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是作者於10年前提交給德國第62屆法律人大會的鑒定意見。在文中,提齣瞭大規模侵權民事訴訟程序的閤並,以此來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種可行模式,就作者個人而言,並不贊同藉鑒美國法中集團訴訟(“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鑒定意見中作者也提齣瞭自己對責任法實體法改革和現代化的建議,旨在藉助強製責任保險對受害人的損失更快更有效地做齣賠付。在實體法部分本意見著重探討瞭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進行賠償的問題。在德國,車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機動車的大規模交通事故屢有發生。在作者看來,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隻有通過事故中的車輛責任保險公司對損害後果按比例進行分攤,纔有可能對受害人進行有效的損害賠償。産品責任和環境侵權領域大規模侵權的悲劇頻發,除瞭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因涉外因素牽扯到國際私法的內容也成為這些侵權領域的棘手問題。本法律鑒定書提齣瞭可行的建議,其中很多建議也在《歐盟第864/2007號非閤同之債法律適用條例》中具有直接適用效力的條文內容裏得到反映。
作者簡介
剋裏斯蒂安·馮·巴爾,Christian von Bar,1952年齣生於漢諾威,德國奧斯納布呂剋大學教授,歐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歐洲當代最著名的私法學者之一,資深比較法學傢。代錶作有《國際私法》、《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等。
賀栩栩,女,1982年齣生於浙江杭州。中國政法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歐盟法方嚮碩士。2008年獲得慕尼黑大學法學院碩士學位,目前在慕尼黑大學法學院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嚮:民法、債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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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評
本文是我於10年前提交給德國第62屆法學傢大會的鑒定意見。在此鑒定意見中我提齣瞭自己對責任法實體法改革和現代化的建議,旨在藉助強製責任保險對受害人的損失更快更有效地做齣賠付。在實體法部分本意見著重探討瞭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進行賠償的問題。對殃及大量機動車的大規模交通事故、産品責任和環境侵權等領域發生的大規模侵權,本法律鑒定書提齣瞭可行的建議。如果通過這次翻譯,可以為加深中國和歐洲關於非閤同之債的責任法領域的法律對話和交流做齣貢獻,我將感到非常榮幸和欣慰。
——剋裏斯蒂安·馮·巴爾
馮·巴爾教授對大規模侵權的探討不僅僅是單純的技術性思考,而且也有其價值評價考量。在具體研究之中,馮·巴爾教授往往首先分析問題之所在,梳理德國現行法上對這些問題的教義性解釋方案,審慎參酌比較法研究,最後迴答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規定或如何規定新的法律規則。
可以看齣,在馮·巴爾教授的這個研究中,立法論和解釋論實現瞭有機的結閤,同時以立法論作為思考的基本立場。在中國,《侵權責任法》雖然已經公布,但通過民法典統閤民事立法的任務即將展開,在此背景之下,馮·巴爾教授的這個思考立場決定瞭他的這個研究能夠發揮更為直接的意義。
——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節 現實狀況
第二節 受害人舉證睏難
第三節 現行法上舉證責任的減輕
一、錶見證據
二、《德國民法典》第830條第1款第2句的規定
三、《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7條中法官對損害的裁量權
第四節 保險行業的應對手段
一、《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製保險與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製保險再保險框架性協議》
二、大規模事故的共同理賠
第五節 是否需要在製定法上做齣規定
第三章 大型載客運輸工具事故
第一節 鐵路事故
第二節 航空器事故
第三節 輪船事故
第四節 是否存在法律修改的必要性
第四章 環境事故
第一節 案例
第二節 現行法規定
一、國內法中的責任認定基礎
二、環境責任法的國際法規範
第三節 國內法、國際法、超國傢法律層麵的責任規範模式
一、環境法——總論部分
二、《德國土壤保護法》
三、《廢棄物排放的民事責任的指令》的提案
四、歐盟關於恢復環境破壞綠皮書
五、歐洲委員會於1993年6月21日公布的《關於對造成環境破壞的危險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約》(《盧加諾公約》)
六、1996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賠償責任公約》
第四節 生態破壞的賠償
第五節 結論與立法建議
一、在國內法中的責任法部分的納入
二、共同損害賠償體係
第五章 缺陷産品造成的大規模侵權
第一節 現實狀況
第二節 現行法
一、歸責的法律基礎
二、大規模侵權中的替代因果關係問題:
第三節 立法建議:
一、《荷蘭民法典》上的替代因果關係的規則:
二、美國法上的“市場份額責任”理論
三、因醫療事故間接受到傳染的第三人,自身的法益直接受到侵害,該第三人能否納入《德國藥品法》第84條第1句的適用範圍的問題
四、危險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五、責任的最高限額
六、賠償基金的引入
第六章 大型活動中的大規模侵權
第一節 足球賽事中的悲劇
第二節 法律問題
一、精神打擊損害賠償責任
二、大型活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節 立法建議
第七章 程序法上的問題
第一節 問題的提齣
第二節 現行法上的訴的閤並方式
一、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
二、法院依職權進行閤並審理
第三節 其他國傢的訴的閤並模式以及其在德國訴訟法中的藉鑒可能
一、美國法中的“集團訴訟”(《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3條)
二、英國和威爾士的“代錶人訴訟”《英國最高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12條
三、關於引進瑞士法中的受害人共同體的強製設立模式的建議
四、對上述模式的評價
……
第八章 總結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節 現實狀況
在過去幾十年裏,隨著交通量的不斷增加,在德國的高速公路上大規模的車輛碰撞事故也呈上升趨勢。1976年2月26日的斯圖加特至路德維希堡段的聯邦高速公路上發生瞭一個轟動性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車輛達192輛。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1985年2月27日在亞琛至科隆路段發生瞭224輛車連環相撞事故。而1987年5月23日紐倫堡至慕尼黑段的聯邦高速公路上發生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受殃及的機動車也達179輛。
目前,在德國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規範中,對“大規模事故”(Massenunfa11)尚未給齣一個有約束力的定義。幸好道路交通領域的專業人士對此類現象和事實發生給齣瞭一個相對更為確切、精準的錶述:大量的交通工具牽連其中,並且損害事實的發生時間和發生空間緊密相連,而肇事過程的重現不可能實現,或者事故現場中的機動車輛麵目全非,因而欲將整個事實發生劃分為單個獨立的事故不可能實現,或者這樣的重現和劃分麵臨重大睏難,則構成“大規模事故”。
前言/序言
近來,冰島火山噴發成為世界媒體的一個焦點話題。通過各種報道,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場由大自然引起的災難中,其受害者之多、損害後果之嚴重令人咋舌。其實仔細思考一下,我們不也是被時時刻刻有可能噴發的“火山”包圍著嗎?高速公路上的連環撞車、缺陷醫藥産品導緻的嚴重後果、損害範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包括油汙在內的不可逆的環境汙染等人為原因引起的諸多事件,這些不也同樣是可能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另外一種形式的“火山”噴發嗎?人時時刻刻被可能要噴發的“火山”包圍著,甚至文明程度越高,人們享受的利益越大,作為副産品的風險也相應地就會越大。人所享受的利益與風險往往相伴而生,現代文明社會也就成為“風險社會”。社會學傢烏爾裏希·貝剋最早係統闡述瞭“風險社會”的基本概念和理論框架,其大作《風險社會》中第一部分的標題就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風險社會概觀”。“文明的火山”一旦噴發,受害者眾矣,損害後果亦重矣。大規模侵權就是在風險社會這樣一個語境下作為獨立的問題凸顯齣來的。
正如馮·巴爾教授在本書中所言,大規模侵權不是法律的概念,隻能對它進行大緻的描述。盡管如此,大規模侵權在法律上還是有其獨特之處。長期以來,侵權法以“遭受損失之人自負損失”這個原則作為齣發點,進而考量行為自由和法益保護之間的妥當平衡,而這可謂侵權法中的“一個齣發點,兩個基本點”。故侵權法所關注的問題就是責任發生(為何負責)和責任承擔(如何負責),對此的迴答就構成瞭侵權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規則,從而形成侵權法的整體“外在體係”。但在大規模侵權之中,許多傳統迴答似乎都無法完全解決所麵臨的問題。由此,對大規模侵權的研究首先擴展瞭侵權法關注的視野,深化瞭對侵權法既有問題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大規模侵權問題真可謂是撬動侵權法的一個支點。馮·巴爾教授在這本書中,即是主要圍繞著大規模侵權對侵權法的擴展與深化而展開的。
法律前沿的理性思辨:一部聚焦知識産權與信息時代的著作 本書深入探討瞭在當前信息爆炸、數字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産權(IP)法律所麵臨的深刻挑戰與迫切變革需求。它並非僅僅停留在對現有法律條文的羅列與解讀,而是以一種高度批判性和前瞻性的視角,剖析瞭傳統知識産權框架在應對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型侵權形態時的結構性張力與功能失調。 全書分為五個主要部分,層層遞進,構建瞭一個嚴謹的理論分析體係。 第一部分:數字時代知識産權的邊界重塑 本部分首先描繪瞭當前知識産權保護的宏觀圖景。作者從曆史的角度迴顧瞭著作權法、專利法在工業化時代建立的基礎邏輯,並著重指齣,這些邏輯在麵對“復製即傳播”、“衍生創作的泛濫”以及“數據作為核心資産”的新現實時,其有效性正在迅速衰減。 核心議題聚焦於“閤理使用”與“信息自由流通”之間的永恒張力。 作者詳盡分析瞭多個標誌性的國際案例,特彆是涉及流媒體服務、社交媒體內容生成(UGC)以及搜索引擎索引機製的法律爭議。通過對這些案例的細緻解剖,本書挑戰瞭傳統上以“實體作品”為核心的保護範式,轉而探討如何構建一個更適應“流動信息”和“非排他性利用”的法律模型。 一個重要的論述闆塊是關於“功能性”與“錶達性”的界限模糊化。在軟件和算法領域,功能性實現往往與錶達形式緊密交織,傳統的“思想/錶達二分法”在實踐中愈發難以操作。本書提齣瞭一套更精細化的衡量標準,旨在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知識庫的擴大需求。 第二部分:平颱責任與鏈條式侵權的新視角 麵對大規模的、去中心化的侵權行為,傳統的侵權責任歸屬模式顯得力不從心。本部分將焦點轉嚮瞭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和內容平颱。本書認為,將責任完全推卸給最終用戶或忽略中間環節的放大效應,是效率低下的。 作者引入瞭“過錯分擔機製”和“積極注意義務”的概念,詳細分析瞭平颱在知情、移除(Take Down)和預防(Stay Down)三個階段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裏的關鍵不在於平颱是否直接參與瞭侵權,而在於其商業模式和技術架構是否客觀上激勵、容忍或便利瞭侵權行為的持續發生。 一個引人深思的章節專門探討瞭“算法推薦的法律後果”。 當平颱算法基於用戶偏好大規模推送侵權內容時,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一種“教唆”或“間接侵害”?本書超越瞭傳統的侵權法理論,開始觸及數據倫理和平颱治理的深層問題,主張引入“係統性風險”的評估框架來界定平颱的法律責任。 第三部分: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衝突與協調 知識産權的地域性與數字內容的全球性流動構成瞭不可調和的矛盾。本書的第三部分專門處理國際層麵的管轄權衝突和法律協調問題。 作者詳細審視瞭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框架下的最新發展,並對比分析瞭美國、歐盟和中國在處理跨境侵權(尤其是盜版和假冒僞劣商品)方麵的法律差異。特彆關注瞭“屬地管轄權”在網絡空間的應用睏境。例如,一個在A國製作的內容,通過B國的服務器傳播,侵犯瞭C國公民的權利,此時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本書提齣瞭“最密切聯係原則”在數字環境下的修正版本,主張考慮侵權影響的“集中度”和“顯著性市場”來確定管轄法院。此外,關於國際仲裁在知識産權糾紛中的作用,以及多邊條約在應對“數字主權”訴求時的局限性,也得到瞭深刻的剖析。 第四部分:損害評估與救濟手段的現代化 傳統的損害賠償主要基於“實際損失”或“許可費”的計算,這些方法在麵對零邊際成本的數字侵權時,其評估價值急劇下降。本部分緻力於推動損害賠償理論的範式轉移。 作者深入研究瞭“法定損害賠償”(Statutory Damages)在不同司法體係中的適用經驗,並論證瞭在難以證明具體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法定賠償作為一種威懾機製的必要性。 更具創新性的是,本書提齣瞭“非金錢救濟”的多元化探索。這包括對侵權者施加“技術限製令”(要求修改傳播技術或算法)、“信息披露令”(強製要求披露侵權鏈條的關鍵信息)以及“預防性禁令”的擴大適用。這些救濟手段旨在從根本上阻斷侵權鏈條,而非僅僅事後補償。 第五部分:麵嚮未來的製度設計與倫理考量 最後一部分是對未來知識産權製度的展望與政策建議。作者強調,法律改革不應被動跟隨技術發展,而應主動引導技術嚮更負責任的方嚮演進。 本書的核心觀點之一是引入“責任導嚮型創新激勵機製”。這意味著,法律不僅要奬勵創造者,還要對那些通過不當手段(如利用漏洞或操縱數據)獲取知識産權利益的行為施加更嚴厲的製裁。 在倫理層麵,本書對“大數據壟斷”與“知識壁壘”進行瞭批判性反思。作者認為,如果過度或不當的知識産權保護導緻社會獲取關鍵信息和創新的成本過高,那麼這種保護機製本身就違背瞭其促進社會福祉的初衷。因此,法律的最終目標應當是實現“可及性”與“激勵性”之間的動態平衡。 通過對以上五個維度的係統性論述,本書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政策製定者和學術研究人員提供瞭一部全麵、深刻、且充滿建設性思辨的參考指南,旨在推動知識産權法律體係適應信息時代的復雜挑戰,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