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虽然我还没有深入研读,但从其厚重的篇幅和精炼的标题,我已能预感到它蕴含着司法实践中的无数智慧与经验。我是一名法律从业者,平日里接触最多的就是各种案例和法律条文。然而,条文的冰冷和案例的鲜活之间,往往需要一把钥匙来解锁,而这把钥匙,我相信就藏在这本厚实的解释之中。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新的证据规则、羁押期限的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应用等等,都对基层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新规,避免机械司法,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难题。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清晰的条文解读,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并通过具体的典型案例,来阐释这些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落地生根,帮助我们这些身处一线的人员,在复杂的案件面前,能够更加游刃有余,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断。这不仅仅是一本工具书,更像是一次与最高法智慧的对话,一次对法治精神的深度汲取,相信它将是我案头常备的宝贵财富。
评分最近,我接触到了一起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案件,其中涉及到一些非常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让我在处理过程中倍感棘手。尤其是关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和排除,以及一些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方面,总觉得理解不够透彻,应用不够精准。我的工作需要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一点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迫切需要一本能够权威、全面地阐释《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的书籍。我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组织编写的,其权威性毋庸置疑。我期望这本书能够针对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点,提供深入的分析和指导,比如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界限、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能够有详尽的阐述。如果书中能够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那就再好不过了,这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提升办案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评分我是一名在校的法学本科生,正处于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关键时期。在课堂上,老师们会讲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但很多时候,我们对于这些条文在实际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如何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复杂情况,仍然感到有些模糊。尤其是一些抽象的概念,例如“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如何界定,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如何办理延长手续,以及如何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这些都需要更深入的理解和更细致的指导。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我满怀期待地希望这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能够为我们这些未来的法律人,提供一个权威的学习范本。我希望能从中学习到,那些深藏在条文背后的司法智慧,理解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权衡利弊、做出裁决的。我渴望通过这本书,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起来,为将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评分作为一名长年关注中国法治发展的老读者,我一直对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不断进行的改革和完善感到由衷的赞叹。从早期的简单模仿到如今的独立探索,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显而易见。然而,法律条文的生命在于适用,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都将是空中楼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在我看来,是连接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最重要的一环。我尤其关注的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衔接与制约。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引路人,为我们揭示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如何精准地运用法律,如何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我希望能看到,书中不仅有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重要的是,它能展现出一种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司法理念,引导我们走向一个更加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
评分作为一名对中国法治进程充满好奇的普通读者,我一直对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抱有浓厚的兴趣。每次在新闻中看到关于法律审判的报道,我都会思考,在那些庄严的法庭上,法官们是如何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做出判决的?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这部关乎人身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基石,其背后的具体操作和解释,更是我所渴望了解的。这本书的出现,恰好填补了我在这方面的知识空白。我设想,这本书不仅仅是枯燥的法律条文的罗列,更应该包含着“为什么”的答案,即这些解释是如何产生的,它们又是如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的。我想看到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是法律条文在真实案件中的生命力体现。或许,书中会引用一些具体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能更直观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从而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有更深刻的认识。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以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我这样非法律专业人士展示法律的严谨与温度,让我感受到法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评分靠谱啊靠谱
评分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评分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评分不管解释的对不对,各级法院都执行这个
评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a讼程序
评分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评分第四章 证据
评分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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