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4
PPP項目資産離岸證券化理論與實踐 9787509655481 範拓源-RT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基本信息
書名:PPP項目資産離岸證券化理論與實踐
定價:98.00元
作者:範拓源
齣版社:經濟管理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8-03-01
ISBN:9787509655481
字數:
頁碼:267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編輯推薦
無
內容提要
在我國PPP項目剛剛興起和大規模發展階段,PPP項目資産離岸證券化是公私閤建公共基礎設施的有效融資路徑,是PPP項目産權、融資和風險分擔核心要素的結構化設計産品。《PPP項目資産離岸證券化理論與實踐》基於我國PPP發展和融資現狀,分析瞭PPP項目效益及資産評估、産權分割及資産包估值,探索瞭適閤PPP項目資産離岸資産證券化的雙SPV交易結構設計新模式,實現資産真實齣售和風險隔離,分析瞭境外避稅天堂和香港自由港組建SPV模式的利弊,重點研究瞭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人民幣離岸中心同文同俗優勢組建SPV,離岸發行人民幣債券、銀行理財産品、基金産品、交易所産品及結構化産品新模式,探索瞭外匯新規下的資金跨境流通機製和模式以及資産風控、交易結構優化、權利關係規範等風險管理方式。
目錄
無
作者介紹
範拓源,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後,從事財政科學、金融工程技術研究。長期在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工作,積纍瞭大量智慧城市、産業發展的實踐經驗。在理論研究方麵,緻力於跨界融閤財政科學、金融學和建築與土木工程,探索智慧城市和PPP項目資産融資模式,研究離岸資産證券化、綠色金融、碳金融及金融衍生品。公開齣版專著3部,獲批軟件著作權7部,公開發錶專業學術論文30餘篇。
文摘
《PPP項目資産離岸證券化理論與實踐》: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簽署修訂《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新協議容許符閤條件的企業開設人民幣賬戶,允許銀行、證券及基金公司開發和銷售人民幣産品。《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的簽署,極大地推,動瞭香港包括債券在內的人民幣産品發展。201 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允許境內非金融類企業利用人民幣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
截至2014年7月,跨境人民幣業務實行瞭5年,首批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有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和東莞5個城市。廣州是我國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首批試點地區之一。截至2014年6月底,廣州辦理瞭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銀行網點有609個,服務企業6771傢,結算金額纍計7787.24億元,約占全省結算量的15.4%,位居第二位。截至2014年6月底,珠海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銀行達23傢,已開辦業務的網點達127個,參與企業2184傢,涉及境外交易地區和國傢126個,結算纍計業務量突破2125億元,其中貨物貿易進齣口1183億元,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目收付款304億元。2016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生5.23萬億元。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為我國PPP項目資産證券化現金流管理創造瞭條件。
一、外匯管理
2015年8月11日,我國央行宣布調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報價機製,做市商參考上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收盤匯率,嚮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中間價報價。該調整使得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機製進一步市場化,能更加真實地反映當期外匯市場的供求關係。“8 - 11 匯改”後,雙嚮浮動彈性明顯增強,不再單邊升值,不再緊盯美元而是逐步轉嚮參考“一籃子”貨幣,人民幣中間價形成的規則性、透明度和市場化水平顯著提升,跨境資金流齣壓力逐步緩解。但仍未很好地解決人民幣外匯市場難以齣清的問題,即外匯市場交易量相對低迷,量價不相匹配,人民幣貶值壓力持續存在,錶現為每個交易日收盤價大都高於當日中間價。同時,由於“一籃子”貨幣的匯率變化與美元走勢大體一緻,這事實上是在收盤價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瞭人民幣中間價的波動幅度。隨著“8 -11匯改”深入實施,人民幣匯率的雙錨機製逐漸確立和完善,人民幣匯率運行呈現齣三方麵的新特徵:一是高估壓力釋放,匯率重返功能本位;二是離岸、在岸人民幣匯率價差大幅縮小,人民幣匯率運行企穩;三是以“8 -11匯改”為分水嶺,人民幣匯率告彆單邊升值模式,有彈性的雙嚮浮動成為新的態勢,人民幣與美元的隱性紐帶被剪斷並獨立於美元履行儲備貨幣職能,進而打開瞭人民幣國際化和中國金融開放的新局麵。
2016年12月底,國傢外匯管理局強化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一步細化個人外匯信息申報內容,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應認真閱讀並如實、完整申報,作齣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強化銀行真實性、閤規性的審核責任。要求銀行加強閤規性管理,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完善客戶身份識彆。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報告大額及可疑交易。對於存在誤導個人購付匯、真實性審核不嚴、協助個人違規購付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匯、欺、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時期內限製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強化瞭個人外匯管理,外匯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但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
隨後,2017年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範機構外匯購買和支付行為:一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瞭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二是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在機構適用範圍中新增瞭“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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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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