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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行政审批。
法律旨在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中的“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修改为“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第*项中的“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5)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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