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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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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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1718
版次:1
商品编码:1192836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18
字数:267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1.作者*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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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丛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等办案权*参考;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培训推*教程;社会大众学法用法*佳指导;图书馆、教学科研机构配备精品。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1.少年被侵权致面部留有疤痕获得精神抚慰金的认定
——范某某诉陈甲等健康权案2.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伤亡,抚养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唐桂英诉桂林富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案3.因管教失当致未成年人自杀该如何区分责任
——王文章、庞开杰诉王文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未成年人的误工费如何确定
——李某某诉陈文武等健康权案
5.学生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的承担
——李某某诉关某等身体权案
6.学生校园内打闹致伤的责任分担
——杨某某诉阳春市实验小学等健康权案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侵害的责任承担
——冉某诉邹某某等健康权案
8.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遭受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王某某诉王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
9.行政管理机关的安全保障义务
——姚曦、陈爱玉诉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生命权案
10.行政机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覃少花等诉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健康权案
11.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宋铭诉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饶禄元健康权案
12.简易餐点经营者致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陈汝云诉井杰健康权案
13.篮球比赛观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渠志宏诉宁波市篮球协会、宁波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健康权案
14.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合理限度界定
——顾林昌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医医院健康权案中国法院
15.游客被撞受伤,滑雪场部分担责
——李莲芳诉王燕等健康权案
16.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李佳佳等诉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案
17.道路经营管理者未及时修缮高速公路防护栏应对由此进入的未成年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饶小利、代在全诉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8.封闭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空间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吕庆人等诉无锡市通达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无锡市石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9.消费者使用电梯中受伤,消费者与电梯实际使用人、所有人间的责任承担
——陈依洛诉福州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永泰泰盛店、永泰县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案
20.房客出租屋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由谁承担责任
——肖少海、李贵婵诉熊芳等生命权案
21.小孩邻家天井坠亡,房东是否担责
——姚福明、苏月娥诉姚米斗等生命权案
22.房改房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周艳明等诉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3.公共自行车故障致人损害的责任界定
——潘晓华诉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健康权案
24.合同法无效免责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作用
——柏兴学等诉铜梁县金秋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5.补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韩某诉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三)同饮、同游者义务
26.共同饮酒人之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某、阮清珠诉董祥雄等生命权案
27.共同饮酒人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
——柯正贵、柯冬芳诉姚红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8.隐瞒共同饮酒事实造成受害人未及时获救需承担法律责任
——张玉钦等诉吴团结生命权案
29.同事间聚餐酒后归途中意外身亡,所属工作单位及护送人应否担责
——黄宗德、梁秀英诉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是艺生命权案
30.共同饮酒后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白念柱等诉张元臣生命权案
31.共同饮酒召集人对酒驾致死者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何须云、申朝丽诉舒帮杰生命权案
32.不幸溺水身亡,相邀人是否担责
——黄行、黄秀莲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中学等生命权案
33.受害人伤残除外伤性因素外,还存在自身因素时,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牛家银诉王秀洪健康权案
34.户外活动中驴友间的伙伴救助义务及责任承担
——温端风、陈张东诉李甫前等生命权案
35.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
——丁培安、钟润英诉吴秋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四)承揽人、雇主义务
36.雇佣关系如何认定
——苗学军诉杨苟啥身体权、健康权案
37.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罗文武诉吴桂飞、曾亚玉健康权、身体权案
38.雇员修建房屋过程中摔伤致死,房主与施工方谁该赔偿
——黄洪光等诉龙建能、曾韦贤生命权案
39.总承揽人是否应就部分工作承揽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冯德华等诉段平华等生命权案
(五)共同侵权
40.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孙国栋诉宋玉霞、杜希玉健康权案
41.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成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黄永强、谢益连诉龙博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2.不真正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刘洪涛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等健康权案
(六)因果关系认定
43.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刘恒兰等诉郝峰生命权案
44.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确定
——彭某某诉陈某某健康权案
45.侵权案件中多因一果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
——张宪全、徐炳兰诉王胜利等生命权案
46.“多因一果”时如何确定因果关系
——鲁冬萍、姜媛诉赵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7.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金海燕、孙冠军诉赵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48.民事侵权案件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李学州诉申学文身体权案
(七)其他
49.村医医疗行为的界定及如何承担损害后果
——陈茂英诉石美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0.孕期B超检查有过错,院方应对受检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王丽芬等诉卢氏县五里川中心卫生院健康权案
51.托养老人在老人院受伤,老人院应承担何种责任
——林奕练诉广州市老人院生命健康权案
52.“气死人”责任的认定
——韦秀花等诉黄时香生命权案
53.应公安部门的取证请求确定不合理诊疗方案,造成患者损害需要
承担赔偿责任
——王杏英诉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公安局钟楼分局生命权案
54.毛发移植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必要的后续治疗
——王某某诉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5.受害人对特殊侵权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玉华、陈某某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师杨富生命权案
56.离婚后主张婚内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
——沈某诉黄某健康权案
二、姓名权纠纷
57.姓名权是否具备财产性价值,能否继承及如何维权
——黄人达等诉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姓名权案
三、肖像权纠纷
58.如何认定是否侵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名誉权
——张某诉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林某人格权案
59.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侵权主体的法律认定
——金某某诉重庆爱德华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60.培训机构擅自将教师照片印制在招生宣传册上构成侵犯肖像权
——成某某诉成都市心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61.新闻报道是否侵害肖像权的认定
——邹某某诉海峡导报社肖像权案四、名誉权纠纷
62.单纯网络虚拟主体不享有“名誉权”
——陆某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63.案外人不实陈述是否侵害当事人名誉权的认定
——张某诉周某名誉权案
64.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葛某某名誉权案
65.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名誉权案
66.微信等新媒体侵权构成要件分析及赔礼道歉范围
——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巫某某名誉权案
67.评论类电视新闻节目中言论合理限度之界定
——张某诉柏某某、江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案
68.名誉权纠纷中适格原告与网络言论边界的认定
——某大学诉邹某某名誉权案
69.书写不利于对方的书面材料并散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莫某某诉南宁市江南区平西村民委员会名誉权案
70.举报行为能否导致名誉权侵权
——韩某诉高某某、郭某甲名誉权案五、隐私权纠纷
71.公民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均为隐私
——赵某某诉张某某隐私权案
六、一般人格权纠纷
72.亲人骨灰盒被他人丢失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张全平等诉林龙平人格权案
73.祭奠权的属性及行使的界限
——耿顺刚等诉李健生等一般人格权案
7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余某某诉钟某一般人格权案
75.网络征婚平台下性权利侵权的法律认定
——郭某诉汪某某一般人格权案
76.被扶养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再东诉雪花啤酒(成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精彩书摘

  11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宋铭诉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饶禄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宋铭
  被告: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公司)、饶禄元
  【基本案情】
  宋铭、饶禄元是广州证券公司的客户。2013年10月11日下午,饶禄元和宋铭均在广州证券公司的中山八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山八营业部)各自房间进行股票交易。广州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当日下午对中山八营业部的部分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下午15点35分左右,饶禄元行至监控画面上方略偏左走廊拐角处吐了一些秽物,接着在走廊中呕吐2次,最后在楼梯口垃圾筒处又呕吐,吐毕即拐向监控录像左下方消失在监控画面内。对比饶禄元几次呕吐的生理表现,其在上述走廊拐角处呕吐并不剧烈,从监控录像中不能清晰地看到呕吐物。中山八营业部前台在监控画面右下方,楼梯斜对面,面向屏幕下方,距离垃圾桶约为走廊的宽度,从监控录像看,饶禄元在楼梯口及垃圾桶呕吐时未被前台工作人员看见。当日下午约15点43分,宋铭正常行至上述走廊拐角处(宋铭的房间恰巧在拐角位置,其称为上厕所),拐弯时踩到饶禄元呕吐物而摔倒,当即无法自行起身。事故发生后,中山八营业部及时协助将宋铭送往医院救治。诉讼中,法院应宋铭申请,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宋铭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穗司鉴字20140200100330号鉴定意见书(内页编号为“中大法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L48830号”,以下简称L4883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宋铭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
  宋铭主张广州证券公司与饶禄元对宋铭的损害之发生均有过错,应对宋铭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证券公司主张其经营场所配有专门的清洁工及保安人员,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间隔时间较短,饶禄元并未及时通知其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也并未发现饶禄元呕吐,故对宋铭的损害之发生无过错,应由实际侵权人饶禄元赔偿宋铭的全部损失;饶禄元主张自己在醉酒无法控制行为情形下呕吐,对宋铭的损害之发生无过错,广州证券公司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宋铭的损失,宋铭穿拖鞋行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有过错。
  【案件焦点】
  1.宋铭是否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2.广州证券公司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3.如广州证券公司在本案中有过错,是否应与饶禄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铭因踩到饶禄元呕吐之物而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为证,各方均确认其摔倒的过程,本院予以认定。饶禄元以醉酒失去控制为由免除自身过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且饶禄元明知自己醉酒仍前往公共经营场所,增加了公共场所中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风险;其呕吐在公共通行走廊后不顾而去,有告知广州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条件却未及时告知,故饶禄元对宋铭踩到呕吐物摔倒的损害后果具有不可豁免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前所述,本案是因饶禄元(即《侵权责任法》及《解释》中所指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中山八营业部的经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广州证券公司是该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其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且不能预见饶禄元呕吐的偶然行为,但对该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庭审各方诉辩情况及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1.宋铭是否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宋铭对其摔倒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2.广州证券公司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广州证券公司对宋铭摔倒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3.如广州证券公司在本案中有过错,是否应与饶禄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之一,首先,宋铭所处房间的位置特殊,其出门后右转至走廊之间的距离短并恰好有拐角墙壁遮住视线,饶禄元所吐之物从视频上难以分辨,可见面积不大,且所吐之处从宋铭的视线角度并不明显;其次,宋铭亦无法预见一拐弯即有可能使其滑到的异物,正如生活中会出现拐弯时不慎与他人相撞的经验一样,因以人的视角广度,在拐弯有墙壁遮挡处一定角度内具有视觉盲点,是一般人都具有的;第三,从视频上看,宋铭行走速度正常,无不合理加快速度或者左顾右盼等罔顾自身安全的情形。鉴于上述三点,本院认为宋铭已经对自己的安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对损害结果并无过错。
  对于争议焦点之二,首先,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一般人应能从气味或行为上分辨出过量喝酒或醉酒之人,广州证券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在其营业时间内,即便从其经营角度无法拒绝醉酒顾客,但从其所承担的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角度,接待醉酒顾客并对醉酒顾客不予注意和一定程度的照顾,实际已放任了饶禄元对其他顾客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有违其所承担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对于负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之要求,应当高于普通自然人在私有场所的合理注意限度。即便广州证券公司不能分辨醉酒之人,也不能预见极具偶然性的呕吐行为,但是中山八营业部在经营场所中的公共场地安装有监控,其功能之一即为迅速发现公共场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本案中,广州证券公司自称在中山八营业部配有专门的清洁工及保安人员,但有相应安全保障人员及设施配备并不等同于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饶禄元在走廊拐角处呕吐至宋铭摔倒,期间历经8分钟,已足够其在监控到饶禄元呕吐后作出相应的清洁措施。广州证券公司辩称饶禄元未及时通知其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发现,有违其应当主动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本院认为广州证券公司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对宋铭损害后果之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对于争议焦点之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宋铭要求两被告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由饶禄元承担赔偿责任,广州证券公司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认定的是广州证券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本院从广州证券公司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后所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予以考量。从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广州证券公司可以劝解饶禄元离开公共场所或给予其一定的关注和照料,为其在房间内提供垃圾桶等,也应当尽责监控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发现饶禄元呕吐会对过往的他人造成潜在危险并予以处理,对防止宋铭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但考虑本案中宋铭的摔倒具有一定的偶合性,为多种偶然的组合结果,就事件本身而言确不能够必然制止,故对广州证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责亦不合理。故此,本院酌定广州证券公司在饶禄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针对宋铭提出的各项损失,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宋铭损失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辅助用具费用、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336.09元。宋铭以上损失应由饶禄元承担赔偿责任,广州证券公司在63935.26元(91336.09元×70%)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饶禄元应向宋铭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1336.09元。
  二、广州证券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金额中的63935.26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宋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公共场所管理者因第三人过错而至受害人跌倒产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在合理注意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
  1.公共场所的界定,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公共场所”的范畴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与案例的相关性与篇幅考虑,本文仅讨论公共场所。
  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第三人在公园、宾馆、酒楼、银行等地侵权,该地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比如,宾馆没有完善的保安措施或者没有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导致住宿旅客被外来人员殴打;又如储户到银行取钱或者存款,遭到抢劫,银行的保安人员没有及时注意或制止,导致储户钱款被抢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等。此时认定侵权行为地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显得至关重要。
  在该条文中,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罗列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为“公共场所”,然而囊括的范围并不应当局限于此。根据列举性立法的本意,应当推定具有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场地类似特征的均为公共场所,具体应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公共性。必须对外开放,允许社会一般公众自由进出,而非仅对特定群体开放。二是管理性,即该公共场所由特定的组织或者特定自然人进行管理。三是服务性,其宗旨必须是服务性的,包括营利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2.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义务范围
  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总的来说,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1)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2)是否达到社会同类管理人和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3)是否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和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是一个较笼统与理论的判断标准,适用中应当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具体可以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自身保卫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和制止行为状况等,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此义务。
  3.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根据担责主体数目的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而我国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目前较普遍的看法是把共同责任分为四种类型:连带责任、按份责任、非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究竟什么是补充责任,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定义,学界也还存在分歧。不过,区别于连带责任,一般都认为补充责任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赔偿顺序上的补充:即第三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第二顺位的责任。二是赔偿范围上的补充: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其赔偿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参见沈虓天:“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兼析《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第 2 款之适用”,载《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较常见的补充责任基于以下几种关系产生:(1)基于主体的关联性承担的补充责任。该类责任主体包括监护人、出资不实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被挂靠经营的单位等,主要表现为监督管理及利益支配关系。(2)基于合同关系承担的补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补充责任与当事人的合意约定相关。(3)基于法定义务承担的补充责任。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是此种状况。
  显而易见,本案补充责任的发生前提在于法定义务的存在,当违反法定义务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时,法定义务的不履行者承担补充责任。所谓“法定义务”,除指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包括肇始于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补充责任的确认适用过错原则,但此时,补充责任人的过错在于对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而非对他人的侵权或犯罪行为有过错,进而,补充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确定的因果关系也有所不同。考虑到补充责任人在主观恶意上与直接侵权人有本质的不同,两者在责任范围上不能完全一致。补充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对违反义务的责任也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具体到本案,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两被告显然不应作为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由饶禄元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广州证券公司作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补充责任人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认定责任比例的裁判依据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同时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责任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承担。基于此,条款将补充责任限定在相应的范围内,限制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首先,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负责。其目的是实现对侵权责任扩张的限制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在这类案件中,由于第三人的直接侵害,受害人本应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全部赔偿,但考虑到实务中存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观上也有过错,才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也需承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责任人不是对直接责任人未赔偿的部分全部都承担赔偿责任。”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160、170页。 “即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相应的’部分,而不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全部。”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此时,若第三人明确,则由第三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即该责任应与其过错成比例,但又不应超出直接侵权责任范围。当第三人不明时,亦不能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时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部分补充责任有利于解决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
  本案中,在明确了广州证券公司这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后,即明确了责任的承担顺序,但承担责任的范围还需要具体认定。法院从广州证券公司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后所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予以考量,最终酌定广州证券公司在饶禄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张诗、韵白晶
  ……

前言/序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办案权威参考和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配备精品。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曹士兵




《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从传统到现代的法律变革之路》 导读: 本书深入剖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思想在中国社会背景下的演变历程。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条文的梳理,更是一部关于国家治理理念、社会价值取向与个体权利保障之间复杂互动的思想史。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核心法律思想的辨析,本书旨在揭示中国法律体系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吸收、本土化与创新西方法律理论,并最终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思维范式。 第一部分:奠基与探索(1949-1966):革命法学与国家建设的初步构建 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思想的核心任务是为新政权的稳固和国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本部分重点探讨了“革命法学”的兴起及其内在张力。 一、革命法学的理论基石:国家至上与阶级分析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深受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法律被视为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建设。本书详细考察了这一时期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法理阐释,分析了刑法、民法等领域如何体现阶级属性,以及“依法办事”与“政策优先”之间的实际操作平衡。 二、国家机构的制度设计与法治观念的萌芽 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过程中,如何构建一个既高效又具有人民代表性的法律体系,成为重要的理论议题。本书对比研究了早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原则,以及对旧有法律体系的清理与重构。重点分析了建国初期关于“法律的阶级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的早期争论,特别是1950年代中期“大鸣大放”时期,知识分子对法制建设的初步呼吁与理性思考。 三、法律概念的本土化尝试 在民事、行政等领域,如何处理继承传统(如家族习惯法、民间契约精神)与苏俄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早期法律思想面临的重大挑战。本书梳理了这一时期关于“所有权”、“合同”等核心民法概念在社会主义改造背景下的特殊处理方式,揭示了早期中国法律思想在追求政治目标的同时,试图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复杂努力。 第二部分:停滞与重塑(1966-1978):非常时期的法律观照 这一时期,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本书将这一阶段视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次“断裂期”,但同时也探讨了在非常态下,法律的基本观念如何以隐蔽的方式得以保存或反思。 一、法律权威的消解与“人治”逻辑的强化 本书分析了在特定政治运动中,法律条文和司法程序如何被边缘化,以及权力运行逻辑如何超越既定规则。这种对法治精神的冲击,为后来的思想解放提供了深刻的反面教训。 二、法律人的反思与沉潜 尽管公开的理论活动受到限制,但本书挖掘了隐性文献和个人笔记中,老一辈法学家对法治、程序正义以及宪法原则的持续坚守与思考。这些思想的沉淀,为“文革”后的拨乱反正积累了理论资源。 第三部分:复苏与转型(1978-2000):法治理念的回归与理论体系的重建 改革开放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关键转折点。这一阶段的核心主题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重新确立法治的地位。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市场经济和涉外活动的规范需求急剧增加,这直接催生了对西方现代法治理论的系统性引入与消化。本书详细考察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前后的思想准备,重点分析了对“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程序保障”等核心观念的本土化解读。 二、宪政思想的再讨论与宪法学的发展 本书关注了在修宪过程中,关于国家权力结构、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等问题上出现的多元化声音。从对列宁主义国家观的修正到对三权分立、制衡原则的谨慎探讨,展现了中国法学界在构建现代国家法律框架时的理论努力。 三、私法传统的复兴: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理论争鸣 在经济领域,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成为理论焦点。本书深入探讨了对私权保护的重视如何重新进入主流视野,分析了学者们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经验时,如何试图调和国家干预与个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 第四部分:多元与深化(21世纪初至今):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展望 进入新世纪,中国法律思想面临着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以及社会矛盾复杂化带来的新挑战。 一、社会治理视野下的法律角色转换 本书探讨了从传统“管理型”法治向“治理型”法治的转型。特别关注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新兴议题对传统法律思维的冲击与重塑。分析了“德法兼治”、“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等理论如何应对复杂社会治理需求。 二、权利理念的深化与司法能动性探讨 在全球人权话语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本书分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基本权利(如隐私权、信息自由)的关注度提升,以及围绕司法解释权、司法独立性等问题的理论辩论。这反映了法律思想从侧重宏观制度构建向关注司法个案和法律实施细节的深化趋势。 三、本土智慧的再发现与法治的中国方案 本书的总结部分,着眼于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如何在全球法治图景中寻求自身的独特贡献。它考察了对中国古代法家、儒家法律思想中合理元素的挖掘,并非简单的复古,而是旨在为解决当代法律实践中的治理难题提供具有文化根基的思路。 结语:未来图景 本书最终指出,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三重压力下不断自我修正和发展的历史。理解其思想脉络,是理解当代中国国家治理逻辑和未来法治走向的关键。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立体、深入的知识框架,以辨析中国法律思维的“过去式”与“将来时”。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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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法律实践充满好奇的普通读者,我一直觉得,最能反映社会变迁和法律进步的,莫过于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所积累的案例。这本书,恰恰满足了我这样的求知欲。2016年度的案例,虽然不是当下最新的,但它所反映的那一年的法律实践,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它聚焦于“人格权纠纷”,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领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些看似基础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侵害,而本书通过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院是如何为这些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的。我尤其对书中关于名誉权和肖像权纠纷的案例印象深刻,在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今天,这些权利的边界和保护方式,确实需要法律不断地去界定和完善。阅读这些案例,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巨大的案例库中,能够看到不同的案件,发生在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事实,但最终都殊途同归于法律的判断。书中的语言风格也比较平实,虽然是法律案例,但读起来并不枯燥,能够让我比较顺畅地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法院的判决理由。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司法实践的窗口,让我们看到法律是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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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以其独特的角度,为我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我国2016年人格权纠纷司法实践的宝贵机会。我一直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案例正是这种生命力的最佳体现。这本书收录的案例,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个重要方面,这几乎囊括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面临的绝大多数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场景。通过阅读这些案例,我不仅能够了解到法律在保护这些基本权利方面的最新动态,还能够学习到在不同情境下,法院是如何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做出判决的。例如,书中对于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案件的分析,让我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而对于姓名权和肖像权纠纷的解读,则让我对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的保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这本书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其案例的选择和呈现方式。每一个案例都经过精心挑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同时,在对案例进行阐述时,也力求深入浅出,既有法律的严谨性,又不失可读性。这使得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也能够相对容易地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并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部内容详实、视角独特的法律读物,对于任何关心人格权保护的读者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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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社会生活中那些看似微小,实则关乎个体尊严和权益的法律问题抱有浓厚的兴趣。这本书,就像一把钥匙,为我打开了2016年我国法院在人格权纠纷处理方面的一扇大门。书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些最基本人权的保护,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展现得淋漓尽致。我特别关注那些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的案例,因为在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今天,这些权利的边界和维护方式,是每个人都应该有所了解的。阅读这些案例,我不仅看到了法律条文如何被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更看到了法官们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是如何权衡利弊、做出公正判决的。书中的案例,来自全国各地,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从医患纠纷到网络侵权,从隐私泄露到诽谤攻击,几乎涵盖了人格权纠纷的方方面面。更重要的是,这本书并没有仅仅停留在案例的罗列,而是对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的理由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使得读者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和价值取向。对于我这样一个渴望了解社会法律实践的普通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学习平台,让我对“法”的具象化有了更深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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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姓名权和肖像权在数字时代的保护问题感到困惑,尤其是随着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当我看到这本书中有专门收录关于姓名权和肖像权纠纷的案例时,便毫不犹豫地购买了。这本书真的没有让我失望。它以一种非常贴近生活的方式,呈现了2016年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一些判决思路和法律适用。通过阅读这些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方面的进步,也看到了其中依然存在的挑战。例如,一些案例中对于“合理使用”肖像的界限是如何界定的,对于网络诽谤、侮辱行为如何追究名誉权责任,这些都让我对法律的细致之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作者在案例的选取上,充分考虑到了其典型性和代表性,涵盖了从普通公民到公众人物,从个人生活到商业推广等多种场景。书中的案例分析,不仅仅是罗列判决结果,更会深入剖析法官的判案依据、法律条文的引用,以及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这对于我这样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能够帮助我更准确地理解法律判决背后的逻辑。总的来说,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扇了解人格权保护实际操作的窗口,也让我对未来的法律发展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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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绝对是了解我国法院在人格权纠纷处理方面最新进展的宝贵资源。我一直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些基本人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和保护机制非常感兴趣,而这本书恰好聚焦于2016年发生的典型案例,这对于我这样的普通读者来说,简直是一本“活的”法律教材。翻开书页,就像走进了一个个真实的法庭现场,那些文字不仅仅是冰冷的判决书,更是无数家庭、个人在权益受损后,寻求法律公正的呐喊和希望。书中所收录的案例,涉及的场景之广泛,从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侵权行为,到一些更为复杂、涉及专业知识的医疗纠纷,都涵盖其中。作者在案例的选择上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仅有代表性,而且能够展现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的异同,这对于我理解法律的统一性和灵活性非常有帮助。尤其是那些关于肖像权和名誉权受侵害的案例,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这些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书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等方面的解析,都让我对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总而言之,这是一本能够让读者深刻理解人格权保护现状,并从中汲取智慧的实用性很强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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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书籍,必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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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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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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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爱哦的会睡觉福星八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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