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家事诉讼法立法研究”的成果,对我国家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家事审判组织、家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家事诉讼程序(含身份关系诉讼、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诉讼)与家事非讼程序等家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提出了创新的观点,力求为我国家事诉讼立法提供有益的支持。
作者简介
刘敏,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苏海门人,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1项,出版《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等个人学术专著4部,主编《家事诉讼法论丛》学术丛书,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曾获全国第五届、第六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多项。
陈爱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家事审判制度。
在《法律科学》《法学》《江海学刊》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人事诉讼程序研究》《家事法院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2部,出版《婚姻法司法解释精解精释》《你所关心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等学术编著2部。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的家事诉讼研究项目十余项。科研成果多次获奖。
目录
第一篇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家事诉讼法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三、我国制定家事诉讼法的可行性
四、结语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事诉讼程序
第三章家事非讼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立法理由书
第一章总则立法理由书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四条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和限制辩论主义适用
第五条处分原则限制
第六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七条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制
第八条不泄露未成年人信息
第九条管辖
第十条审判组织
第十一条审判人员
第十二条特邀人民陪审员
第十三条家事调查员
第十四条家事调查员的任职资格与回避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放宽
第十六条程序辅助人的设置
第十七条程序辅助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本人到庭原则
第十九条调解前置
第二十条诉讼中调解
第二十一条心理辅导和测评机制
第二章家事诉讼程序立法理由书
第二十二条家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三条职权探知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离婚案件、终止收养关系案件调解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六条家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调解协议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举证时限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两审终审
第二十九条再审
第三十条离婚起诉状
第三十一条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第三十二条婚姻关系案件的心理咨询
第三十三条离婚诉讼中冷静期与诉讼中止
第三十四条离婚诉讼请求的驳回
第三十五条离婚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离婚诉讼中涉及军婚和涉及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妇女离婚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七条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被告
第三十九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四十条离婚诉讼中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撤诉的禁止
第四十二条因重婚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四十三条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撤销婚姻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
第四十六条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婚姻关系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变更、诉的合并与反诉
第四十八条婚姻关系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审理
第四十九条婚姻关系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处理
第五十条婚姻关系诉讼中涉及子女的诉讼保全
第五十一条婚姻关系诉讼中的人身保护令
第五十二条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同居关系诉讼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诉讼的管辖
第五十五条否认婚生子女为亲生子女诉讼
第五十六条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诉讼
第五十七条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第五十八条亲子关系诉讼的亲子鉴定
第五十九条收养关系无效诉讼
第六十条解除收养关系诉讼
第六十一条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时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确认收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诉讼
第六十三条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诉讼准用婚姻关系诉讼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家事财产纠纷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的财产申报
第六十六条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
第六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遗产分割方法的职权裁量
第六十九条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请求案件的管辖
第七十条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给付方法的裁量
第七十一条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判决和调解书生效后情势变更的处理
第三章家事非讼程序立法理由书
第七十二条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
第七十三条家事非讼案件的审级
第七十四条家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七十五条家事非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七十六条家事非讼案件判决、裁定的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七条亲子非讼案件的管辖
第七十八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
第七十九条家事非讼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程序辅助人
第八十条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诉讼
第八十一条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
第八十二条探望权案件处理
第八十三条中止探望权案件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确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第八十五条确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案件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第八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申请与管辖
第八十七条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过程中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
第八十八条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及管辖
第九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理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与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十二条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第九十三条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第九十四条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的管辖和申请方式
第九十五条对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的审理
第九十六条对宣告自然人失踪、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的撤回
第九十七条指定财产代管人
第九十八条申请变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九十九条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第一百条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的撤销
第四章附则立法理由书
第一百零二条家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生效日期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前言
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存在大量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其中有身份关系纠纷案件,有与身份有关的财产纠纷案件,还有家事非讼案件。这些身份关系纠纷案件、与身份有关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及家事非讼案件在广义上统称为家事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家事案件有其特殊的性质和特点,家事案件往往涉及亲情、家庭伦理关系;家事案件中存在持续性的关系,即使家庭解体,当事人之间还会存在持续性的经济方面、子女抚养方面、子女探望方面的关系;家事案件的处理往往牵涉未成年子女利益;家事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涉及社会公益。在域外,为应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普遍制定了处理家事案件的程序法。当然,家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不完全一样,有的将身份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分别立法,如日本分别制定了《日本人事诉讼法》与《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有的将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放在一起立法,如德国制定了《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韩国制定了《韩国家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家事事件法”;有的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关家事诉讼法的内容,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卷对家事诉讼法的内容作了规定。具体而言,进入21世纪以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完善家事诉讼立法,以使得家事诉讼立法更加科学、完善。2003年,日本修订了《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制定了更加便利当事人使用的《日本人事诉讼法》,该法自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011年,日本修订了《日本家事审判法》,制定了更能为国民理解、并适应时代需求的《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该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德国将家庭事件内容从《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移出来,与《德国非讼事件法》放在一起,制定了《德国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该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家事事件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包括总则、调解程序、家事诉讼法程序、家事非讼程序、履行之确保与执行、附则等六编内容。2015年2月,韩国大法院行政处公布了《韩国家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对1990年《韩国家事诉讼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订。该修正案草案对家事案件作了更加易懂的分类,强化了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完善了对抚养费等的履行确保制度。
我国没有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处理财产纠纷案件为基础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程序规则适用于财产型诉讼,不完全适用于家事诉讼。虽然我国对处理家事案件的程序规则有一些规定,但是,现有规定极不完善,远远不能满足家事审判实践的需要。21世纪以来,一些人民法院开始进行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2016年4月,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100余家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118家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本省范围内也确定了一些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在全国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2017年7月,为统筹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为完善我国家事诉讼立法,本人主持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家事诉讼法立法研究”,课题的研究目标是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学者建议稿,并进行立法论证。为完成本课题的预期成果,课题组广泛收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立法的最新资料和国内外有关家事诉讼立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同时也广泛收集我国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践成果。课题组先后到家事诉讼立法比较发达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调研交流家事诉讼立法情况,并听取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对我国家事诉讼法的立法建议。课题组还邀请了台湾地区的邱联恭教授、沈冠伶教授、姜世明教授、刘明生副教授来南京就家事诉讼立法和家事诉讼法学研究进行交流研讨。课题组多次深入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进行调研,2016年12月,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武城联合组织召开全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家事诉讼立法研讨会(简称“武城会议”),与会专家对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包括总则、家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以及附则四章内容。第一章总则包括家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家事案件的管辖、家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家事调查员、家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程序辅助人、家事案件当事人本人到庭原则、家事案件的调解、家事案件引入心理辅导与测评机制等内容。总则的规定体现了家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总则的内容统领《家事诉讼法》的全部程序,第二章家事诉讼程序和第三章家事非讼程序都要遵循总则的规定。第二章家事诉讼程序具体包括身份关系诉讼程序和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家事财产关系诉讼程序。身份关系诉讼包括婚姻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和收养关系诉讼;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纠纷诉讼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遗产分割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案件列入第三章家事非讼程序中,进行非讼化处理,作为家事非讼案件,按照家事非讼程序审理。第三章家事非讼程序对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家事非讼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家事非讼案件判决、裁定的撤销以及亲子非讼程序的具体程序、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具体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具体程序、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第四章对家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规定。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的基础上,课题组对全部条文进行了论证,撰写了立法理由书。立法理由书包括条文主旨、条文解释、立法理由、域外立法例、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具有两大特色:
1.充分借鉴各国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体现了21世纪家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立法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从全球家事诉讼立法来看,21世纪全球家事诉讼立法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并形成了共同趋势,即强调家事案件的统合处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或者部分适用非讼原理,注重当事人和程序关系人的程序保障,强调通过调解或和解处理家事案件,强调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社会参与。本成果充分借鉴吸收域外家事诉讼立法的先进经验,立法内容体现了21世纪家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1)强调家事案件的统合处理。家事案件既有身份型诉讼案件,也有家事非讼案件,还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案件。家事案件有必要统合处理,特别需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统合处理相关的家事案件。家事案件统合处理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矛盾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第4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诉讼中,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诉的理由,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对于婚姻无效之诉、撤销之诉、离婚之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的本诉或者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且优先审理婚姻效力。”建议稿第48条第1款规定:“在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离婚以及婚姻成立或者不成立之诉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裁判。”(2)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1世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立法普遍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既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立法目的,又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也充分体现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例如,建议稿第16条规定了程序辅助人制度:“人民法院处理家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为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被监护人指定程序辅助人。
(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的;
(三)为保护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利益有必要的。”
(3)适用或者部分适用非讼原理。职权探知主义、限制和排斥处分原则、不公开审理、职权裁量等都属于非讼原理,家事案件需要适用或者部分地适用这些非讼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将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和限制辩论主义、限制处分原则、不公开审理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建议稿第4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事项不可处分的家事诉讼案件以及家事非讼案件,应当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的自认对法院裁判没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事项可处分的家事案件,可以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建议稿第5条规定:“对于诉讼请求事项不可处分的家事案件,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以及和解,对人民法院没有拘束力。”建议稿第6条规定:“除了赡养案件外,家事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适当时,允许对案件审理没有妨碍的人旁听。利害关系人申请旁听,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允许其旁听。”(4)注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家事诉讼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也是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尽管法院处理家事案件往往适用非讼原理,但为了加强当事人和程序关系人的程序保障,也要适当听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注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程序保障。例如,建议稿第13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通报该调查报告,让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但其内容涉及隐私或有不适当情形的除外。”(5)强调通过调解或和解处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往往是家庭成员之间、亲属之间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是带有非理性的感情纠纷,具有伦理因素,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更适合通过调解解决,因为调解能够弥合亲情,修复感情,促进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既规定了诉前的法院调解程序,又保留了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程序。(6)强调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家事案件的处理牵涉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为使家事案件得到妥当处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必要引进社会人员或社会组织参与家事案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规定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心理疏导和测评制度等。
2.充分吸收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践成果,体现中国特色。课题成果的突出特色在于理论联系实际,课题组密切关注我国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践,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一些做法上升为立法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将离婚诉讼实践中法院指定感情冷静期的做法上升为立法内容,建议稿第33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裁量确定一定时间的冷静期,裁定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期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裁定诉讼中止,可以重复一次。夫妻分居两年以上,而且夫妻双方均不同意设立冷静期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诉讼中止。裁定诉讼中止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夫妻双方进行婚姻咨询或者心理咨询。在冷静期,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稿还将实践中法院开具离婚证明书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建议稿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生效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
本成果在研究内容及方法上的创新、特色和主要建树在于:本成果对我国家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家事审判组织、家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家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家事调查员、家事诉讼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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