究,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掌握列宁法律思想的真谛。因为在列宁的法律思想中,有许多具体内容、特殊措施是与当时俄国所处的特殊情况相联系的,在今天已经失去普遍意义。但是,它所揭示的反映经济、政治、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及其基本原则,则完全没有失效,对于当前正处于并且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

前言/序言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内容宏丰、科学严谨的庞大理论系统。“马克思的观点极其彻底而严整,这是马克思的对手也承认的,这些观点总起来就构成作为世界各文明国家工人运动的理论和纲领的现代唯物主义和现代科学社会主义。”①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整个文明社会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这一历史进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在人类思想史的进程中,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思潮对马克思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攻击,以及打着马克思的旗号而歪曲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内在逻辑,诸如此般,不绝如缕,恐怕没有哪一位思想家的思想像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那样受到如此严重的曲解。②然而,作为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的理论工具,马克思主义在将近两个世纪的剧烈变动的历史进程中,面对着来自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者的尖锐挑战,依然保持并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理论生命力。⑧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宏大理论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在这里,重要的还是要下功夫认真、深入地钻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充分挖掘这份极为宝贵的理论遗产,鲜明地展示其巨大的理论逻辑力量和革命性意义,以便完整地、准确地、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藉以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指导。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工程。只有在这样的坚实基础上,我们才能富有成效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之成为我们认识和探索法的现象的奥秘的伟大的认识工具。
  本项成果系统地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丰富的历史过程,反映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理论全貌。全书分为四卷:
  第一卷深入考察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着力阐释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和发展的革命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过程。1845年9月到1846年初,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作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次将社会的基本矛盾归之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并且由此出发,揭示法的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性,对法的现象的本质和特征等一系列法学领域的重大基本问题作出了科学的探讨,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1848年2月出版的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写作的《共产党宣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纲领性文献,也是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光辉的重要著作,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公开问世,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这场革命进行理论总结的过程中,陆续发表了一些论著,进一步论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马克思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这样的鸿篇巨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理论高峰。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在同拉萨尔主义的论战中,马克思发表了《哥达纲领批判》,深刻地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法权现象的性质。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前夕,马克思以极大的精力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公社历史,阅读了各种有关的学术著作,并对其中的一些著作作了精心摘要、评注、删节、改造和补充,这些著作被称为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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