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如何才能揭示内在于知识产权法中的这一矛盾并提出解决的方针呢?这是《日本现代知识产权法理论》编著者所面临的课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2003年,本人负责的北海道大学“新一代知识产权法政策学国际基地的形成”这一项目,作为日本文部科学省21世纪COE项目得到了采纳,我们已经进行了五年的研究工作。日本文部科学省21世纪COE项目是指,为实现文部科学省重点支援世界性研究教育基地的形成这一目的,针对根据不同学科选拔出的项目授予政府补贴的事业。作为项目成果,我们已经出版了学术杂志《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研究》共20册以及研究丛书《21世纪COE知识产权法研究》共4卷。此次承蒙汕头大学法学院的合作,我们从上述成果中挑选出12篇论文,将其译成中文出版。《日本现代知识产权法理论》的作者不仅限于北海道大学的研究人员,也有赞成本研究项目的其他大学的研究人员、法官以及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可以自豪地说,这是代表日本知识产权法学界最高水平的阵容。
作者简介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法
主要经历:
1987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并任该法学部助教
1990年,东京大学法学部副教授
1999年,北海道大学法学部教授
2000年,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
2003年至2008年,文部科学省21世纪COE项目基地负责人
2006年,中国华中科技大学客座教授
2008年,北海道大学情报法政策学研究中心主任、文部科学省全球CEO项目基地负责人
主要社会职务:
2004年,日本著作权学会理事、日本工业所有权学会常务理事
2005年,日本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分会委员(不正竞争防止法)
2006年,日本学术会议连携会员
2007年,日本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分会委员(商标制度)
主要著作(均为独著):
《专利法的理论》,有斐阁2009年版
《知识产权法(第4版)》,有斐阁2006年版
《知识产权法与损害赔偿》,弘文堂2004年版
《市场、自由、知识财产》,有斐阁2003年版
《不正竞争法概说(第2版)》,有斐阁2003年版
《著作权法慨说(第2版)》,有斐阁2001年版
《商标法概说》,弘文堂2000年版
《竞争法的思考模式》,有斐阁1999年版
《功能性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信山社1994年版
内页插图
目录
编者中文版序
译者序
第一部 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政策学初探
一、知识产权正当化的根据
二、市场、立法、行政、司法在决定程序上的作用分担
三、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的构想
四、结语
第二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再论知识产权的侵害警告与正当的权利行使
一、序
二、判例分析
三、与邻近问题的比较
四、结语
第三部 专利法
第三章 论软件发明中自然法则的利用性
一、前言
二、电路模拟实验方法案件的研究与探讨
三、与电脑算法有关的创作和自然法则利用性是否充足的评价
四、与软件有关的发明中对自然法则利用性评价的困难性以及发明公开要件的意义与可能性
五、今后的课题
第四章 日本的生物技术产业与竞争政策
一、前言
二、与Research Tool发明专利相关的日本药品产业在知识产权法上的课题
三、药品产业中的竞争政策问题
四、结语
第五章 非专用品型间接侵害(《专利法》第101条第2号、第5号)的问题
一、绪论
二、解决发明课题不可欠缺的物件
三、“该物的生产上所需要的物件”(《专利法》第101条第2号)、“该方法的使用上所需要的物件”(同条第5号)
四、“在日本国内广泛、普遍流通的物除外”
五、主观要件
六、非专用品型间接侵害中的停止使用请求权
七、非专用品型间接侵害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八、结语
第六章 对《专利法》第104条之3的思考
一、新设《专利法》第104条之3以前
二、新设《专利法》第104条之3以后
三、应该讨论的问题
四、今后的方向性
第四部 商标法
第七章 FRED PERRY商标案日本最高裁判所判决与商标功能论
一、案件事实的概要
二、判决要旨:驳回上诉
三、对本案判决的评价与解释
第五部 著作权法
第八章 围绕孤儿作品问题的讨论
一、序言
二、孤儿作品的含义和现状
三、既存制度上的对策
四、各国讨论的经过和状况
五、结语
第六部 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九章 土著民族的文化与知识产权研究
一、序言
二、土著居民文化的特点
三、土著民族的知识产权与国际人权标准
四、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
五、土著民族的主张
六、属于“土著”民族的含义
第十章 关于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议论的调和点
一、序言
二、关于“BiopiraJcy”(生物剽窃)理论的整理
三、关于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议论的动向
四、寻找调和点
第七部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十一章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新国际动向
一、序言
二、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
三、多层次的方法
四、属地主义意义的重新确认
第十二章 论专利国际保护的政府间协作
译后
精彩书摘
对市场是否发挥功能、在没充分发挥功能时所采取的权威决定是否很好地改善了其状态进行判断,以及构建尽可能有效率的制度设计,适合这样做(作出判断及构建制度设计)的机关在哪?在讨论市场没有发挥功能而权威决定介入的时候需要有这样的视点。作为紧跟市场的发展动向并能迅速应对的机关,相比立法、司法,专门性机关会更优秀,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承担着一部分任务的特许厅等。2.政治责任的问题但是即便如此,既然测定效率性的实现程度有困难,在权威决定介入的情况下,仅凭借其订立的规范对效率性的改善结果,也并不能使其正当化。
因此,规范的正当化不只是效率性的实现程度,还必须追求其订立程序的正统性。某项决定真的是有效率的吗?在对此不明确的时候,至少可以寄希望于该决定是经过正统程序做出的。担负这种政治责任的主体不是司法,立法会表现得更优秀。3.权威决定歪曲的问题话虽如此,也不是说依靠立法一切就得到了解决这么简单。在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如前所述有两类利益,一类是虽然总体上比例很大但很难集团化的利益,比如站在知识财产使用者立场的许多中小企业、消费者的利益;另一类是总体上比消费者的利益小但容易集团化的利益,比如站在知识财产权利者立场的许多大企业的利益。和后者相比,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前者的利益难以被反映出来。
前言/序言
知识产权法号称是保护财产的法律,但是作为其保护对象的“财产”却不是有形物,而是被称为无形物或信息等的东西。但是,这里所指的“无形物或信息”,并不是与人的行为相隔离而存在的“物”,而只不过是指作为发明的实施行为、著作物的利用行为等人的观念和理念上的人的行为模式。因此,知识产权法并不是针对特定“物”设定排他权的法律,该法应该被理解为是对人的行动自由予以制约的规则。
关于此类对人的行动自由的规制予以正当化的理论,大致有以下两种立场受到提倡。一种认为针对其所创造的东西,作为创造者的人当然享有权利,这是一种自然权性质的立场。另一种就是,如果不对上述行动自由予以限制,将导致免费享受者的滥用,因此可能造成知识创造活动的萎缩,这是从产业政策以及文化政策的角度所提倡的立场。无论采取哪一种立场,这些立场毕竟是在提倡限制人的自由。我们不应该允许单方面地保护权利者利益的这一做法,而根据该法的目的建立一个维持平衡的保护制度才是最重要的。
而且,知识产权不具备类似有体物的物理性利用这样的限制,因为不存在针对权利扩张的限制,所以其具有在国际上无限制扩散的危险性。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存在如下倾向:即比起分散在难以组织化的多数人手中的利益,集中在易于组织起来的少数人手中的利益更容易受到重视(即使在前者的整体利益大于后者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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