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專利法:判例與分析》選編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有關解釋美國專利法的39個典型判例,並逐個進行分析,以便讀者對判例法體係下的美國專利法製度有一個係統的、深入的瞭解。《美國專利法:判例與分析》共分七個部分:美國專利法概述,可取得專利權的主題,可取得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專利權的保護,專利侵權的補救,專利交易。作為跨國技術轉移的前提,在美國申請和獲得專利是必不可少的。隨著中國企業在美國投資的增加,掌握和運用美國專利法,開展專利技術轉移,勢在必行。《美國專利法:判例與分析》可供從事對美投資、貿易、技術轉移實務的廠商以及研究、學習美國專利法和跨國技術轉移的教師、學生等參考。對於我國2008年新專利法的司法實施而言,《美國專利法:判例與分析》也可供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參考。
作者簡介
張乃根,教授,復旦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復旦-飛利浦知識産權閤作項目負責人,法學院國際法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國高校知識産權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著有《國際貿易的知識産權法》(2007年第二版)、《中國知識産權法》(1998年)和《美國專利法判例選析》(1995年)等。
目錄
第一章 美國專利法概述
第一節 美國憲法與專利立法
判例1 伯傑案
第二節 1982年聯邦法院改進法與現代美國專利司法製度
判例2 卡邊納爾化學公司訴莫頓國際公司
第三節 專利法判例的一般形式和公布製度
判例3 多利公司訴斯伯爾丁與伊芬伏羅公司
第二章 可取得專利權的主題
第一節 一般數字計算機的程序不可作為“工序”取得專利權
判例4 戈特斯喬剋訴本森
第二節 本森案之後的發展
判例5 帕剋訴弗盧剋
第三節 作為“整體”的計算機程序可作為“工序”取得專利權
判例6 戴濛德訴迪爾
第四節 以軟件為載體的商業方法專利
判例7 州街道銀行與信托公司訴簽記金融集團公司
判例8 比爾斯基案
第五節 人工微生物可取得專利權嗎?
判例9 戴濛德訴查剋熱巴提
判例10 美國控股實驗室公司訴代謝物實驗室公司
第三章 可取得專利權的條件
第一節 決定新穎性的關鍵日期
判例11 建築橡膠製品公司訴帕剋橡膠公司
第二節 法定禁止的關鍵日期
判例12 迪剋斯-西爾公司訴紐黑文陷坡石公司
第三節 新穎性與法定禁止的區彆
判例13 彭諾剋訴戴安勞格
第四節 決定發明優先權的基本規則
判例14 湯森訴史密斯
第五節 誰擁有發明優先權?
判例15 皮勒訴密勒
第六節 皮勒案被推翻瞭嗎?
判例16 波利剋訴裏茲剋拉
第七節 “非顯而易見的”發明
判例17 格雷俄姆訴約翰·迪爾公司
判例18 KSR國際公司訴軟套管公司
第四章 專利的申請
第一節 說明書的基本要求
判例19 白熾燈專利案
第二節 對“使能夠”的進一步解釋
判例20 萬茨案
第三節 提供“最好方式”的特彆要求
判例21 倫道麥剋斯公司訴斯科普斯公司
第四節 如何認定專利申請人是否提供瞭“最好方式”?
判例22 切米卡斯特公司訴阿考工業公司
第五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一節 專利侵權的基本問題
判例23 美洲鏇翼機公司訴閤眾國
第二節 等同原則的普通法淵源
判例24 懷南斯訴登米德
第三節 等同原則的現代先例
判例25 格雷弗油罐製造公司訴林德航空用品公司
第四節 等同原則的適用限製
判例26 佩恩澳爾特公司訴杜蘭德-韋蘭公司
判例27 沃納-詹金森公司訴希爾頓·戴維斯化學公司
第六章 專利侵權的補救
第一節 專利侵權案的管轄權
判例28 TS技術案
第二節 初步禁令
判例29 H·H·羅伯遜公司訴聯閤鋼闆公司
第三節 永久禁令
判例30 維他命技術公司訴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會
判例31 eBay案
第四節 損害賠償金
判例32 潘迪剋公司訴斯塔林兄弟縴維品公司
判例33 西加特案
第七章 專利交易
第一節 專利交易中的反托拉斯法問題
判例34 莫頓食鹽公司訴G·S·薩平格公司
第二節 專利許可
判例35 利爾公司訴艾德金斯
判例36 麥迪濛尼公司訴基因技術公司
第三節 轉讓人禁止反言
判例37 戴濛德科學公司訴艾比庫公司
第四節 專利權的窮盡
判例38 關塔計算機公司訴LG電器公司
第五節 美國專利法具有域外效力嗎?
判例39 微軟訴AT&T;
主要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然而,我們同意,未來的技術和科學發展也許會對“機械或轉換”標準提齣嚴峻挑戰,正如過去十多年裏,計算機的廣泛使用和互聯網的齣現已經提齣挑戰一樣。因此,我們承認最高法院也許會最終決定改變,甚至廢除這一標準,以適應新的技術發展。並且,我們肯定不會排除本法院在未來也許會重新界定或論證該標準,抑或如何適用之。可是,目前,且肯定對於本案而言,我們認為沒有必要離開該標準,並重申:適當地適用“機械或轉換”標準,仍是認定第101節項下工序的可專利性的標準。
(三)
作為推論,最高法院在迪爾案中也認為僅僅是“利用領域”(field-of-use)限製一般也不足以使無專利性的工序變為有專利性的。我們承認,在這一考慮與最高法院防止對基本原理的買斷這一總體目標之間,也許可以看到這種矛盾。為什麼不允許專利權人避免漫無邊際的買斷而將權利要求限於特定的利用領域呢?可是,通過迴顧最高法院關於買斷的討論背後的目標,即,買斷隻是說明某一權利要求尋求涵蓋基本原理本身而不是該原理適用於特定領域,就解決瞭這一矛盾。買斷在所有領域的某基本原理利用與買斷該原理在某一領域的所有利用,兩者均說明該權利要求不限於該原理的特定適用。相反,某權利要求與特定機械聯係,或者産生某一物品的特定轉化,則不是買斷該基本原理在任何領域的所有利用,而僅限於特定的利用,特殊的適用。因此,這不是對抽象原理的權利要求。
最高法院在迪爾案中還重申“機械或轉換”標準的第二個推論,指齣“無關緊要的解答後活動不能使不可獲得專利權的原理變成可取得專利權的工序”。最高法院在弗盧剋案中推理說:
有技能的起草者可以給幾乎任何數學公式披上一些解答後活動的形式。假如勾股定理是不能取得專利權的,或部分地可取得專利權,因為某專利申請包含某最後步驟,指明該公式被解答後可適用於現有的一般技術。
因此,即便某權利要求指明瞭一項特定機械或特定物品的特殊轉換,該機械或轉換也必須不隻是構成“無關緊要的解答後活動”。
前言/序言
約15年前,我曾編撰瞭《美國專利法判例選析》(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5年),作為1993年至1994年在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訪問學者,研究美國專利法的初步成果。此後,我一直關心美國專利法的司法實踐發展,因為在美國,盡管專利法是聯邦成文法,但是專利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判例法。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美國麵臨日益嚴峻的經濟與貿易競爭,美國最高法院和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CAFC)加強瞭對重大專利案件的審理,形成瞭一係列影響深遠的判例法。這也促使我關注、研究這些判例法,並匯集成瞭《美國專利法:判例與分析》。
本書的39個判例均選自美國的聯邦法律文件《美國判例匯編》、《聯邦判例匯編》等。美國版權法(1976年)第105節規定“根據本法,版權保護不適用於美國政府的任何作品(any work of the united States Covernment),……”其中包括聯邦法院的判例。
本書的分析是我對上述39個判例以及相關的大量判例進行初步研究,並參閱有關文獻(詳見主要參考文獻目錄)後作齣的。對於所引文獻的作者,在此一並錶示衷心的謝意。
本書的譯名基本上以《英語姓名譯名手冊》(第二次修訂本,新華通訊社譯名資料組編,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為準;科技術語的譯法主要參考瞭《英漢大詞典》(陸榖孫主編,上海譯文齣版社,1993年8月第1版)和《簡明英漢科技詞典》(商務印書館,1983年修訂版)。同時,我還參閱瞭Merriana 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tenth edition,1994)等英文工具書。
為瞭便於我國讀者較全麵地瞭解美國專利法判例形式,本書選析的判例基本保留瞭原來的麵貌。個彆判例所加的小標題以[]區彆。美國的判例法,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判例包含瞭許多對國會立法的解析(construction),或解釋(interpretation)。讀來可謂“迴味無窮”。不過,自然比不上閱讀文學作品那樣引人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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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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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很不錯,很專業,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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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挺不錯,還沒看,沒什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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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感覺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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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比較深奧,對瞭解美國專利發展曆史應該有幫助,不過對於非法學專業的人來說可能略顯苦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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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曆山大·漢密爾頓,“《聯邦論》的策劃者和主要撰稿人。他一個人單獨寫瞭五十多篇,占全書篇幅五成多。心理分析異常細膩。非婚生子漢密爾頓,自幼性情敏感,成長經曆多樣,世情洞明,人情練達。他對治人者容易沾上的惡,有透闢的觀察。他處處說明:對治人者,既要謹防,又要理解,還要給予鼓勵。這一切,齣於一個32歲的年輕人筆下,難能可貴。”佩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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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列入2012重點閱讀計劃的圖書,它陪我走過瞭大半年的日子,而從財經網的薦書欄目中知曉這本書已是2年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