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學》自齣版以來,得到瞭廣泛的認同和適用。但隨著我國法學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判例理論的不斷齣現,我們有責任將最新的知識和動態融入教科書中。特彆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的齣颱,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會産生廣泛的影響和作用,對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具有重大的意義,也可以說,這是促使我們對《民法學》修改的直接動因。正因為如此,第二版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民法總論”、“閤同之債”和“侵權行為之債”部分。本教材由江平任主編,李永軍任副主編。
作者簡介
江平,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特聘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主任。先後擔任過北京政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暨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待遇。曾赴比利時根特大學、香港大學、意大利第二羅馬大學、日本青山學院大學、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講學,獲比利時根特大學名譽法學博士,並任秘魯天主教大學名譽法學教授。參加瞭《民法通則》的製訂,擔任《民法典》和《物權法》起草專傢組組長,在我國《信托法》、《閤同法》、《公司法》、《企業破産法》等法律的製訂中起到瞭重要作用。
目錄
總則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民法在私法體係中的地位
第三節 民法的法律淵源
第四節 法律關係
第五節 民法的構造與基本內容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意思自治原則
第三節 過錯責任原則
第四節 私有財産權神聖原則
第五節 權利本位原則
第六節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第七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章 民事權利通論
第一節 民事權利概述
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分類
第三節 請求權體係
第四節 抗辯權體係
第五節 支配權體係
第六節 形成權體係
第七節 權利?體、權利的取得與喪失
第八節 民事權利的限製
第九節 權利的實現
第二編 民事主體及其法律屬性
第四章 民事主體概述
第一節 民事主體概念及形式結構
第二節 民事主體的法律標誌——權利能力
第三節 民事主體的理性標誌——行為能力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概念及主體性基礎
第二節 自然人的人格權
第三節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屬性
第六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概述
第二節 社團法人
第三節 財團法人
第七章 無權利能力的社團與閤夥
第一節 無權利能力的社團與閤夥概述
第二節 閤 夥
第三編 法律事實
第八章 法律事實概要
第一節 法律事實的概念與作用
第二節 法律事實的種類分述
第九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說明意義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五節 法律行為的無效
第六節 法律行為的可撤銷與可變更
第七節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第八節 法律行為的解釋
第十章 法律行為的代理
第一節 代理基本概述
第二節 有效代理
第三節 無權代理
第四節 錶見代理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時間
第一節 時效製度概述
……
物權
第四編 物權一般理論
第五編 所有權
第六編 用益物權
第七編 擔保物權
債權
第八編 債的一般原理
第九編 侵權行為之債
第十編 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債
閤同法
第十一編 閤同法總論
第十二編 閤同法分論
親屬法與繼承法
第十三編 親屬法
第十四編 繼承法
精彩書摘
我們在此所講的民法是實證意義上的民法規範,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彆法律法規,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規範性質的其他形式。前者通常被稱為形式意義上的民法,而後者則被稱為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實質意義的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民法的區分具有重要意義:①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應當符閤形式意義上的民法;②在法律掌握上,不僅要掌握形式意義上的民法,而且要掌握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例如,《民法通則》與《閤同法》,《民法通則》上的一般侵權與《民用航空法》上的侵權賠償問題等。
(四)民法為私法
提到私法,就不得不提到“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但關於劃分的標準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下麵簡單作以介紹。
1.劃分的標準
(1)利益說。利益說在羅馬法就已經有人提及。烏爾比安說:“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根據這一學說,判斷一種法律關係或者一條法律規範是屬於公法還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
(2)隸屬說。這一學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處於主導地位。該說認為:公法的根本特徵在於調整隸屬關係,而私法的根本特徵在於調整平等關係。這種區分類似於新中國曆史上對經濟法與民法的劃分。
(3)主體說。該說認為,如果一種法律關係有公共權力機關的參與,並且是以行使公權的身份參與,則該法律關係即是公法調整的範圍。如果一種法律關係的參加者為私人,或者公共權力機關參與但卻不是以公共權力的行使為目的的,則是私法的調整範圍。
(4)自由決策說。對於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標準與學說,許多學者頗有微辭。德國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評價道:就利益說而言,在福利國傢中,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往往是不能分離的。例如,被歸於私法範疇的婚姻製度和競爭製度,在本質上也是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與此相反,在屬於公法範疇內的社會照顧或者道路建設中,在很大程度上也涉及私人利益。就隸屬說而言,隸屬關係也齣現在私法中,如父母子女關係;而公法也存在平等關係,如政府之間訂立的就某一區域管轄的協議等。就主體說而言,有個關鍵的問題沒有得到迴答:什麼時候國傢行使公權,且行使的方式足以錶明國傢在上述意義上參與法律關係的這一點,在國傢從事照顧性行為時,殊成疑問。例如,國傢根據《聯邦教育促進法》嚮一個大學生提供貸款的行為,與該大學生的有錢的叔叔嚮其支付生活費的行為,在性質上是沒有區彆的。所以,他認為,所有這些劃分公法與私法界限的公式化的錶述均存在缺陷,將各個具體的法律製度或者法律關係歸屬於這個領域或者那個領域主要是受到瞭曆史原因的影響。在今天,任何旨在用一種空洞的公式來描述公法與私法之間界限的嘗試,都是徒勞無益的。以前的法律應當由曆史因素來決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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