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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天职,“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的这旬名言,说明从古代起,人们就已认识到教师是既当“经师”,又当“人师”。经师教学问,人师则要教行为,教道德,教学生怎样做人。高等学校教师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他们应当既是学术方面的专家,又是培养造就人才的行家。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要的教育法规、教育科学、心理科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和科学的教育观念,熟悉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懂得教育规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正是针对这些要求而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技能和水平,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的各项改革不断深化。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实施,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它不仅涉及学科专业本身,而且涉及教育理论与方法,不仅涉及教学内容的取舍和课程体系的构建,而且涉及教学思想和教育观念的更新。因此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已成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学和教育质量的一项必要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搞好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
本书是教育部人事司委托我主编的,供培训大学教师使用的教材。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已于1998年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现代教育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调节要素。因此,每一个进入高等学校的教师都不能不了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本书力图较全面地介绍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藉以帮助高等学校教师掌握法律,在工作中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内容简介
好的教材是教学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为了有效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教育部人事司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依据《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编写了《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四本岗前培训系列教材,供各地各高校采用。希望各地各高校注意及时总结,不断改进,使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不断完善,更趋规范。
内页插图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与教育
第二节 国外教育立法的发展及其功能
第三节 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
第二章 教育法的原理
第一节 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制
第二节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第三章 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第一节 教育法的内容
第二节 教育法的结构
第三节、教育法的体系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解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节 教师和学生
第五节 教育领域内一些其他问题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讲解’
第一节 教师及其地位与作用和《教师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
第四节 教师的待遇
第五节 教师的管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讲解(上)
第一节 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分析
第二节 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节 分化政府角色
第四节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讲解(下)
第一节 《高等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总则
第三节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四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五节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六节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七节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八节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九章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教育法的法律救济
附
后记
精彩书摘
(二)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高等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既有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高等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其中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家用法律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学校与不相隶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在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及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所有权关系是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学校是由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中以国家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学校为主。在这几类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但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学校财产,一般并不直接进行经营,而是根据国家财产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其所管辖的财产分别交由各个学校进行经营管理。国家通过计划的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学校则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因此,高等学校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相邻权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建筑及其他与土地有关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关系本质上是对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时的一种限制关系,它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时,必须履行不影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要求他人给自己行使权利以便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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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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