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掌土治民:清代云南行政区划及行政管理体制演进研究》从清代云南土地人口管理体制的变迁切入,解析清代云南行政区划及行政管理体制一体化演进的轨迹,《掌土治民:清代云南行政区划及行政管理体制演进研究》核心内容构成互相衔接、层层递进的关系,主要集中于几个方面:
第1,在全面把握清代云南社会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对沐庄、卫所、土司制度及行政区划体制演进的考察,勾勒清代云南土地人口管理体制变迁的历程,在此基础上解析清代国家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空间及人口构成状态下掌土治民的基本模式及其特征。
第2,从行政区划制度的视角出发,结合清代云南不同区域人口与土地管理模式变化,审视清代云南边疆民族特殊地区“掌土治民”在行政区划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考察清代云南地方行政区划体制的构建及其演进轨迹。
第3,以国家对云南人口与土地的直接掌控为基本标尺,建立清代云南行政区划演进的空间模型,考察清代国家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行政管理的拓展范畴。
第四,透过清代国家围绕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掌土治民范围及力度强化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勾勒制度变迁影响下清代云南行政区划体制与内地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作者简介
彭洪俊,男,1985年生,云南牟定人。2013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目录
导论
一 选题缘由
二 学术史回顾
三 研究内容
四 研究方法与资料运用说明
第一章 清代云南行政区划与行政管理体制演进的基础
第一节 清代云南行政区划及行政管理体制建设的地理环境
一 云南自然地理概况
二 清代云南的地理区位
三 瘴气生态与清代云南社会
第二节 明代云南的分类掌土治民制度
第三节 清代云南的民族与人口结构
一 明清时期云南民族结构的变化
二 清代云南民族分布的空间特征
三 行政区划建置与社会人口发展基础
第二章 沐庄土地人口管理体制在清初的变迁
第一节 明代沐庄土地与人口管理的特殊性
一 沐庄占有土地与人口的规模
二 沐庄土地与人口管理的实质
第二节 清代前期的沐庄
一 明清鼎革之际沐庄的归属
二 吴三桂对沐庄的占有
三 吴三桂时期的沐庄管理
第三节 废除勋庄:清初云南掌土治民的深化
一 清查吴三桂藩属土地及人口
二 沐庄土地归属府州县管理
三 取缔沐庄后云南土地人口管理体制的一元化发展
第三章 明代云南卫所军籍土地人口在清初的民化
第一节 明代云南卫所体系与土地人口管理
一 卫所制度下的土地人口管理
二 云南卫所的设置与分布
三 云南卫所管辖的土地与人口
第二节 清初云南的撤卫并县
一 清初卫所制度的变革
二 康熙初年云南的撤卫并县
三 云南撤卫并县政策的调适
第三节 撤卫并县后云南土地人口管理的深化
一 撤销卫所与就近归并州县
二 平彝卫改置平彝县
第四章 撤卫并县后云南政区调整与土地人口管理体制的统一
第一节 康熙时期撤卫并县后云南行政区划的调适
一 清初对明代云南行政区划体系的继承
二 康熙撤卫并县后行政区划的调整
第二节 清代赋税土地人口管理体制的一体化
一 撤卫并县初军民赋役的差异化
二 从石琳到石文晟:卫所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 清代云南赋税土地人口的分籍管理与摊丁入亩
四 康熙时期云南撤卫并县的实质
第五章 改土归流与清代云南掌土治民的深化
第一节 清代云南土司制度与边疆民族地区管理
一 清初云南土司政治格局的形成
二 清初云南的土司制度
三 土司制度与云南地方管理体制的差异性
第二节 清代云南改土归流与土司政治区域的变动
一 康熙年间土司政策与云南土司政治区域的变动
二 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与云南土司政治区域的变动
三 乾隆至清末改土归流与云南土司政治区域的变动
第三节 康熙时期改土归流后的行政区划建置
第四节 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与云南行政区划整体规模的奠定
一 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与云南行政区划架构的变化
二 调整政区后掌土治民的深入
三 雍正时期云南行政区划调整的特征
第六章 乾隆三十五年云南行政区划定制及一体化的推进
第一节 乾隆年间云南行政区划的调整
第二节 乾隆三十五年云南行政区划的定制
第三节 政区调整与掌土治民的强化
第七章 嘉庆至清末云南正式行政区划的边疆推进
第一节 嘉庆至清末云南行政区划的沿革
第二节 政区调整与边疆地区的掌土治民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掌土治民:清代云南行政区划及行政管理体制演进研究》:
一 卫所制度下的土地人口管理
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过程中逐渐完善了卫所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以五军都督府统领都司卫所,都司卫所的制度正式确立。《明史》载:“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被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军政制度。
按照明朝军政制度,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士都是世籍,平时屯垦自给,战时则上疆场。正式军役由正军承担;每一正军携带户下余丁一名,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称为军余;正军在驻地俱有家小,有的军余也有妻子。这些人口构成都司卫所的军户,在人口调查时编人军黄册,统归都督府管辖。同时,为了保证军粮的供应,达到强兵足食的目的,明朝在各都司卫所大力推行屯田。明人邱溶说:“我朝之制,就于卫所所在,有闲旷之土,分军以立屯堡,俾其且耕且守……有卫所之处,即有屯营之田。”卫所屯田“以都司统摄,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每名卫所军士都按所在地方远近及田土肥瘠情况授给一定数目的土地,这些土地逐级汇总于五军都督府。
在人口管理上,明代因袭历史上的配户当差办法,将人口分成若干不同的户籍,以应承各种差役。《明史》记载,“凡户三等:日民,日军,日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明代户籍的划分是以职业为依据的,并且不准乱籍,役皆永充,其身份具有世袭特征。明初整顿户役,令全国人口各占其籍,承担相应的差役,使“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从而各类人户分属不同的管理机构,军户隶属都司卫所军事系统,民户隶属“有司”即布政司府州县行政系统。
关于明朝土地的管理,顾诚先生的研究表明:“按洪武年间定下的原则,全国的土地(包括耕地,但不仅是耕地)实际上是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的。行政系统即县(州)管辖的土地,逐级汇总于府(州)、布政使司、户部;军事系统是指卫、直辖都司的千户所掌管的土地,逐级汇总于都司(行都司)、五军都督府。”行政系统的府、州、县是一种地理单位,同时“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行政系统的大片明帝国疆土”,与此相应,全国的土地、人口及收入也由两大系统分别管理。明代的都司卫所有实土和非实土之分,在沿边地区,部分卫所辖有实际地域,这些拥有实土的卫所不仅统辖由军士及其家属构成的军户,还要管理辖区内的普通百姓。实土卫所有自己管辖的地域和户籍,“卫相当于府、州,所相当于州、县,成为地方行政组织与行政区划的一种”。非实土卫所虽然多数与府、州、县相错杂,但也管辖着大量的屯垦田地。明代卫所掌管的土地,绝大多数情况是针对屯田地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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