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阶梯(第2版)/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Ladder of Jurisprudence]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阶梯(第2版)》按照中国法理学的通行体系进行设计,力求将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囊括其中,给学习者一个法理学的全貌;与此同时,力求突出自己的一些特点和理念。《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阶梯(第2版)》共分五编二十三章,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演进、法的运行、法与社会。在体系编排上,每章引出部分有内容提要及关键词,章后有相应的经典阅读、问题思考及推荐阅读材料等,令人耳目一新。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阶梯(第2版)》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作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参考用书。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第一节 法学
第二节 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第三节 法理学
第二章 法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三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四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法律概念
第五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律效力及其效力范围
第二节 法的效力等级
第六章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意识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节 法律事实
第八章 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二节 法律上的权力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九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部门的划分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二编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十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第三节 法的局限性
第十一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秩序价值
第三节 法的正义价值
第四节 法的自由价值
第三编 法的演进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第一节 法的起源
……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五编 法与社会
精彩书摘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位阶问题,各国的做法可以分为四类:(1)国内法高于国际条约:(2)国际条约在宪法之下,与宪法以外的其他国内法的地位相等;(3)国际条约在宪法之下,但地位高于一般国内法;(4)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宪法。其中,第(3)种模式被许多国家采用。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效力等级问题上,我国尚无统一原则性法律规定。有学者根据我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条约的效力等级作出了如下归纳:
第一,我国所缔结与参加的任何条约的效力都在《宪法》的效力之下,任何条约条款都不得与《宪法》规定相冲突。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条约与《宪法》的关系,但是从立法程序分析,《宪法》效力在条约效力之上。这是因为:“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宪法》的修改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性权力;而且《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则只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其批准的条约和协定,其效力源自同一立法机关,因此应认为具有同等的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批准的条约与协定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应该认定具有同等效力。因为尽管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并不一致,但在我国《宪法》将批准条约的权限仅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批准的条约应解释为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我国对外缔结的不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须经国务院核准生效的条约和协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核准生效的条约与协定,其效力源自同一立法机关,因此也应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以我国政府部门的名义对外缔结的协定与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的规章与部委对外签署的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也是因为它们的效力源自同一机关。
既然国际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是我国正式法源,那么,我国法院是否能够在审理案件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呢?对此,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都未作出统一的一般性规定。在不同的领域,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相同。有些法律规定,当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相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条约。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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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好的好的好的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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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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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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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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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好的好的好的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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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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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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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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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看呢买了好久了,但是据说这本书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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