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本書,在我看來,是一次對刑法學研究的“返璞歸真”式探索,又或者說,是一次“升華”的嘗試。我個人一直對那些能夠揭示事物本質的學問充滿興趣,而刑法學,作為關乎人類最極端行為的法律,其本質必然與最根本的哲學問題息息相關。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帶領我深入挖掘刑法學的哲學根基,比如關於自由意誌與決定論在刑罰理論中的體現,關於正義觀念的多樣性及其在刑法適用中的衝突,以及關於人性和社會秩序的哲學思考如何塑造瞭刑法的邊界和功能。我希望它能提供一套更為成熟和係統的理論工具,幫助我理解那些復雜的、常常引發爭議的刑法問題。例如,在探討輕罪化、非刑罰化等趨勢時,背後所蘊含的哲學思考是什麼?在麵對新興的犯罪類型時,我們應該如何從哲學層麵去把握其正當性基礎?這本書的價值,在我看來,在於它能夠打破學科壁壘,用哲學的語言去解讀刑法,用刑法的實踐去檢驗哲學,從而構建一種更為深刻、更為普適的理解。
評分作為一名刑法學領域的學習者,我一直覺得,如果僅僅局限於對刑法條文的解讀和案例的分析,總會感覺少瞭一些什麼。刑法不僅僅是關於“做什麼”(犯罪構成要件)和“怎麼做”(刑罰執行),它更深層地觸及瞭“為什麼”(犯罪的根源)和“應該是怎樣的”(正義的理想狀態)。《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個書名,恰好點齣瞭我一直以來渴望探索的方嚮。我希望這本書能帶領我走進刑法學的哲學殿堂,去理解那些指導刑法學發展的基本哲學思想,比如功利主義、康德主義、德性倫理等,並思考它們如何在犯罪論、刑罰論等領域得到體現和應用。我更期待它能幫助我建立起一種宏觀的、超越具體條文的刑法思維框架。當麵對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問題時,能夠從更根本的哲學層麵去審視,去尋找解決的依據。這本書的價值,我認為在於它能夠幫助我們構建一種更為深刻和全麵的刑法認識,讓刑法學不再是孤立的學科,而是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乃至哲學本身緊密相連的有機整體。
評分說實話,我最近在啃一些比較硬核的法律著作,感覺有些理論過於陳舊,或者說,它們在解釋現代社會齣現的各種復雜犯罪現象時,顯得力不從心。我迫切地需要一些能夠提供新思想、新視角,甚至是顛覆性思考的東西。《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個書名,就像是一道曙光,吸引瞭我。我期待它能帶我走齣刑法學理論的“舒適區”,去探索那些我們通常不太會深入觸及的哲學根基。比如,關於犯罪原因論,我們往往停留在社會學、心理學等層麵,但有沒有更深層次的哲學維度來解釋“惡”的根源?關於刑罰的報應與預防,哲學上又有哪些不同的理論流派,它們對刑罰的理解和實踐有著怎樣的影響?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將這些抽象的哲學概念,與刑法學的具體問題巧妙地聯係起來,讓我看到刑法學不僅僅是技術性的操作,更是一種價值選擇和理性思考的過程。它應該能夠幫助我培養一種批判性思維,去審視現有的法律規範和司法實踐,去思考它們是否真正符閤我們追求的正義理念。
評分在閱讀《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之前,我腦海中關於刑法學的印象,更多的是關於犯罪構成要件、刑罰裁量、證據規則等一係列具體而實在的知識體係。然而,隨著閱讀的深入,我漸漸意識到,這些具體的知識背後,都隱藏著深刻的哲學意涵。這本書,在我看來,正是試圖將那些隱藏的、抽象的哲學思考,顯性化、係統化地呈現齣來,並與刑法學的具體內容相結閤。我期待它能夠幫助我理解,為什麼我們的刑法要規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這背後又有著怎樣的哲學淵源?關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分,在哲學上又有哪些不同的解讀?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它能夠幫助我理解,在刑法發展過程中,不同的哲學流派是如何影響刑法的理念、規範乃至司法實踐的。它應該能夠讓我看到,刑法學的進步,不僅僅是條文的修改和理論的細化,更是一種哲學思想的演進和深化。通過閱讀這本書,我希望能獲得一種更具思辨性的視角,去審視刑法學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評分初次翻開這本《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我的內心是帶著一絲期待和些許忐忑的。期待是因為刑法學本身就充滿著對人性、對正義、對社會秩序的深刻拷問,而“哲學”二字更是將這種深度和廣度推嚮瞭新的高度。我一直認為,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僅在於條文的冰冷和製度的嚴謹,更在於其背後所蘊含的價值取嚮和價值判斷。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其哲學基礎更是至關重要。它關乎我們如何定義犯罪,如何理解懲罰的意義,如何平衡個體自由與社會安全。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找到對這些根本性問題的解答,希望它能為我打開一扇理解刑法背後更為宏大敘事的窗口。當然,我也有點擔心,哲學與刑法結閤,會不會過於晦澀難懂,是否會脫離實際的應用,變成空中樓閣。畢竟,刑法學最終是要落地,是要指導實踐的。我更希望它能提供一種新的視角,一種更具穿透力的思維方式,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刑法的精神實質,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概念和理論的堆砌上。這本書的齣現,在我看來,是對刑法學研究的一次重要的理論深化和方法論的拓展。
評分英國陪審製度的起源問題似乎相當模糊,研究者的意見分歧較大,有的追溯其源於盎格魯 —— 撒剋森時期的類似做法,有的慢輸入。我們確實可以在盎格魯 —— 撒剋森國王埃塞爾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這樣的規定:“在每個百傢村 (wapentake) 十二個年長的鄉紳及邑長 (reeve) 一起手持聖物宣誓,不起訴無辜者,不隱匿罪惡者。” [4] 這的確很象後來的起訴陪審團法蘭剋王國的教會法院偶爾也有過將某人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十二人組成的民眾團體裁決的作法,而英國的教會於 Dunstan 藉用過法蘭剋教會的這種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傾嚮於認為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是諾曼徵服後由威廉一世從法蘭剋的諾曼底公國引進來的 , 據記載,至少從公元 8 世紀起,法蘭剋皇帝和國王就曾經傳喚鄰居調查陪審團(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讓他們迴答一位巡迴王室官問題 —— 主要是關於當地習慣所確認的王室權利和違反王室命令的問題。史料錶明,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在當時主要是為采用的。由於當時王室土地時常為私人所占據,國王為清查土地占有狀況,而命王室官員赴各地探求事實,以恢復王室土地之獲取證據和事實,王室采用瞭鄰居調查團作為推問方式。後來國王將這種推問方式(鄰居調查團)擴及於有關民人身份租蘭剋國王的這種鄰居調查團之推問方式初獨為國王特權,國王憑藉這種推問方式有效地維護和伸張王室的權利,地方封建主斷不能使用。因而,這種調查陪審團實際上是當時國王麵對眾多封建地方割據勢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張王室權利的手段鄰居調查陪審團僅是提供證據實情的證人,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 後來從北方來的諾曼人從法蘭剋人手中接過瞭這種辦法,也使用鄰居調查陪審團。 但是,諾曼人具有非常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審團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把它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來運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嚮當地人調查時,可召集誓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這種調查陪審團來獲取有關信息資料,比如行政官吏嚮其産等經濟或其他方麵的問題,司法官吏責令其提齣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實發錶意見等。通過這樣的作法加強瞭中央王與管理,不久,諾曼底公國便確立起瞭一套中央機構體係。 可以說,這種調查陪審團事實上也是諾曼王室麵對封建狀況的官僚管理機構的一種手段,是中央王權嚮地方封建勢力進行權力盤剝的一種有效方式,如同法蘭剋王室所作的那諾曼統治者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這樣一種作法,在諾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徵服英格蘭後不久,便被引入英格蘭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審判書 》 對徵稅人口的調查統計。在這次全國性的"摸底"調查中 , 王室官吏廣泛地采用瞭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必須如實迴答王室官吏提齣的問題,否則要受罰。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能夠快速有效地給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調查陪審團對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調查計劃起到瞭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審判書 》 肯定瞭威廉徵服英格蘭後對土地的占有民的權利,對英格蘭的集權起到瞭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這一次由從地方民眾中召集的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又在王室力的艱難路途中扮演瞭"開路先鋒"的尷尬角色。並且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調查陪審團在性質上仍是團體證人。當然,如前文所交代來者在王室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廣泛地采用瞭這種團體證人,因為憑藉它來獲取王室行政
評分起源
評分買瞭這本就不用看刑法哲學瞭吧?這本精煉
評分商品是否給力?快分享你的購買心得吧~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製度的發源地。但英國的陪審製並非土生土長,而是從法蘭剋移植而來。諾曼徵服後,這種製度被帶到英國。1166年,亨利二世頒布《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製正式確立下來。詔令規定,發生刑事案件後,必須由熟悉情況的12名陪審員嚮法庭控告並證明犯罪事實,這就是所謂的起訴陪審團,即大陪審團。但這種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證實犯罪的製度,極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險的境地,於是1352年,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審判,要求另設一個12人的陪審團進行實體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陪審團。至此,英國齣現瞭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犯提齣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兩個陪審團在英國共存瞭幾百年,並由此構成英國陪審製的重要特點之一。
評分刑法學就是刑法學,為什麼要使刑法學走嚮哲學?這始終是我思考的一個問題,換言之,刑法哲學到底是什麼:是刑法學還是哲學,或者是刑法學與哲學的邊緣學科。在我看來,刑法學確實就是刑法學,但由於采用不同的研究進路,刑法學又呈現齣不同的理論形態。所謂“走嚮哲學的刑法學”,是指在刑法學研究中,引入哲學方法,從而命名刑法學成為一種更具哲理性的理論體係。哲學雖然是一門學科,但由於哲學研究的是世界的本源性問題,因而它同時又是一種世界觀和方法論。
評分英國陪審製度的起源問題似乎相當模糊,研究者的意見分歧較大,有的追溯其源於盎格魯 —— 撒剋森時期的類似做法,有的慢輸入。我們確實可以在盎格魯 —— 撒剋森國王埃塞爾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這樣的規定:“在每個百傢村 (wapentake) 十二個年長的鄉紳及邑長 (reeve) 一起手持聖物宣誓,不起訴無辜者,不隱匿罪惡者。” [4] 這的確很象後來的起訴陪審團法蘭剋王國的教會法院偶爾也有過將某人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十二人組成的民眾團體裁決的作法,而英國的教會於 Dunstan 藉用過法蘭剋教會的這種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傾嚮於認為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是諾曼徵服後由威廉一世從法蘭剋的諾曼底公國引進來的 , 據記載,至少從公元 8 世紀起,法蘭剋皇帝和國王就曾經傳喚鄰居調查陪審團(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讓他們迴答一位巡迴王室官問題 —— 主要是關於當地習慣所確認的王室權利和違反王室命令的問題。史料錶明,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在當時主要是為采用的。由於當時王室土地時常為私人所占據,國王為清查土地占有狀況,而命王室官員赴各地探求事實,以恢復王室土地之獲取證據和事實,王室采用瞭鄰居調查團作為推問方式。後來國王將這種推問方式(鄰居調查團)擴及於有關民人身份租蘭剋國王的這種鄰居調查團之推問方式初獨為國王特權,國王憑藉這種推問方式有效地維護和伸張王室的權利,地方封建主斷不能使用。因而,這種調查陪審團實際上是當時國王麵對眾多封建地方割據勢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張王室權利的手段鄰居調查陪審團僅是提供證據實情的證人,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 後來從北方來的諾曼人從法蘭剋人手中接過瞭這種辦法,也使用鄰居調查陪審團。 但是,諾曼人具有非常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審團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把它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來運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嚮當地人調查時,可召集誓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這種調查陪審團來獲取有關信息資料,比如行政官吏嚮其産等經濟或其他方麵的問題,司法官吏責令其提齣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實發錶意見等。通過這樣的作法加強瞭中央王與管理,不久,諾曼底公國便確立起瞭一套中央機構體係。 可以說,這種調查陪審團事實上也是諾曼王室麵對封建狀況的官僚管理機構的一種手段,是中央王權嚮地方封建勢力進行權力盤剝的一種有效方式,如同法蘭剋王室所作的那諾曼統治者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這樣一種作法,在諾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徵服英格蘭後不久,便被引入英格蘭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審判書 》 對徵稅人口的調查統計。在這次全國性的"摸底"調查中 , 王室官吏廣泛地采用瞭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必須如實迴答王室官吏提齣的問題,否則要受罰。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能夠快速有效地給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調查陪審團對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調查計劃起到瞭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審判書 》 肯定瞭威廉徵服英格蘭後對土地的占有民的權利,對英格蘭的集權起到瞭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這一次由從地方民眾中召集的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又在王室力的艱難路途中扮演瞭"開路先鋒"的尷尬角色。並且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調查陪審團在性質上仍是團體證人。當然,如前文所交代來者在王室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廣泛地采用瞭這種團體證人,因為憑藉它來獲取王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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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19 世紀中期開始,英國在民事訴訟中逐漸淘汰陪審團,至1993 年根據新的法律民事陪涉及公民名譽的案件。另外,適應控製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國的近代警察製度和檢察製度相繼得以發展。終於除瞭起訴陪審團 —— 即大陪審團(1948 年正式廢除),而代之以檢察官製度。並於1948 年,法律準許以簡易程序對輕罪進加,這使審判陪審團的適用範圍銳減。
評分英國陪審製度的起源問題似乎相當模糊,研究者的意見分歧較大,有的追溯其源於盎格魯 —— 撒剋森時期的類似做法,有的慢輸入。我們確實可以在盎格魯 —— 撒剋森國王埃塞爾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這樣的規定:“在每個百傢村 (wapentake) 十二個年長的鄉紳及邑長 (reeve) 一起手持聖物宣誓,不起訴無辜者,不隱匿罪惡者。” [4] 這的確很象後來的起訴陪審團法蘭剋王國的教會法院偶爾也有過將某人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十二人組成的民眾團體裁決的作法,而英國的教會於 Dunstan 藉用過法蘭剋教會的這種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傾嚮於認為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是諾曼徵服後由威廉一世從法蘭剋的諾曼底公國引進來的 , 據記載,至少從公元 8 世紀起,法蘭剋皇帝和國王就曾經傳喚鄰居調查陪審團(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讓他們迴答一位巡迴王室官問題 —— 主要是關於當地習慣所確認的王室權利和違反王室命令的問題。史料錶明,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在當時主要是為采用的。由於當時王室土地時常為私人所占據,國王為清查土地占有狀況,而命王室官員赴各地探求事實,以恢復王室土地之獲取證據和事實,王室采用瞭鄰居調查團作為推問方式。後來國王將這種推問方式(鄰居調查團)擴及於有關民人身份租蘭剋國王的這種鄰居調查團之推問方式初獨為國王特權,國王憑藉這種推問方式有效地維護和伸張王室的權利,地方封建主斷不能使用。因而,這種調查陪審團實際上是當時國王麵對眾多封建地方割據勢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張王室權利的手段鄰居調查陪審團僅是提供證據實情的證人,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 後來從北方來的諾曼人從法蘭剋人手中接過瞭這種辦法,也使用鄰居調查陪審團。 但是,諾曼人具有非常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審團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把它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來運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嚮當地人調查時,可召集誓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這種調查陪審團來獲取有關信息資料,比如行政官吏嚮其産等經濟或其他方麵的問題,司法官吏責令其提齣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實發錶意見等。通過這樣的作法加強瞭中央王與管理,不久,諾曼底公國便確立起瞭一套中央機構體係。 可以說,這種調查陪審團事實上也是諾曼王室麵對封建狀況的官僚管理機構的一種手段,是中央王權嚮地方封建勢力進行權力盤剝的一種有效方式,如同法蘭剋王室所作的那諾曼統治者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這樣一種作法,在諾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徵服英格蘭後不久,便被引入英格蘭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審判書 》 對徵稅人口的調查統計。在這次全國性的"摸底"調查中 , 王室官吏廣泛地采用瞭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必須如實迴答王室官吏提齣的問題,否則要受罰。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能夠快速有效地給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調查陪審團對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調查計劃起到瞭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審判書 》 肯定瞭威廉徵服英格蘭後對土地的占有民的權利,對英格蘭的集權起到瞭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這一次由從地方民眾中召集的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又在王室力的艱難路途中扮演瞭"開路先鋒"的尷尬角色。並且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調查陪審團在性質上仍是團體證人。當然,如前文所交代來者在王室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廣泛地采用瞭這種團體證人,因為憑藉它來獲取王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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