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多元社會中的民主——一項比較研究》為作者20世紀70年代齣版的專著,為其成名作,該書提齣瞭他的著名的“協閤民主”的理論。2013年1月上海人民齣版社根據1980年版的原著首次推齣中文簡體版,贏得瞭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些報刊還作瞭部分轉載。多年過去,該中文版基本售罄,故第2版是在第1版的基礎上加以修正推齣。
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對相關案例的研究和論證,提齣瞭多元社會中實現民主的具體方案——協和民主,並列齣瞭協和民主的具體設置:大聯盟、區塊自治、比例代錶製、少數派的否決。這一結論不僅顛覆瞭政治學上的一個傳統觀念,即隻有在同質性社會纔能建立和維持民主,同時他還證明瞭異質性社會實現民主的可能性和關鍵,即不應執著於多數民主,而是相關區塊的領袖都能以某種閤作的方式進入政府或組建政府——即所謂的“大聯盟”,以實現權力分享。
作者簡介
阿倫·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1936年生於荷蘭,後加入美國籍。1963年獲得耶魯大學博士學位,1989年當選為美國國傢藝術與科學院院士,1995-1996年任美國政治學主席,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政治學係名譽教授。
目錄
中文版序言
緻謝
第一章 多元社會與民主政體
對民主悲觀論者的挑戰
界定
第一世界的多元社會與民主
分權與多重身份
多元社會與政黨體係
偏離的案例
第三世界的多元社會與民主
第一世界與第三世界的鮮明對比
第二章 協閤民主
大聯盟
大聯盟的不同形態
相互否決
比例性
區塊自治與聯邦製
分裂與國土分割
協閤民主的劣勢
第三章 實行協閤民主的有利條件
權力平衡
多黨體係
國傢規模與協閤民主
隔閡結構
橫貫隔閡
橫跨性忠誠
代議式政黨體係
區塊分離與聯邦製
精英和解的傳統
第四章 非協閤民主中的協閤因素
民主政體的類型學
嚮心民主
離心民主
半協閤民主:加拿大
半協閤民主:以色列
協閤主義的限度:北愛爾蘭
第五章 第三世界的協閤民主
劉易斯模型
黎巴嫩的協閤民主(1943-1975)
馬來西亞的協閤民主(1955-1969)
黎巴嫩與馬來西亞:有利條件與不利條件
塞浦路斯協閤民主的失敗(1960-1963)
尼日利亞的民主失敗(1957-1966)
第三世界的協閤民主條件:總體性評估
矛盾因素
不利因素
第六章 作為殖民遺産的協閤民主案例
殖民者的民主模型
六個新興國中的比利時與荷蘭模型
協閤主義與正式憲政規則
自治原則的調整
非正式的協閤民主實踐:印度尼西亞
蘇裏南與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的跨區塊聯盟
前比利時殖民地中的聯盟
比利時與荷蘭案例中的反協閤民主因素
烏拉圭的瑞士模型
協閤民主遺産的價值
第七章 協閤民主工程
替代方案還是優選目標
經濟不發達與協閤民主工程
隔閡強度與協閤民主工程
譯後記
前言/序言
中文版序言
欣聞拙著《多元社會中的民主:一項比較研究》的中文譯本即將齣版,我感到非常高興。對於該書最初的英文版,中國不少政治學者可能已經比較熟悉瞭。但是,這個新的中文版將會使更多的政治學者能夠閱讀到它;而且,或許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的決策者和有興趣的普通讀者也能因此而讀到它。拙著初版於1977年,之後的25年裏,它先後被譯成日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剋羅地亞語,俄語和羅馬尼亞語。我感到同樣高興的是,即使是35年後的今天,人們依然對該書興趣不減,以至於又一個新譯本齣現。
在該書齣版後的這35年中,我的思想獲得瞭顯著發展,但我並未改變本書的基本觀點。在之後的論著中,我試圖使這些看法變得更清晰也更精確,而不是改變它們。其中兩個最重要的方麵,一是構成協閤民主的四個基本要件;二是對協閤民主有利的相關條件。關於第一方麵,我已經區分瞭協閤民主的首要特徵和次要特徵。其中,首要特徵是大聯盟和區塊自治,這兩者是界定協閤民主最為重要的因素。次要特徵——當然也很重要——是指比例性和少數派的否決權。關於確立和維係協閤民主的有利條件,我在該書中已經作瞭詳細討論。在後來的論著中,我所作的是更加清楚地列舉瞭這些條件,我想這使我的觀點變得更明晰瞭。有利條件主要有九個方麵,包括:(1)沒有固定的區塊性多數,(2)區塊之間沒有大的社會-經濟差異,(3)區塊之間的規模大緻相當,(4)區塊的數量相對少,(5)人口規模小,(6)促進國內團結的外來威脅,(7)區塊之間的橫跨性忠誠,(8)區塊在地理上的集中以及(9)和解與妥協的傳統。我在書中強調的是,這些都是有利條件,而非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當這些條件齣現,它們將有助於實現協閤民主,但這些條件並不是絕對地必不可少。舉例來說,在發錶於《美國政治學評論》(1996年6月)的一篇論文中,我就認為,印度已顯然成為協閤民主的又一例證。雖說印度人口眾多,但這顯然並未妨礙協閤主義的基礎和持續性。
在我的學術生涯中,關於民主政體我一共寫作瞭四本書,《多元社會中的民主》是這個係列中的第二本。第一本是《和解的政治:荷蘭的多元主義與民主》(加利福尼亞大學齣版社,1968),這本書是個案研究,關注的是在荷蘭這樣一個被宗教和意識形態隔閡深度分化的社會,民主如何成功地應對瞭各種問題。在《多元社會中的民主》之後,我接下來的努力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其一是,我想將協閤民主與多數民主的對比作為一個通用框架,來分析所有的民主政體,而不是分不同的國傢來研究民主政府。其二是,我想更為精確地界定和測量協閤民主的四個基本特徵。在這方麵,我主要是就行政機構的權力分享、比例性和少數派的否決權的程度,作操作化和量化的工作。在我關於民主的第三本書《民主政體:21個國傢的多數模式政府與共識模式政府》(耶魯大學齣版社,1984)中,我最後總結齣完全可以量化的八個新特徵,這些新特徵與協閤民主的四個特徵明顯相近,但顯然也與協閤民主的四個特徵不完全相同。我將具備這八個特徵的民主稱為“共識民主”。《民主政體》一書是對1945-1980年間21個民主政體的係統比較。
第四本也是最後一本關於民主的書,是《民主的模式:36個國傢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績效》(耶魯大學齣版社,1999年;2012年再版)。該書通過以下多種途徑擴展瞭對民主政體的分析:比較的國傢從21個增加到36個;分析截止到1996年(再版的分析則截止到2010年);共識民主和多數民主通過十個變量來界定;以及檢視瞭不同形式民主的政策後果。
然而,我想強調的是,“共識民主”的定義並未替代“協閤民主”的定義,我後麵的兩本書也不能替代《多元社會中的民主》。對於深度分化社會的民主穩定性,協閤主義依然是解釋的鑰匙。
當然,經過這麼多年的思考,有一點我的看法發生瞭改變。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我在耶魯大學讀研究生,當時我認為威斯敏斯特的多數主義模式無論從哪個方麵講都是民主的最優形式,而擁有比例代錶製和聯盟內閣等要素的多黨民主是等而下之的。這種對威斯敏斯特模式的推崇,代錶瞭美國政治學界長久以來的牢固傳統:英國的兩黨代儀民主製被人們視作民主的理想形態。在第二個階段,也即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我逐漸強烈地意識到,對宗教和種族分化的社會而言,多數主義民主是危險的。但是我依然相信,於更為同質的國傢而言,多數主義民主仍是更好的選擇。這種態度也體現在《多元社會中的民主》一書中。隻有到瞭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纔越來越相信,同多數主義民主模式一樣,協閤民主模式和共識民主模式都是民主的——甚至在某些方麵更為齣色,比如說在政策製定中它們能夠吸收更廣泛的代錶和參與。
在提供政策建議方麵,政治學傢往往顯得非常謹慎——在我看來是過於謹慎瞭。經驗性的建議將自變量和因變量,或者原因與結果關聯起來。很多後果都可以被描述為理想或不理想。若如此,無論是行為方麵的原因,還是製度方麵的原因,從理論上講都是可以改變的。因此,這也就暗含瞭關於這些原因的更加明確的建議。在我自己關於政府體製、政黨和選舉製度的眾多作品中,關於我的發現所具有的政策意義,我都已經作瞭相應的討論。在《多元社會中的民主》一書中,我發現,分化社會中的民主穩定性可以通過協閤民主的相關概念來解釋,基於這一經驗事實,我就為那些民主尚未確立或並不成功的分裂國傢建議瞭協閤式的方案。讓我非常滿意的是,協閤式的解決方案在當今世界已經被廣泛接受。比如,當伊拉剋必須創設管理機構時,聯閤國的顧問們就非常明確地錶示,這個國傢需要的是三個主要的宗教-種族群體之間的權力分享,以及這些群體的文化自治。他們並未認真考慮威斯敏斯特式的多數主義體製。
目前世界上仍有很多深度分化的國傢,所以協閤民主模式依然是有意義的。而且,世界上很少有國傢是完全同質的;即使是那些看起來大體同質的國傢,通常也明顯存在種族和宗教上的少數派。中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雖然按照我在該書中的界定,中國明顯不是一個“多元社會”,但是她的確存在成規模的少數民族人口。因此,權力分享和文化自治的元素在維護國內和平方麵,具有潛在的參考價值。中國龐大的人口規模也不應被視作嚴重的阻礙,因為我之前提到的印度,已經證明瞭協閤民主模式對大國和小國都是適用的。
最後,讓我再次對拙著中文譯本的即將麵世錶示由衷的喜悅。我也想藉此機會錶達對上海人民齣版社齣版此譯本,以及劉偉博士精湛翻譯的誠摯謝意。
阿倫·利普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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